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2008-7-30 02:24
2015293
ACE  注册会员 | 2008-8-19 19:19:19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就楼主撰写的权利要求,发个审查意见给你吧!
    权利要求9不符合细则20.1的规定。
    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所述脑残通过驴踢ACE的头部形成”。驴依照品种、特质有多种,比如阿凡提的驴、黄胄的驴、野驴、蠢驴以及如楼主一样的驴。众所周知,ACE的脑残与前3种不相关,只于后两种有因果关系。因此楼主应当进一步对“驴”进行限定,建议将“驴”修改为“蠢驴或如楼主一样的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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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killer  游客 | 2008-8-20 02:17:19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wwww wrote:
这事一点都不搞笑,说明开始撰写时候写错了。显然你跟楼主差不多

wwww同学,我一直强调不是所有的“大约”都是不清楚的,你非得说出现“大约”是撰写错误,咱们到底谁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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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08-8-20 06:57:07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patentkiller说得没错。其实很多国家的权利要求书中都会出现“大致”,“大约”之类的词语,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国家对专利法的应用程度远高于中国,而并未认为这些词语表达了模糊的含义。

但是也不能怨审查员,毕竟中国专利法刚刚起步不久,所以要求是严格了一点,甚至变态了一点,一切都还在探索阶段。
wwww  注册会员 | 2008-8-20 22:07:15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ACE wrote:
就楼主撰写的权利要求,发个审查意见给你吧!
    权利要求9不符合细则20.1的规定。
    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所述脑残通过驴踢ACE的头部形成”。驴依照品种、特质有多种,比如阿凡提的驴、黄胄的驴、野驴、蠢驴以及如楼主一样的驴。众所周知,ACE的脑残与前3种不相关,只于后两种有因果关系。因此楼主应当进一步对“驴”进行限定,建议将“驴”修改为“蠢驴或如楼主一样的驴”。
    ……

嘿嘿。记得以前贸促会招聘的帖子楼主露过面,贸促会深宅大院的,代理人都自视很高,这很正常,人家收入高还分房子...

顺便多嘴一句,楼主不过想说自己举得例子说对了,我就是认为你举得例子说的不对而已,楼主后来扯了这么多文章、观点出来,在我看来,什么都说明不了。
还有楼上这位,法律移植不是这么个概念,嘿嘿。您一句很多国家都可以,那么试问,这些国家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哪些国家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 嘿嘿,大话谁都会讲,小事却人人都不敢说自己都对都会做。
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08-8-20 23:06:03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lz自始至终也没有表达这样的观点,即:所有情况下“大致”等词都是可以的。

但wwww你的观点却是:只要出现了这种模糊词,就是错误的。

我不知道究竟是谁理解错误了》

我例证其他国家的专利法应用,只是说明,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大致”一类的词其实并不影响保护范围,我从来也未曾表达:所有情况下这种词语都是表述精确的。

所以wwww,你还需要仔细研究语文啊,呵呵
lhbill  新手上路 | 2008-8-23 00:03:04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patentkiller wrote:
理解权利要求书需要结合说明书,各位同意这一点吧

如果结合说明书能够毫无疑议地确定所指相同的话,是不是就可以不发这种审查意见呢

当然我也理解质监的压力,那么质监的标准是不是有点太死板了呢

最近的几个二稿也很郁闷,也可能使我运气不好,碰到了新手。
提醒这位老兄,“理解权利要求书需要结合说明书”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权利要求才是你要保护的范围,它才是最重要的。很多时候理解权利要求时,是要把说明书的内容抛在脑后的。
例如对于不清楚,就是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除,如果可能造成歧义的,都要指出来。
赤名东爱  新手上路 | 2008-8-23 01:52:39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patentkiller wrote:
莫非审查员都这样?根据说明书连飧龆既范ú涣耍?饽训酪彩潜炯际趿煊虻钠胀?际跞嗽甭穑?
当然如果这个标准是合理的话,请各位审查员有时间读读自己发的审查意见,能做到完全一致的标准吗?

可以这样说,我见过的审查意见的90%都可以找出明显的错误!
楼上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说明书只是解释作用。所以不应该将对说明书的理解带入到权利要求中。审查员的工作就是在专利权人和第三方之间的一个平衡。请理解。
景运嘉文  版主 | 2008-8-23 04:51:37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我们刚刚指出楼主犯了技术名词不统一的错误,楼主马上转口跟我们谈权利要求能不能出现“约”。
楼主真能移花换木。
不再跟帖了,已经另发帖子评你了。
zxsmonkey  注册会员 | 2008-8-23 16:04:58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patentkiller wrote:
还是举个例子吧,一个九部的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9中出现了“电器连接附件”,而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电器的连接附件”,由于无法确定“电器连接附件”是否与“电器的连接附件”指代同一附件,导致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声明:这种审查意见碰到很多次了

有时间找几个非九部的审查员(传说中的正规军)的审查意见,让大家拜读一下,好知道什么叫不知所云。。。。。。。
看了实在受不了,来回个帖子,这个明显是20.1的问题,自己不弄清楚了,还拿出来说,丢人。
zxsmonkey  注册会员 | 2008-8-23 16:11:47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minisang wrote:
审查员的水平是有点良莠不齐!我同事有个案子,一通说有“大约”不清楚,我同事删除了,二通说删除大约超范围,这事搞笑的事情足以说明很多审查员too simple too naive!
你至于这么激动么,有些问题指出的时候就是知道没法改的,偏偏你还改了,只能说你们too simple too na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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