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xiang wrote:
扩大保护范围肯定是不允许的?建议竹雪TX再把修改的要求那一块的内容从头到尾仔细看一遍。
1. 首先不存在范围扩大的问题,既然审查员认为修改前的范围是不清楚的,因此无论修改后的范围是如何,都无法认定是扩大还是缩小。清楚的范围无法与不清楚的范围进行对比。
2. 即便是扩大范围,也不是所有情况都是不允许的,审查指南虽然指出扩大范围是不允许的情形之一,但这里面有个前提“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显然本案将高密度光盘修改为光盘却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可以视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要看案件具体情况了。
审查员指出的不清楚,是对高密度光盘这个“高密度”词的不清楚,就同高分辨率,高频等等。除非有统一的标准说明“高”那就OK了。审查员也指出了,国内国外的两种解释,那么在本专利申请中到底采用的是何种解释?
至于您认为扩大保护范围论述,审查指南确实有如此,我表达欠妥。
准确的说由“高密度光盘”修改为“光盘”不符合33条,修改超范围。没有哪一点在专利申请文件里说明了“高密度光盘”包括“普通光盘、低密度光盘、高密度光盘”等等(这些技术语不知道对不对,自己举例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