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2008-7-30 02:24
2014693
wwww  注册会员 | 2008-8-6 18:55:16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minisang wrote:
审查员的水平是有点良莠不齐!我同事有个案子,一通说有“大约”不清楚,我同事删除了,二通说删除大约超范围,这事搞笑的事情足以说明很多审查员too simple too naive!

这事一点都不搞笑,说明开始撰写时候写错了。显然你跟楼主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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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叶虫  注册会员 | 2008-8-6 21:27:06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发牢骚的这些代理人,让人无语.......,真是优秀的代理人就把专利写好点,不要有漏洞让人可揪。还有那个谁的同事,居然权利要求里会出现“大约”的字眼,呵呵,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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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注册会员 | 2008-8-6 22:06:59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minisang wrote:
审查员的水平是有点良莠不齐!我同事有个案子,一通说有“大约”不清楚,我同事删除了,二通说删除大约超范围,这事搞笑的事情足以说明很多审查员too simple too naive!
晕。如果这个论坛被楼主以及这样的ID主导,那可以改名字了……
提醒:某些拿了代理人证的人,切不可以此作为能在这里发言本钱。代理工作还是要看能力啊~
9996  注册会员 | 2008-8-7 00:38:46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sipo_newman wrote:

2、patentkiller说的这个例子用20.1没错,要是审查员没用,质检组大人非打他不可

我觉得那个审查员有点太抠字眼了!
用细则20条1款肯定有点小题大作。
summerforever  注册会员 | 2008-8-7 01:24:53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楼主过激了,上面举的一些例子中,审查员的做法也都没有问题,说明这几个审查员都是比较认真负责的。至于一通说有“大约”不清楚,删除了,二通说删除大约超范围,这是理所当然的。让这种水平的人去答复审查意见,我们做代理人的才要好好反省一下。

不过我倒是碰到一个审查员,二通发来审查意见,说没有创造性,我们从提出技术问题困难、技术方案不同等等进行了争辩以后,三通继续发来意见,只是把“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改成了“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才无语呢。不知道国知局的质检标准有没有针对代理人的答复进行评述的要求。
patentkiller  游客 | 2008-8-7 02:44:15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summerforever wrote:
楼主过激了,上面举的一些例子中,审查员的做法也都没有问题,说明这几个审查员都是比较认真负责的。至于一通说有“大约”不清楚,删除了,二通说删除大约超范围,这是理所当然的。让这种水平的人去答复审查意见,我们做代理人的才要好好反省一下。

不过我倒是碰到一个审查员,二通发来审查意见,说没有创造性,我们从提出技术问题困难、技术方案不同等等进行了争辩以后,三通继续发来意见,只是把“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改成了“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才无语呢。不知道国知局的质检标准有没有针对代理人的答复进行评述的要求。
至于一通说有“大约”不清楚,删除了,二通说删除大约超范围,这是理所当然的。让这种水平的人去答复审查意见,我们做代理人的才要好好反省一下。

这是什么意思?
reallyact  专利审查员 | 2008-8-7 17:43:07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killer 你跟专家看来是兄弟啊
reallyact  专利审查员 | 2008-8-7 17:48:51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patentkiller wrote:
还是举个例子吧,一个九部的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9中出现了“电器连接附件”,而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电器的连接附件”,由于无法确定“电器连接附件”是否与“电器的连接附件”指代同一附件,导致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声明:这种审查意见碰到很多次了

有时间找几个非九部的审查员(传说中的正规军)的审查意见,让大家拜读一下,好知道什么叫不知所云。。。。。。。

没看出审查意见有什么不对
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8-8-7 20:06:19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对审查员,我也颇有微词,但从前面几位举的例子来看,审查远并没错,莫非无间道?
“楼主先生”跟“楼主的先生”能相同吗?
“辛巴跳老师”跟“辛巴跳的老师”能相同吗?
忧郁的阿呆  新手上路 | 2008-8-8 01:24:51

Re:让人无语的审查员。。。。。。

patentkiller wrote:
还是举个例子吧,一个九部的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9中出现了“电器连接附件”,而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电器的连接附件”,由于无法确定“电器连接附件”是否与“电器的连接附件”指代同一附件,导致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声明:这种审查意见碰到很多次了

有时间找几个非九部的审查员(传说中的正规军)的审查意见,让大家拜读一下,好知道什么叫不知所云。。。。。。。

这明显是代理人的失误,前后用词不统一,怎么能说是审查员不如三岁孩子,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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