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18 wrote:
forrestran 您好!
我前不久撰写了一篇EPO申请文件,委托欧洲一家合作所递交。最近收到一份欧洲合作所对我写的稿件的修改意见。具体把我的权利要求书中的附属权利要求的单项引用全部改成多项引用。
如5. The window according to claims 1, wherein......
修改成了 5. The window according to claims 1 to 4, wherein......
6. The window according to claims 5, wherein......
修改成了 6.The window according to claims 1 to 5, wherein......
我想请问一下按照欧洲专利的审查指南是否允许出现这种“多项引多项”的情况?会不会导致不清楚?
另外,据我所知“为避免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项过多的问题,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近日决定,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收费标准。依照新标准,如果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超过15项,从第16项至第50项,每项收费200欧元”。 上述修改是否会增加我的权利要求项数,而导致费用增加?
欧专局是允许“多项引用多项”的情况的。多项引用多项也不会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即一个权利要求,不管其引用几个权利要求,从费用角度而言都是作为一个权利要求的。
但您具体举的两个例子里面好像有错误。
虽然欧专局允许多项引用多项,但如“... according to claims 1 to 4, wherein ...\"这种语句是不允许的。您可以用”... according to any one of claims 1 to 4, wherein ...\"。
Forre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