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w wrote: 也有可能楼主刚入行,还不懂专利法,比如把细则20条理解为抠字眼
patentkiller wrote: 还是举个例子吧,一个九部的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9中出现了“电器连接附件”,而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电器的连接附件”,由于无法确定“电器连接附件”是否与“电器的连接附件”指代同一附件,导致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声明:这种审查意见碰到很多次了 有时间找几个非九部的审查员(传说中的正规军)的审查意见,让大家拜读一下,好知道什么叫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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