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killer wrote: 还是举个例子吧,一个九部的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9中出现了“电器连接附件”,而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电器的连接附件”,由于无法确定“电器连接附件”是否与“电器的连接附件”指代同一附件,导致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声明:这种审查意见碰到很多次了 有时间找几个非九部的审查员(传说中的正规军)的审查意见,让大家拜读一下,好知道什么叫不知所云。。。。。。。
summerforever wrote: 楼主过激了,上面举的一些例子中,审查员的做法也都没有问题,说明这几个审查员都是比较认真负责的。至于一通说有“大约”不清楚,删除了,二通说删除大约超范围,这是理所当然的。让这种水平的人去答复审查意见,我们做代理人的才要好好反省一下。 不过我倒是碰到一个审查员,二通发来审查意见,说没有创造性,我们从提出技术问题困难、技术方案不同等等进行了争辩以后,三通继续发来意见,只是把“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改成了“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才无语呢。不知道国知局的质检标准有没有针对代理人的答复进行评述的要求。
PPPMMMAAA wrote: 谁能出来拍板说, 用了大致等用语,第一次不清楚, 2二次超出范围 这种应该怎么应答才可以?
wwww wrote: 致各位比较明白的人,不必在这个帖子争论了,想起一句老话,宁跟明白人吵架,不跟糊涂人说话。如果楼主以及举出比较搞笑例子的人,见多了无效或者诉讼,可能就会有不同看法了。还是那句话,不负责的授权,比负责任的驳回,对于申请人来说,伤害更大。当然,对于把短期利益看的重的部分代理人来说,显然不会同意。
老杨同志 wrote: 和审查员电话沟通,或者要求会晤,问审查员吧。
ACE wrote: 不说了,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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