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2010-8-20 16:10
59781204
ayarina  注册会员 | 2011-5-7 01:39:56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Forrestman你好:
我有两个关于欧洲专利申请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如果一个PCT国际申请是EPO做出的国际检索报告,那么该PCT申请再次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是不是EPO不会再进行检索(假设进入欧洲时没有进行主动修改),EPO是否会将ISR复制一份作为ESR发出?
第二个是:一个PCT申请进入欧洲国家阶段,EPO会发出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此处的“补充”是不是相对于国际检索报告来说的(我遇到的情况ISR是中国做出的)?该补充检索报告可以答复也可以不答复,如果不答复的话是不是会发出正式的OA,并且该OA的内容与该补充报告内容相同?另外,欧洲是不是一般不叫OA,都叫COMMUNICATION?一般一个案子会经过几次COMMUNICATION授权或最终驳回是否有规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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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restran  注册会员 | 2011-5-11 01:39:46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一航 wrote: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在欧洲尤其是法国,法院进行侵权认定时,是仅考虑独权的保护范围,还是依请求也可以按照从权进行判断,将侵权产品和从权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谢谢!

您好,

我没有学过法国专利法,所以仅能依据我所知的欧洲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和常识来推断。

从属权利要求包含其对应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其范围一定比该独立权利要求窄。假设独立权利要求都没有被侵权的话,理论上说根本没有必要考虑从属权利有要求。据我所知,英国和德国都是如此。

当然,如果法院认定独立权利要求无效,而从属权利包含满足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专利持有人可能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而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入其中。此时法院需考虑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就相当于考虑原从属权利要求。

至于法院会不会在专利持有人修改权利要求前主动考虑从属权利要求,我只知道英国法院一般是不会的,其他国家我也不确定。您可能需要询问相关国家的专利律师。

For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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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matica  注册会员 | 2011-5-11 17:07:31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非常感谢Forrest的回复。您的回复非常专业,
我们是采用FOB的形式交货。我们知道,对于英国销售商来讲,其进口行为相当于其在本国的制造行为,所以他们将承担诉讼的所有法律后果,他们将是唯一的被告。而我们主张的是,由于赔偿由我们支付,所以他们应当将自己的应诉权交由我们行使。
现在,我们的主张没有被支持。但我们争取到了共同处理的权利:“W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duct of such Claims”。
由于我方处于弱势地位,我们没有争取到让对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样的风险能否被接受?
forrestran wrote:
您好,

抱歉没能及时回复,可能您的问题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解答。下面的介绍仅供大家讨论,欢迎批评指正。

知识产权担保是一个国际贸易或技术合作中比较常见而难以解决的问题。涉及此问题的双方的意见一般会有较大分歧甚至完全对立。但简而言之问题的根本大多是交易或合作的双方均希望能在合同中加入替自己减免风险的条款。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担保协议的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产品或技术购入方(简称买方)要求产品或技术提供方(简称卖方)证明拥有覆盖该产品或技术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等)。二是买方要求卖方保证其对其购入的产品或技术的再次销售或使用不会导致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或者侵权责任由卖方承担,此类条款有时也称为免责条款。

第一类条款是比较常见而且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的条款。如果卖方拥有覆盖该产品或技术的知识产权,此类条款一般要求提供方能够证明其知识产权的真实性。这对产品或技术提供方一般不会造成显著的额外负担,一般可以接受。

有时买方会要求卖方证明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效性的证明则需要额外的工作及费用(比如卖方可能需要做有效性检索及分析,并出具知识产权律师或其他相关人员或部门出具的分析意见)。但一般这样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在卖方经营策略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接受。

第二类条款比较麻烦。一般来说这类条款附带太多的潜在风险,对卖方来讲是不能或很难接受的。

但有时由于买方和卖方市场地位的不平等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谈判筹码的不对等,卖方会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同意这类条款。在此情况下,卖方则需要在同意免责条款的大前提下,尽量通过细节的谈判来减少自己需要承担的风险。比如卖方仅承担侵权诉讼的费用,而不承担侵权的赔偿,或者仅承担赔偿的一部分。

回到您的具体问题,据我所知,欧洲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担保的“惯例”。一般都是具体案子具体分析的。

您的担心是完全正当的,国际商业合作当然要讲究信任,但也不能排除有些时候优势地位一方会设下陷阱或要求签署不平的合约。我以为,如果可能的话,贵公司可以授权英国销售商进行侵权诉讼,但贵公司应该保留作为共同侵权人出庭的权利。当然如果产权转移是在欧洲之外发生的话,比如贵公司与英国销售商的销售合同中货运条款为FOB,根据英国和欧洲相关法律,在欧洲范围内发生的基于贵公司提供的产品的侵权,其侵权人仅为英国销售商(或也包括货运商),贵公司是没有权利出庭的。

如果产权转移在英国或欧洲范围内发生,而英国销售商要求贵公司必须要放弃诉讼权的话,那您就要小心了。如果贵公司没有选择余地而必须接受这样的条款,那您一定要争取诉讼结果由英国销售商来承担,或者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条件允许的话,在签署这样的条款之前,最好做一下侵权检索和分析,以大概了解侵权风险到底有多大,也可以让您在谈判中有一个度可以把握。

再次声明一下,以上仅是基于您提供的有限信息基础上的一般性讨论。本人不对这些讨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咨询的话,欢迎跟我直接联系。

Forrest
一航  新手上路 | 2011-5-11 17:23:05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一航 wrote: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在欧洲尤其是法国,法院进行侵权认定时,是仅考虑独权的保护范围,还是依请求也可以按照从权进行判断,将侵权产品和从权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谢谢!

您好,

我没有学过法国专利法,所以仅能依据我所知的欧洲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和常识来推断。

从属权利要求包含其对应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其范围一定比该独立权利要求窄。假设独立权利要求都没有被侵权的话,理论上说根本没有必要考虑从属权利有要求。据我所知,英国和德国都是如此。

当然,如果法院认定独立权利要求无效,而从属权利包含满足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专利持有人可能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而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入其中。此时法院需考虑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就相当于考虑原从属权利要求。

至于法院会不会在专利持有人修改权利要求前主动考虑从属权利要求,我只知道英国法院一般是不会的,其他国家我也不确定。您可能需要询问相关国家的专利律师。

Forrest

非常感谢,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主动考虑从权的,至少是权利人清楚自己的独权存在很大瑕疵,主动要求法院依从权判断,中国、美国法院是可以考虑权利人的请求的,估计欧洲,法国应该类似,谢谢您的专业答复
linjie624  注册会员 | 2011-5-12 18:37:51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forrestran wrote:
桂冀您好,

异议(Opposition)是欧洲专利申请审批中一个比较复杂的构成部分。基本程序大概包括:

第三方在专利授权9个月内提出异议;
专利局审查异议是否符合相关形式上的规定;
如果符合,则将异议转达专利权人(或其代理),并邀请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同意见和/或对专利做适当的修改;
之后专利局会将专利权人的意见和/或修改转达异议人,而异议人可能提交自己的进一步的意见陈述(一般到此时已经大概是专利授权15-18个月了,异议人在提交进一步的意见陈述时,一般不能再引用新的证据);
如此往复1-3次;
如果双方都要求了口审,或一方要求了口审,而专利局的初步意见对要求口审一方不利的话,专利局会召集双方到场进行口头答辩;
口审结束时,专利局会公布其决定(撤销或维持专利,或维持修改后的专利);
之后失利一方或双方还可以上诉......

如果双方都没有要求口审,专利局则会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和意见陈述,决定撤销或维持专利,或维持修改后的专利。失利一方或双方也可以上诉。

如果在异议人提交证据和意见陈述后,专利权人不采取任何措施,专利局将会在规定期限之后根据专利现状和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和意见陈述做出撤销或维持专利的决定。当然有可能异议人所提交的都是垃圾,专利局会决定维持专利。但因为专利权人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有可能本来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比如通过对权利要求的简单修改)而不能得到解决。结果可能就是专利权的丧失。

异议程序因为比较复杂,涉及的具体工作往往技术性较高,一般费用也会较高。但有人提出异议,其实就表明这个专利是有价值的,因为异议人或者相关人可能会侵犯相关专利权。所以,往往异议这部分钱是值得花的。

如果处在您的位置,我会研究一下异议人提出的证据和意见陈述,除非肯定没有任何可能维持专利,我会建议客户进行答辩。现在花出去的钱,有很大可能性会在将来以许可费的形式成倍地收回来。

希望上面的信息对您有帮助,如果需要具体业务上的协助,请发消息给我。

Forrest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欧洲专利的异议之后的上诉程序,opposition程序的启动是授权之后的9个月内,如果EPO判决撤销revocation该专利,那么专利权人上诉的期限是多少,从什么时候算起,启动appeal程序,最后做出判决的机构还是EPO吗,和opposition程序的负责机构一样?期待您的答复!多谢。
riquelmiao  新手上路 | 2011-5-16 19:04:57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Forrest 您好,请教个问题

如果中国申请人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PCT申请,欧洲专利局是否会接受而作为该申请的受理局?

谢谢。

riquelmiao
griet  注册会员 | 2011-5-20 05:37:02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PCT进英国有没有权项附加费?
ayarina  注册会员 | 2011-5-23 05:02:07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forrestman好像没看到我的问题啊,在这页的顶端,帮忙看看吧
wolfjin  注册会员 | 2011-5-24 00:21:29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riquelmiao wrote:
Forrest 您好,请教个问题

如果中国申请人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PCT申请,欧洲专利局是否会接受而作为该申请的受理局?

谢谢。

riquelmiao
根据Art. 10 PCT, R. 19 PCT, WIPO PCT BGuide 49, 50
原则上不行。
不过如果该申请人有欧洲分公司/是欧洲某国居民则可以向EPO提交PCT申请。
另外如果发明在国内做出,请注意国内关于保密审查方面的限制。
wolfjin  注册会员 | 2011-5-24 00:40:24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linjie624 wrote: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欧洲专利的异议之后的上诉程序,opposition程序的启动是授权之后的9个月内,如果EPO判决撤销revocation该专利,那么专利权人上诉的期限是多少,从什么时候算起,启动appeal程序,最后做出判决的机构还是EPO吗,和opposition程序的负责机构一样?期待您的答复!多谢。
从收到判决起2个月(实际上是判决书日期2个月+15天)需要缴纳费用并且递交上诉状。4个月内要递交statement of grounds of appeal
参见Art. 108 EPC
判决是由EPO的boards of appeal(上诉庭)做出的,里面的成员要求具有独立性,即不得参与该专利/专利申请以前的审查过程,且不得是其它部门成员(比如审查部门或者异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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