[实务/流程] 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2009-3-24 21:22
972251
xxbb  注册会员 | 2009-3-29 07:24:42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pastar wrote:
对于1,偶认为存在范围扩大的问.....对比”么?

收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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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3-30 16:15:06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linxiang wrote:
扩大保护范围肯定是不允许的?建议竹雪TX再把修改的要求那一块的内容从头到尾仔细看一遍。

1. 首先不存在范围扩大的问题,既然审查员认为修改前的范围是不清楚的,因此无论修改后的范围是如何,都无法认定是扩大还是缩小。清楚的范围无法与不清楚的范围进行对比。

2. 即便是扩大范围,也不是所有情况都是不允许的,审查指南虽然指出扩大范围是不允许的情形之一,但这里面有个前提“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显然本案将高密度光盘修改为光盘却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可以视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要看案件具体情况了。

关于扩大保护范围
请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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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9-3-30 17:22:39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pastar言之有理,既然申请人使用“高密度光盘”,即便是不清楚的概念,但足以证明申请人本来想请求保护的范围是小于“光盘”的。是我自己犯了自己所说的毛病--未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

PS:lin大大?

temey:我认为如果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可以支持修改后的“光盘”,这个案例就可以修改。
竹雪  版主 | 2009-3-30 17:26:33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linxiang wrote:
扩大保护范围肯定是不允许的?建议竹雪TX再把修改的要求那一块的内容从头到尾仔细看一遍。

1. 首先不存在范围扩大的问题,既然审查员认为修改前的范围是不清楚的,因此无论修改后的范围是如何,都无法认定是扩大还是缩小。清楚的范围无法与不清楚的范围进行对比。

2. 即便是扩大范围,也不是所有情况都是不允许的,审查指南虽然指出扩大范围是不允许的情形之一,但这里面有个前提“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显然本案将高密度光盘修改为光盘却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可以视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要看案件具体情况了。

审查员指出的不清楚,是对高密度光盘这个“高密度”词的不清楚,就同高分辨率,高频等等。除非有统一的标准说明“高”那就OK了。审查员也指出了,国内国外的两种解释,那么在本专利申请中到底采用的是何种解释?

至于您认为扩大保护范围论述,审查指南确实有如此,我表达欠妥。

准确的说由“高密度光盘”修改为“光盘”不符合33条,修改超范围。没有哪一点在专利申请文件里说明了“高密度光盘”包括“普通光盘、低密度光盘、高密度光盘”等等(这些技术语不知道对不对,自己举例认为)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3-30 17:36:48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linxiang wrote:
pastar言之有理,既然申请人使用“高密度光盘”,即便是不清楚的概念,但足以证明申请人本来想请求保护的范围是小于“光盘”的。是我自己犯了自己所说的毛病--未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

PS:lin大大?

temey:我认为如果对比文件记载的内容可以支持修改后的“光盘”,这个案例就可以修改。

除非原文中明确记载了“光盘”,否则仅根据楼主所说的“具体技术方案涉及一种具有缺陷区的高密度光盘的记录和再现方法”,修改不超范围的可能性是不高的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9-3-30 18:19:29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Telmey:你让我给你举一个可以扩大保护范围的例子,我不可能立马给您找一个真实的案例。所以我假设“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支持”,请注意这一假设,我的意思显然是,如果没有超范围的问题,这种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当然可以。

请注意“扩大保护范围”和“修改超范围”是两回事情。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9-3-30 18:31:54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从实践的角度,专利局对三十三条有一种近乎变态的追求,所以修改超范围是很多代理人经常遇到的问题。

以LZ的案子为例:

1. 假设申请人在最初的申请文件中就对权利要求进行概括,在权利要求中写成“光盘”,说明书和现在的版本一样。到了审查阶段以后,最多也就出现一个是否支持的问题,肯定不会涉及是否超范围。
2. 但现在很可惜申请人在最初没有进行概括,后来修改(无论主动还是被动)都是超范围的,因为原始申请文件没这个词嘛。

哪位达人能解释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否合理????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9-3-30 18:53:36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首先谈谈为什么有“主动修改”。

假设把“高密度光盘”修改为“光盘”这一修改是主动修改时发生的,它同样面临着超范围的问题,这样的修改很可能都不被接受。然而法律为什么允许申请人主动修改?在下认为立法的本意是:我国采用先申请制,对于申请人来说申请日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对自己请求保护的范围进行充分的思考,为了弥补先申请制在这方面的不足,应该允许申请人重新思考对权利要求做出合理的概括。

当然申请人进行主动修改的时候,还可能是为了消除一些瑕疵,加快审查或者缩小保护范围以期尽快尽快授权。但更多的情况是希望扩大保护范围。

最重要的是重新概括意味着概括出来的特征原来多数没有“原词”,即不符合现有审查实践--修改超范围,在这种审查实践下,咱们发条中的主动修改有何存在的意义?

最后,假设主动修改的立法本意确实如前所说,那么在这个基础上重新理解三十三条:

专利法赋予申请人这样的权利:申请人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向公众披露事实(即记载的内容),在此事实基础上提炼出自己的发明实现构思作为保护范围。这就是菜鸟都知道的所谓概括。专利法不希望这个事实随意变动,因为允许改变的话,后果可向而知,专利法的申请日就毫无疑义了。法33条的本意是希望不要改变事实,也就是说申请人修改的时候,不能引入新的技术方案,导致申请日当天披露的事实发生变化。但是专利法没有理由限定申请人该如何对自己发明进行概括。从三十三条的原文中强调了“记载的内容”。我理解“记载的内容”是指申请人披露的事实,而不是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范围的概括。个人理解,立法本意是不能改变事实,但可以改变基于事实的概括。
solo  中级会员 | 2009-3-30 19:26:15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显然本案将高密度光盘修改为光盘却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这个说法其实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即使是消除了原来的“不清楚”,但很可能同时又导致审查员需要重新去检索。一般来说,只要审查员判断有必要对主动修改后的内容重新检索对比文件,那么就可以视为“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所以,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一般很难被接受。

具体到这个例子,我认为,代理人可以先跟审查员沟通,看看能否在意见陈述书中对高密度光盘进行解释。这个解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提供当地对“高密度光盘”的标准定义(可以让客户提供);另一方面,可以强调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判断光盘的密度对这个方法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效果没有影响,后者尤其要尽量解释清楚。如果将来就此发生侵权诉讼,这些解释可能对法官采用等同原则进行分析时产生一定的作用。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3-30 19:37:13

Re:审查员认为“高密度光盘”不清楚

谁说主动修改的目的就是让申请人重新概括?

主动修改的目的有很多

经过申请人自行检索
发现原始权利要求过大
那么为了节省程序尽快获得授权
可以主动修改

原始权利要求不清楚
可以主动修改

可能有人会说申请人完全可以不作
等审查员指出

当然可以
但也可能出现更多的问题
导致流程的加长

在自己能控制的时候自行进行主动修改
以符合专利法和细则的规定
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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