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2007-11-28 05:29
1608361
oval  认证会员 | 2007-11-30 17:26:03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ldwcy wrote:
具体到“变劣发明”上来,既然“变劣”比专利技术差,专利权人凭什么能阻止别人使用比自己差的技术?我坐不了汽车难道就不能骑自行车?骑不了自行车难道就不能走路?更详尽的阐述LZ也已经说得很好,我也没什么好补充的了。
你这个比方不恰当吧。把变劣发明比做自行车的理由是什么?
我认为“变劣发明”不是自行车,应该是没有刹车的汽车,或者轮胎不充气的汽车。这样才使比喻恰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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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1-30 19:07:33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专业论坛,外行话;

路很长,一要耐心,二要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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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1-30 19:31:28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拿没有刹车的汽车的变劣发明来举个例,大家就明白了。
我如果申请一个专利,权利要求是这样的-“一种汽车,包括刹车,其特征在于,....。”
变劣发明是“ 一种汽车,没有刹车,其特征在于,....。”
这样必然要求申请专利时写成“一种汽车,其特征在于,....。”  但审查员可以说你不是一个完整的发明,因为你对停下汽车的方法没有说明,这样你必须在说明书里写下减速到零让摩擦力起到停车的效果。
但这种车不能在坡路上使用会影响公共安全,所以审查员又要驳回,你又得在专利中加入“在平坦路面上行驶的汽车”这样的权利要求。
这样做极大消耗了发明人和代理人的精力,并且鼓励使用在平坦路面上行驶的需要长时间制动的汽车对社会的效果是负面的,且不说这会影响交通安全,就对发明人的启示来说也是如此。
以后发明人绝对不会在中国申请关键的专利,他除了会把关键的发动机发明申请到谁都不注意的一个非洲国家去防止别人可能的申请,还会把关键的发动机发明的生产放到国民素质好的诚实法制的国家以防泄密。

这也就是我反对给变劣发明开方便之门的原因。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30 19:42:43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呵呵,跳出争论看待问题真是好玩啊,不用动脑筋,还总能看笑话。
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1-30 20:37:28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专利收费漫天要价应通过法律来制约,用改劣发明来对抗专利不但得不偿失还严重挫伤发明人的发明热情和国家形象。一个例子就是诺基亚就高通的高专利收费诉诸法律而不是不承认对方的专利或去改劣发明,另一个例子就是我国在没谈好专利前不发3G牌照的政策。
饭桶  中级会员 | 2007-11-30 21:12:40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abcgreat  注册会员 | 2007-11-30 21:45:19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律师gg的话,咋那么深奥呢?
哈……哈……哈哈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7-12-1 04:10:05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ldwcy wrote:
你这完全是站在专利权人的角度看问题,专利权人当然是希望专利保护范围越大越好,但是专利法不仅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说白了,知识这个东西本身的属性就是共享,是不可垄断的,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在利用前人创造的知识,就发明人而言,他的发明创造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没有前人的积累,他的创新也无从谈起。所以专利法也必须小心不让公众利用现有技术的时候胆战心惊,否则就是在变相的扼杀潜在的发明人,这同样不利于科技进步。至于什么重大发明,我不认为有特别保护的必要,说白了,真正重大的发明不必担心“改劣发明”的竞争,如果你还竞争不过比自己差的技术你凭什么要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况且重大不重大谁说了算?是法官说了算还是市场说了算?
具体到“变劣发明”上来,既然“变劣”比专利技术差,专利权人凭什么能阻止别人使用比自己差的技术?我坐不了汽车难道就不能骑自行车?骑不了自行车难道就不能走路?更详尽的阐述LZ也已经说得很好,我也没什么好补充的了。
我非完全站在专利权人的角度
我基本上支持严格限制“变劣发明被判定为侵权”。同时我也认为“变劣等同”有存在的必要,不能一棒子打死
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07-12-1 17:12:01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律师 wrote:
拿没有刹车的汽车的变劣发明来举个例,大家就明白了。
我如果申请一个专利,权利要求是这样的-“一种汽车,包括刹车,其特征在于,....。”
变劣发明是“ 一种汽车,没有刹车,其特征在于,....。”
这样必然要求申请专利时写成“一种汽车,其特征在于,....。”  但审查员可以说你不是一个完整的发明,因为你对停下汽车的方法没有说明,这样你必须在说明书里写下减速到零让摩擦力起到停车的效果。
但这种车不能在坡路上使用会影响公共安全,所以审查员又要驳回,你又得在专利中加入“在平坦路面上行驶的汽车”这样的权利要求。
这样做极大消耗了发明人和代理人的精力,并且鼓励使用在平坦路面上行驶的需要长时间制动的汽车对社会的效果是负面的,且不说这会影响交通安全,就对发明人的启示来说也是如此。
以后发明人绝对不会在中国申请关键的专利,他除了会把关键的发动机发明申请到谁都不注意的一个非洲国家去防止别人可能的申请,还会把关键的发动机发明的生产放到国民素质好的诚实法制的国家以防泄密。

这也就是我反对给变劣发明开方便之门的原因。
我怎么越看越糊涂了?汗……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7-12-1 19:31:18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大家讨论得很热烈,我举就个简单的例子,以期帮助理解。
专利产品的独权:一种治疗病W的靶向片剂,该片剂的活性成分由重量配比为A—X份、B—Y份和C—Z份的原料药制成。
涉案产品:一种治疗病W的汤剂,该汤剂的活性成分由重量配比为A—X份、B—Y份和C—Z份的原料药制成。
效果:靶向片剂明显优于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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