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arina wrote:
Forrestman你好:
我有两个关于欧洲专利申请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如果一个PCT国际申请是EPO做出的国际检索报告,那么该PCT申请再次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是不是EPO不会再进行检索(假设进入欧洲时没有进行主动修改),EPO是否会将ISR复制一份作为ESR发出?
第二个是:一个PCT申请进入欧洲国家阶段,EPO会发出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此处的“补充”是不是相对于国际检索报告来说的(我遇到的情况ISR是中国做出的)?该补充检索报告可以答复也可以不答复,如果不答复的话是不是会发出正式的OA,并且该OA的内容与该补充报告内容相同?另外,欧洲是不是一般不叫OA,都叫COMMUNICATION?一般一个案子会经过几次COMMUNICATION授权或最终驳回是否有规定?
谢谢!
您好,关于您的两个问题,请见下面介绍:
1、现行欧洲专利法下,如果一个PCT国际申请是EPO做出的国际检索报告,那么不管该PCT申请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有没有主动修改,EPO都不会再进行检索。当然,主动修改受Rule137(5)EPC的限制,即不能修改到未被检索的主题上。ISR将自动被认为是ESR,EPO一般不会再复制并再次公布ISR。
2、如您所述,EPO发出的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指的是相对于国际检索报告来说的“补充”。现行欧洲专利法下(从2010年4月1日起),对补充检索报告的答复变为强制性的,即申请人需要对补充检索报告进行答复。
欧洲代理人一般也是把审查意见通知书叫做“OA”的。“Communication”这个词泛指任何EPO发出的通知,根据上下文,当然也可以用来指代“OA”。欧洲专利法对一个申请的OA数量没有明文限制,但多数申请都是经过1-3个OA而达到授权,口审或驳回。我见过的最多的OA数量为5个。
Forre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