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该手机制造商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2009-9-2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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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一专利为手机中断信号后恢复连接的方法。

问题1:本人不懂技术,想问的是,手机中使用的恢复连接的方法是否和基站使用的方法是相互独立的,而不是类似插座-插头之间的那种关系?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及基站使用什么方法。是否意味着和基站收发数据的方式没有关系?或者说,即使手机制造商因为使用该专利方法侵权了,也和运营商没有关系?

问题2:如果专利仅仅要求保护该方法,手机制造商在手机中嵌入了该方法。

根据专利法11条:使用该专利方法视为侵权。手机制造商并没有使用该方法,从这一角度讲,手机制造商并不侵权。
那么,手机用户是直接侵权的。但是,手机用户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因此,根据专利法规定,手机用户不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因为制造商为用户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了条件,手机制造商是间接侵权。但是,似乎不符合上述间接侵权的条件。

如果诉手机制造商侵权,是以间接侵权为理由还是以直接侵权为理由?

注:我对非产品制造方法的这样的专利方法,有点糊涂。对于这种“使用方法”,是否只有执行了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操作步骤才算侵权?
如果是这样,那么上述情况是,用户并不侵权,也就是不存在直接侵权的情况,那么制造商就不符合间接侵权定义的条件。
最终是,没有人侵权。这岂不是一个错误的结论。

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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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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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9-28 04:42:33

Re:该手机制造商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如果和你的方法一模一样,肯定侵权了,谁侵的呢?

手机厂商。再详读专利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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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le  注册会员 | 2009-9-28 17:24:20

Re:该手机制造商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benson198458 wrote:
如果和你的方法一模一样,肯定侵权了,谁侵的呢?

手机厂商。再详读专利法吧。

还是你再读读专利法吧。对于方法的保护,只有两种,直接使用方法、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一些延伸保护。手机中恢复信号的方法,是产品制造方法么?存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么?专利侵权事由是法定的、穷举的,法未禁止就是允许,制造商既未使用该方法,又没有用该方法“制造”产品,怎么就侵权了哪。
circle  注册会员 | 2009-9-28 17:36:39

Re:该手机制造商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serein wrote:
假设:一专利为手机中断信号后恢复连接的方法。

问题1:本人不懂技术,想问的是,手机中使用的恢复连接的方法是否和基站使用的方法是相互独立的,而不是类似插座-插头之间的那种关系?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及基站使用什么方法。是否意味着和基站收发数据的方式没有关系?或者说,即使手机制造商因为使用该专利方法侵权了,也和运营商没有关系?

感觉这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还得具体看看说明书怎么写的。不过就我的感觉不太可能跟运营商没关系。

问题2:如果专利仅仅要求保护该方法,手机制造商在手机中嵌入了该方法。

根据专利法11条:使用该专利方法视为侵权。手机制造商并没有使用该方法,从这一角度讲,手机制造商并不侵权。
那么,手机用户是直接侵权的。但是,手机用户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因此,根据专利法规定,手机用户不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因为制造商为用户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了条件,手机制造商是间接侵权。但是,似乎不符合上述间接侵权的条件。

手机制造商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这从何说起哪,制造商就是卖了自己的产品给用户,没人侵权,更没人诱导怂恿教唆实施他人专利,人家卖的是自己产品。就算真有,你怎么举证人家“故意”。

如果诉手机制造商侵权,是以间接侵权为理由还是以直接侵权为理由?

注:我对非产品制造方法的这样的专利方法,有点糊涂。对于这种“使用方法”,是否只有执行了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操作步骤才算侵权?
如果是这样,那么上述情况是,用户并不侵权,也就是不存在直接侵权的情况,那么制造商就不符合间接侵权定义的条件。
最终是,没有人侵权。这岂不是一个错误的结论。

在专利法第十一条中的“使用”,就是狭义的使用。对于方法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通常是一个一个的操作步骤,侵权的前提是,该每个步骤都能在所实施的方法中找到。所以你理解的是对的。对于这个案子的情况,确实是没法去告谁(如果在技术上运营商不掺和的话)。你可能觉得这个很好笑,所以觉得是错误的结论。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方法的保护确实比产品弱得多,只能怪当初申请文件没有写好。若还有疑问可以参考一下尹新天写的《专利法的保护》。

请高人指点。

一点愚见,欢迎讨论
serein  注册会员 | 2009-9-28 17:57:36

Re:该手机制造商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谢谢circle !

专利申请有两组权利要求,一组方法权利要求,一组产品权利要求。
案子本身的撰写没有问题。我只是想知道,如果手机制造商侵权了,是落入了哪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呢?

目前暂时明白了,中国专利法在对“使用方法”这样的专利的保护确实存在漏洞。这种情况只能主张手机制造商的制造的手机落入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了直接侵权。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9-9-29 00:49:34

Re:该手机制造商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可以参考这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78 条规定:“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第79 条规定:“发生下列依法对直接侵权行为不予追究或者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也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1) 该行为属于专利法第63 条所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 该行为属于个人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第80 条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认定的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在境外的,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微风是我   | 2009-9-29 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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