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restran wrote:
Summerdream您好,
您说的这种情况在欧洲也是有补救措施的。但哪种程度的补救及如何补救取决于国际检索机构是不是欧洲专利局。
如果国际检索是由欧洲专利局做出的,则在申请进入欧洲之后欧洲专利局不再做补充检索。本申请只能基于在国际检索中已经检索过的发明基础上审查。分案没有问题,仅要求本申请完成了进入欧洲的动作,不需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或其他费用(当然相关检索费还是要在分案申请中缴纳)。
如果国际检索不是由欧洲专利局做出的,分案申请仍然没有问题。另外,欧洲专利局需要做补充检索。申请人需要缴纳补充检索费用(具体费用根据国际检索机构不同也有区别,请参阅http:/www.epo.org/patents/law/legal-texts/html/epc/2010/e/article2.html#2),并可以选择此补充检索的主体(不一定是在国际阶段已经检索过的发明)。本欧洲申请将基于此时选择的发明基础上审查。
希望这个解释足够清楚。
Forrest
Sorry, forgot to quote legal basis. These are based on Article 153(7) and Rule 164 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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