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wcy wrote:
个人认为“改劣发明”适用等同原则是很荒谬的。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等同”?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是“适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产生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既然“改劣发明”的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怎么可能等同?其次,从法理上来讲,既然“改劣发明”技术效果劣于专利技术,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替代专利技术,如此专利权人凭什么能对它主张权利?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什么侵害?再次,从逻辑上来讲,除了少数开拓性的发明,大多数发明不过是现有技术的改进,那么反过来说现有技术就是专利技术的“改劣发明”,这么一来岂不是现有技术都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后,从我国的发展阶段来看,目前专利权大部分掌握在外国人手中,所谓“改劣发明”事实上极大的拓宽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渴望提升产业科技含量的我国而言,这岂不是自杀?
最高法院的蒋志培法官曾到我们学校做过讲座,他表示最高法院对所谓“改劣发明”和“多余指定”实际上都是持否定态度的。
现在最高法已经对\"等同原则\"进行了解释,而\"变劣发明\"则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管从法理还是从法条,\"变劣发明\"都不应该算侵权.
北京高院曾经作出的试行规定,只是因为那时发生的专利侵权案,其专利权的撰写基本都在90年代或者以前,权利要求多数被写成一种产品的具体结构,按现在的解释(当时也没有这个解释)就得不到保护,针对这种情况所做的一种特殊酌情处理,现在北京法院也基本放弃了.
个人觉得北京法院的很多做法应该理解和支持,他们对法律和现实的理解不仅限于法理.
就象清华教授女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突破,就是考虑到普遍收入已经远远高过法律出台时的情况,而且案情特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