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2007-11-28 05:29
1607761
1、对于改劣发明适用等同原则是从严把握的么?
2、趋势是倾向于取消还是加强对改劣发明侵权的保护?
3、有没有关于改劣发明比较典型的判例?
4、北京高院的那个司法解释究竟能否作为其他地方法院的审判依据?
可以就上述问题讨论讨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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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天才  注册会员 | 2007-11-28 14:45:15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改劣发明比较典型的案例:海尔变劣谢文武的手机防盗发明,这个应该是相当典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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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7-11-28 18:11:12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我接触到的案例是认为不等同,或者说,从严掌握.
ldwcy  注册会员 | 2007-11-28 22:02:57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个人认为“改劣发明”适用等同原则是很荒谬的。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等同”?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是“适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产生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既然“改劣发明”的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怎么可能等同?其次,从法理上来讲,既然“改劣发明”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替代专利技术,如此专利权人凭什么能对它主张权利?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什么侵害?再次,从逻辑上来讲,除了少数开拓性的发明,大多数发明不过是现有技术的改进,那么反过来说现有技术就是专利技术的“改劣发明”,这么一来岂不是现有技术都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后,从我国的发展阶段来看,目前专利权大部分掌握在外国人手中,所谓“改劣发明”事实上极大的拓宽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渴望提升产业科技含量的我国而言,这岂不是自杀?
最高法院的蒋志培法官曾到我们学校做过讲座,他表示最高法院对所谓“改劣发明”和“多余指定”实际上都是持否定态度的。
饭桶  中级会员 | 2007-11-28 22:25:33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所谓“改劣发明”,是由于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文件时存在缺陷,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小,这种苦果只能申请人自己吃了。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28 22:30:10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ldwcy wrote:
个人认为“改劣发明”适用等同原则是很荒谬的。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等同”?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是“适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产生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既然“改劣发明”的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怎么可能等同?其次,从法理上来讲,既然“改劣发明”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替代专利技术,如此专利权人凭什么能对它主张权利?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什么侵害?再次,从逻辑上来讲,除了少数开拓性的发明,大多数发明不过是现有技术的改进,那么反过来说现有技术就是专利技术的“改劣发明”,这么一来岂不是现有技术都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后,从我国的发展阶段来看,目前专利权大部分掌握在外国人手中,所谓“改劣发明”事实上极大的拓宽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渴望提升产业科技含量的我国而言,这岂不是自杀?
最高法院的蒋志培法官曾到我们学校做过讲座,他表示最高法院对所谓“改劣发明”和“多余指定”实际上都是持否定态度的。
认同!!
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1-28 23:33:36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ldwcy wrote:
个人认为“改劣发明”适用等同原则是很荒谬的。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等同”?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是“适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产生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既然“改劣发明”的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怎么可能等同?其次,从法理上来讲,既然“改劣发明”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替代专利技术,如此专利权人凭什么能对它主张权利?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什么侵害?再次,从逻辑上来讲,除了少数开拓性的发明,大多数发明不过是现有技术的改进,那么反过来说现有技术就是专利技术的“改劣发明”,这么一来岂不是现有技术都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后,从我国的发展阶段来看,目前专利权大部分掌握在外国人手中,所谓“改劣发明”事实上极大的拓宽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渴望提升产业科技含量的我国而言,这岂不是自杀?
最高法院的蒋志培法官曾到我们学校做过讲座,他表示最高法院对所谓“改劣发明”和“多余指定”实际上都是持否定态度的。
愚蠢,凡事都要讲正义和道理,不能因为利益放弃了承诺,国外发明说明书中常有一句话-\"针对实施例的...都落入本发明的..范围内\"就是针对“改劣发明”的。
中国人不比白人犹太人笨,为什么要自甘堕落呢?一个人如果自己都认为自己不行想指望上天的垂青这可能吗?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1-28 23:44:54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从专业角度说:

授权时的判断依据 和 侵权时 的 判断依据是不同的;

北京高等法院院出了一本关于 知识产权审判 的书, 是汇总了北京法院审判中的一些实际操作规范;但大多限于北京地区的法院,不能全国推广。

专利局 尹新天 主编了 一本 专利权 的保护,但其中大多是国外的操作规范,国内还没有形成法定意见。

楼主这个问题:

还是来说海尔手机的吧? 现在不流行傍大款了,流行吃皇粮,勾引外资;

谁把飞利浦这个 无赖 扳倒才叫能耐。

回去翻了一下,居然出版单位弄错了。改正下,可惜未必有人看。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11-29 00:49:13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之所以发出这个帖子,是因为最近接触到的一个案子正是因为对方的产品减少了某个技术特征而在技术效果上稍有变劣的情形,而我方代理的是专利权人,所以考虑该怎么出具法律意见书。从最高院的个别判例来看,的确不是很赞同适用等同原则或多余指定原则来认定改劣发明侵权。我个人也比较赞同ldwcy的看法,不认同“改劣发明”适用等同原则或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任何人设法规避他人专利的行为与意图都是合法的,无可非议。“规避”与“侵权”的区别就如同“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前者均是利用法律盲区作出的行为,而通过减少必要技术特征是规避专利保护范围所能采取的一种当然途径和方式。
2、“变劣发明”适用等同原则,尤其是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严重破坏了权利要求保护的预期性和稳定性。独立权利要求规定的往往是一项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在某些情形下允许省略必要技术特征的产品也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那么独立权利要求的公示意义荡然无存,而民众也会无所适从,严重损害权利要求书作为一个法律宣示性文件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预期性。
3、“变劣发明”如果产生了变劣的技术效果,应当由市场来“惩罚”,而不应当由法律来横加干涉。任何变劣发明的产品既然在技术效果上变劣,那么其市场空间必然要受到限制,人们可以选择变劣的产品,当然也可以排斥技术变劣的产品,如果专利产品和变劣发明的产品在成本上能不相上下,变劣发明的产品自然会失去市场。
4、专利权人应当为专利文件撰写时盲目限定过多技术特征以求得授权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埋单。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可能会为了及早获得授权而故意在权利要求中多限定技术特征,也可能因为考虑不周或不仔细等过失而把不应写入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写在了独权中。既然第三人能够通过减少技术特征而获得技术效果有所变劣但仍然能基本实现发明目的的产品,这就说明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时考虑有欠周详,将非必要的特征写入了独权,所以申请人自然要为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埋单。
5、对减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发明适用等同原则或多余指定原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越界,破坏了我国专利现行制度体系和框架。我国的专利审批授权是由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任何必要技术特征的增加或减少都意味着技术方案的改变,需要重新检索并判断其三性,以确定减少必要技术特征后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如果司法机关在审判中肆意适用所谓的等同原则或多余指定原则,这无异于擅自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规避了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批权。
6、世界主要国家对减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改劣发明均采取的是从严限制。据我所知,美国的判例对于改劣发明适用等同原则只限于技术手段替换后的改劣,而不适用于减少技术特征后的改劣。而英国则明确规定,对于减少技术特征的改劣不适用等同原则。

说了那么多理由,可惜自己的立场却是站在了要求认定变劣发明侵权的专利权人一方,好在当下只是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可以站在一个比较客观的立场,如果已经进入程序,就只能硬着头皮将案子进行到底了~~~
raul  注册会员 | 2007-11-29 00:56:26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lawenfield wrote:
之所以发出这个帖子,是因为最近接触到的一个案子正是因为对方的产品减少了某个技术特征而在技术效果上稍有变劣的情形,而我方代理的是专利权人,所以考虑该怎么出具法律意见书。从最高院的个别判例来看,的确不是很赞同适用等同原则或多余指定原则来认定改劣发明侵权。我个人也比较赞同ldwcy的看法,不认同“改劣发明”适用等同原则或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
虽然有一些并不能完全理解,但是能够看出来确实是非常有功底啊,而且直奔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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