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g101  注册会员 | 2010-11-16 23:05:36

Re:那些将电路控制器件写成独权主题名称的人,你们怎么不醒醒啊?

打火装置权利要求有火石啊;
干嘛正反转?!
广告位说明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10-11-17 20:24:23

Re:那些将电路控制器件写成独权主题名称的人,你们怎么不醒醒啊?

一般来讲,打豆豆的机体与电路控制器不是一个厂造的,在实践中经常作为独立的技术方案。考题中要不要独立申请,要考虑保护范围,如果电路控制器方案与料理机打豆部件方案没什么关联,不具单一性,而本身又具有独立保护的价值,那么就应该独立申请。

    至于电路控制器是个“破技术方案”,这个嘛,试卷中讲了,仅限于卷中所提供的事实,所以即使您是电学的资深专家,麻烦您得先承认它是个开天辟地的发明创造。
广告位说明
wangxl0216  注册会员 | 2010-11-17 22:27:03

Re:那些将电路控制器件写成独权主题名称的人,你们怎么不醒醒啊?

zhyan12 wrote:
我想用于控制正反转的电路控制器件也可以用在其他打碎或搅拌设备,比如,打蛋器、工业用搅拌机、混凝土搅拌机,需要将化学物质、材料粉末或医学药剂等等打碎或是均匀混合的场合。

控制正反转的电路控制器件正是本申请人的一个发明点,完全可以作为主题名称单独保护。
赞同这个观点
gen  注册会员 | 2010-11-19 21:18:09

Re:那些将电路控制器件写成独权主题名称的人,你们怎么不醒醒啊?

出差了几天,也就没在上这个论坛,今天一上来,看到我这个帖子又有一些人回帖。

并不是想争个输赢,如果我们要证明自己正确的话,我想应该以法条为主。

专利法及其细则关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规定的最核心的无非两条:

法26条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细则20条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并不是说“电路控制器件”不能去申请专利,如果你们能证明你们以“电路控制器件”为主题撰写的权利要求符合以上两条,我愿意悉听指教,承认自己的错误。
huyk  注册会员 | 2010-11-19 21:46:17

Re:那些将电路控制器件写成独权主题名称的人,你们怎么不醒醒啊?

论坛里最牛的就是 gen,gen应该就是标准答案了,与他不一致的请参照GEN
zzc  注册会员 | 2010-11-21 08:27:37

Re:那些将电路控制器件写成独权主题名称的人,你们怎么不醒醒啊?

gen wrote:
出差了几天,也就没在上这个论坛,今天一上来,看到我这个帖子又有一些人回帖。

并不是想争个输赢,如果我们要证明自己正确的话,我想应该以法条为主。

专利法及其细则关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规定的最核心的无非两条:

法26条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细则20条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并不是说“电路控制器件”不能去申请专利,如果你们能证明你们以“电路控制器件”为主题撰写的权利要求符合以上两条,我愿意悉听指教,承认自己的错误。

看来Gen是个老手了,我从头看到这里,深有感触,觉得从这个讨论中受益不少。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老Gen,我记得交底书里对这个电路的设计和运行,做了详细说明,在最后才提到在该是豆浆机中的作用,我认为中间的那一大段有关该电路的描述的内容可以作为单独提出申请的依据。你是不是觉得这部分不足以作为支持权利要求的说明书依据??
欢迎提出你的看法。一起讨论讨论。不在于说服对方,而是交流。
gen  注册会员 | 2010-11-21 14:57:36

Re:那些将电路控制器件写成独权主题名称的人,你们怎么不醒醒啊?

zzc wrote:
看来Gen是个老手了,我从头看到这里,深有感触,觉得从这个讨论中受益不少。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老Gen,我记得交底书里对这个电路的设计和运行,做了详细说明,在最后才提到在该是豆浆机中的作用,我认为中间的那一大段有关该电路的描述的内容可以作为单独提出申请的依据。你是不是觉得这部分不足以作为支持权利要求的说明书依据??
欢迎提出你的看法。一起讨论讨论。不在于说服对方,而是交流。

其实要理清头绪很简单:从技术问题出发!而技术问题又可以从技术效果反推。技术交底书的第二部分关于“电路控制器件”的部分就提到了一个效果:充分打碎、充分溶解。从这个技术效果反推,其实关于“电路控制器件”的部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是如何使豆浆如何能“充分打碎、充分溶解”的问题,而电路控制器件只是作为解决这样一个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文中并没有提到“电路控制器件”本身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相比于现有技术有什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虽然有对它的工作过程的描述,但却不足以使得它成为一个完整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也就不具备作为一个单独技术主题的条件。所以你就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这才是只考虑试卷内容本身,如果考虑所谓技术,也不管有没有,那么什么不可以去申请专利?我也愿意拿“电路控制器件”去申请一个专利。但是我们还是要想一想,是不是符合前述那两条:解没解决技术问题?是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最后,相比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些文中都会提到。如果你找错了主题,那么对于前述问题,我敢肯定,至少有一个文中是没有提到的!
huyk  注册会员 | 2010-11-22 17:14:05

Re:那些将电路控制器件写成独权主题名称的人,你们怎么不醒醒啊?

gen wrote:
你撰写的方式是:1、一种方法
2、一种实施该方法的设备

这样写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的是,你这个设备必须能独立实施该方法,实际上就是食品料理机,而不能说你这个设备就是电路控制器件,那是实施不了该方法的,必须结合机头...等等(不赘述)一起来实施这个方法。

但是,一般来说,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广泛,要优先考虑是不是能写成产品权利要求。

所以,你这个独权,不如写成: 一种食品料理机,其特征在于:电路控制器件...

怯怯地问下老gen,按您的意思,写成方法和产品,其中产品按您的思路写,还是可行的对不对?
风雪交加  中级会员 | 2010-11-22 17:24:37

Re:那些将电路控制器件写成独权主题名称的人,你们怎么不醒醒啊?

我和楼主一样,没把控制器写成独权,只写了方法,当时觉得对控制器的说明其实就是在说明一个方法。听天由命了,只能等结果了。
plutus  注册会员 | 2010-12-11 03:17:41

Re:那些将电路控制器件写成独权主题名称的人,你们怎么不醒醒啊?

终于清醒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