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2007-11-28 05:29
1607961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2-2 01:11:05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能力较强的专代基本上会同意“改劣”侵权。
但是专代不是神,更非精通各个领域,因此难免在撰写中出现缺陷,这些缺陷凌驾到发明人的专利上,对于那些重大发明,确实可惜。
因此,严格执行“改劣不侵权”的同时,也应为发明人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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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2-2 01:14:05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辩曲直 wrote:
“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就不能讨论改劣?现实中的例中多着呢,有技术方案可能就是因为增加了一个特征而使整体效果变差。
您误会了。
我希望明确讨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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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07-12-2 01:50:41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辩曲直:
解文武和海尔的案子老早就结束了。相关时间资料在这里: http://dopic.org/cgi-bin/bbs/topic.cgi?forum=9&topic=1074
前一阵子在论坛看到解文武要与海尔握手言和的帖子,一笑——2006年上半年他干什么去了?

既然你的例子是撰写的问题,当然不能保护,不然以后谁还认真写专利文件?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2-2 03:16:58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关于改劣发明,我没有查到相关的法律解释。只查到北京高院的一个试行规定中提到:
在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仅缺少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解决专利技术问题无关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响专利性的附加技术特征,使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明显劣于专利技术,但又明显优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不应当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所以,我一直按此理解,认为改劣至少是缺少一个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至少是有一个技术特征明显不相同也不等同而导致缺少一个记载的技术特征,既然大家的定义都不一样,也就失去了讨论的前提。
希望在继续讨论以前,有人能给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同时,提供一个最高院关于限制承诺的案例:“大连仁达厂” 状告 “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侵犯专利权
最高法院说,其实“至少两层以上”在侵权诉讼两方争辩时,对专利权人说当时写“至少两层”等于是没有预见到一层也可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也是属于类似一种疏忽的情况。但是最高法院没有采用专利权人的这种争辩,最高法院就认为,玻璃纤维布是一种公知的技术,他的这些性能和特点等于是在写说明书时大家都公知的,申请人应该预知到可能用一层也会起到相同的效果,所以,虽然是这样,在权利要求书中还是使用了“至少两层”,要承担这样写的后果。

在这个案子中,专利权人就是按侵权人\"改劣\"的思路进行诉讼的.
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7-12-2 05:04:57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abcgreat wrote:
律师gg的话,咋那么深奥呢?
哈……哈……哈哈

hahaha
nathon  注册会员 | 2007-12-2 05:25:15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多余指定不构成侵权,改劣如果是减少技特征的也不构成侵权.------这个应该是现在法院的观点.

因为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是相违背的.(等同原则在美国的发展已经进入到逐一技术特征的等同,强调每一个技术特征的等同,而非以前的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2-2 06:14:27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nathon wrote:
多余指定不构成侵权,改劣如果是减少技特征的也不构成侵权.------这个应该是现在法院的观点.

因为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是相违背的.(等同原则在美国的发展已经进入到逐一技术特征的等同,强调每一个技术特征的等同,而非以前的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等同原则,在中国也是这样判断的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7-12-2 07:38:07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刘立国律师 wrote:
关于改劣发明,我没有查到相关的法律解释。只查到北京高院的一个试行规定中提到:
在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仅缺少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解决专利技术问题无关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响专利性的附加技术特征,使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明显劣于专利技术,但又明显优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不应当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所以,我一直按此理解,认为改劣至少是缺少一个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至少是有一个技术特征明显不相同也不等同而导致缺少一个记载的技术特征,既然大家的定义都不一样,也就失去了讨论的前提。
希望在继续讨论以前,有人能给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同时,提供一个最高院关于限制承诺的案例:“大连仁达厂” 状告 “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侵犯专利权
最高法院说,其实“至少两层以上”在侵权诉讼两方争辩时,对专利权人说当时写“至少两层”等于是没有预见到一层也可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也是属于类似一种疏忽的情况。但是最高法院没有采用专利权人的这种争辩,最高法院就认为,玻璃纤维布是一种公知的技术,他的这些性能和特点等于是在写说明书时大家都公知的,申请人应该预知到可能用一层也会起到相同的效果,所以,虽然是这样,在权利要求书中还是使用了“至少两层”,要承担这样写的后果。

在这个案子中,专利权人就是按侵权人\"改劣\"的思路进行诉讼的.
“等同”和“多余指定”是侵权认定过程中常用的两个原则,而“改劣发明”则是专利审查中常涉及的概念,你到哪去找司法解释呢!
认定是否侵权就是要比较二者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可以用“等同原则”或“多余指定原则”来进行抗辩,但不能用“改劣发明”来抗辩。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2-2 07:53:28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辩曲直 wrote:
“等同”和“多余指定”是侵权认定过程中常用的两个原则,而“改劣发明”则是专利审查中常涉及的概念,你到哪去找司法解释呢!
认定是否侵权就是要比较二者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可以用“等同原则”或“多余指定原则”来进行抗辩,但不能用“改劣发明”来抗辩。

既然是概念,最好能有个相对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否则每个人对它的外延都有不同的认识,怎么去讨论呢?
北京高院虽然有个定义,但这个定义也不是现在大家所说的改劣,而且北京高院的定义没有法律效力.
专利审查应该是依法而行的,如果经常拿一个没有定义的词语去做判断,难免会让人不服,您说是不?
LYBYM  新手上路 | 2007-12-2 16:09:37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刘立国律师 wrote:
辛巴跳
abcgreat wrote:
律师gg的话,咋那么深奥呢?
哈……哈……哈哈

hahaha

中间那些复杂的话,是我引用人家的分析,是截取的,你看不懂是你的事,任何人也当然有嘲笑他人的资格和权利!
想要懂的人,可以自己去网上搜这个案子.——我才懒得自己去写这些分析过程呢

哥白尼当年还因为说些别人都不懂的话被烧死了呢.
纠正:烧死的是布鲁诺,不是哥白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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