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son198458 wrote: 如果和你的方法一模一样,肯定侵权了,谁侵的呢? 手机厂商。再详读专利法吧。
serein wrote: 假设:一专利为手机中断信号后恢复连接的方法。 问题1:本人不懂技术,想问的是,手机中使用的恢复连接的方法是否和基站使用的方法是相互独立的,而不是类似插座-插头之间的那种关系?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及基站使用什么方法。是否意味着和基站收发数据的方式没有关系?或者说,即使手机制造商因为使用该专利方法侵权了,也和运营商没有关系? 感觉这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还得具体看看说明书怎么写的。不过就我的感觉不太可能跟运营商没关系。 问题2:如果专利仅仅要求保护该方法,手机制造商在手机中嵌入了该方法。 根据专利法11条:使用该专利方法视为侵权。手机制造商并没有使用该方法,从这一角度讲,手机制造商并不侵权。 那么,手机用户是直接侵权的。但是,手机用户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因此,根据专利法规定,手机用户不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因为制造商为用户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了条件,手机制造商是间接侵权。但是,似乎不符合上述间接侵权的条件。 手机制造商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这从何说起哪,制造商就是卖了自己的产品给用户,没人侵权,更没人诱导怂恿教唆实施他人专利,人家卖的是自己产品。就算真有,你怎么举证人家“故意”。 如果诉手机制造商侵权,是以间接侵权为理由还是以直接侵权为理由? 注:我对非产品制造方法的这样的专利方法,有点糊涂。对于这种“使用方法”,是否只有执行了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操作步骤才算侵权? 如果是这样,那么上述情况是,用户并不侵权,也就是不存在直接侵权的情况,那么制造商就不符合间接侵权定义的条件。 最终是,没有人侵权。这岂不是一个错误的结论。 在专利法第十一条中的“使用”,就是狭义的使用。对于方法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通常是一个一个的操作步骤,侵权的前提是,该每个步骤都能在所实施的方法中找到。所以你理解的是对的。对于这个案子的情况,确实是没法去告谁(如果在技术上运营商不掺和的话)。你可能觉得这个很好笑,所以觉得是错误的结论。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方法的保护确实比产品弱得多,只能怪当初申请文件没有写好。若还有疑问可以参考一下尹新天写的《专利法的保护》。 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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