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2010-8-20 16:10
59768204
forrestran  注册会员 | 2010-10-23 03:39:08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dahaidegushi wrote:
1、请问是否有这种说法“如果美国申请授权,也可以利用欧洲和美国的PPH项目加速对欧洲申请的授权,但如果利用PPH,则欧洲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改写成和美国申请完全一致。但因为欧专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不同。改写成和美国申请完全一致的文本不能满足欧专局的要求”?

2、请问是否有这种说法“在欧洲如果同一申请人对其名下的所有欧洲申请都提出加速审查,则欧专局不会受理,会要求申请人限制提出加速审查的案件数量”?如果有,请问申请人可以就多少比例的欧洲专利申请提出加速审查?

谢谢楼主!

您好,您这两个问题都是相关不常用或不常出现的程序或情况。

1、欧洲和美国之间的(以及欧洲和其他国家之间的)PPH,在大多数欧洲代理人看来都是失败的尝试。设立这些项目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实际情况大多是,使用这个程序增加了申请人(代理人)的工作量,相应地增加了费用,而申请处理的速度并不能得到相应的加快。主要原因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不同)欧专局的审查员大多不相信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反之也基本成立。

如果利用欧洲和美国之间的PPH,欧洲申请的权利要求不一定要改写成和美国申请完全“一致”,而仅要求完全“对应”。这应该是考虑到欧洲和美国专利法之间存在区别,和美国申请完全一致的文本大多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法的要求,而做的妥协。但实际上,即便是妥协后,与在美国被认为可以允许的权力要求相“对应”的权力要求,往往也不满足欧洲专利法的要求。所以,即便要求了PPH,欧专局的审查权一般仍要从头审查。

多数欧洲代理人认为要求PPH还不如要求PACE(加速审查)。PACE手续简单,而且基本没有额外的费用,效果一般也较好。

2、关于欧洲申请的加速审查(PACE程序),的确如您所说的,如果一个申请人把他所有的申请都要求加速审查(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欧专局一般会要求申请人限制提出加速审查的案件数量(欧专局2010年5月份关于PACE的通知)。我没有听说过有一个明确的合适比例,想来这应该是用常识来判断的吧。

For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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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aidegushi  新手上路 | 2010-11-3 01:18:30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forrestran wrote:
您好,您这两个问题都是相关不常用或不常出现的程序或情况。

1、欧洲和美国之间的(以及欧洲和其他国家之间的)PPH,在大多数欧洲代理人看来都是失败的尝试。设立这些项目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实际情况大多是,使用这个程序增加了申请人(代理人)的工作量,相应地增加了费用,而申请处理的速度并不能得到相应的加快。主要原因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不同)欧专局的审查员大多不相信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反之也基本成立。

如果利用欧洲和美国之间的PPH,欧洲申请的权利要求不一定要改写成和美国申请完全“一致”,而仅要求完全“对应”。这应该是考虑到欧洲和美国专利法之间存在区别,和美国申请完全一致的文本大多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法的要求,而做的妥协。但实际上,即便是妥协后,与在美国被认为可以允许的权力要求相“对应”的权力要求,往往也不满足欧洲专利法的要求。所以,即便要求了PPH,欧专局的审查权一般仍要从头审查。

多数欧洲代理人认为要求PPH还不如要求PACE(加速审查)。PACE手续简单,而且基本没有额外的费用,效果一般也较好。

2、关于欧洲申请的加速审查(PACE程序),的确如您所说的,如果一个申请人把他所有的申请都要求加速审查(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欧专局一般会要求申请人限制提出加速审查的案件数量(欧专局2010年5月份关于PACE的通知)。我没有听说过有一个明确的合适比例,想来这应该是用常识来判断的吧。

Forrest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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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1695  新手上路 | 2010-11-3 18:34:31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楼主好人,顶!
newland  注册会员 | 2010-11-9 22:32:21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关键字:欧洲专利 部分检索 单一性
completely与partially是指什么意思

收到一份欧洲专利的部分检索报告(partial European search report),
主要内容是审查员基于部分检索,将申请分为四个技术方案,认为不具有单一性。
具体的划分情况如下:
The Examiner raises a lack of unity objection and identifies four inventions.
The first invention is defined in claims 1 to 5, 9, 12 to 15 (completely), 6 to 8, 10, 11 (partially),
a second invention defined in claim 6 (partially),
a third invention defined in claims 7, 10, 11 (all partially) and
a fourth invention defined in claim 8 (partially).

独权是1、9、12、15

我的问题是:
其中,completely与partially在实践在是指什么意思,
进行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需要其它背景,我稍后给出。
谢谢。
forrestran  注册会员 | 2010-11-16 05:18:54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newland wrote:
关键字:欧洲专利 部分检索 单一性
completely与partially是指什么意思

收到一份欧洲专利的部分检索报告(partial European search report),
主要内容是审查员基于部分检索,将申请分为四个技术方案,认为不具有单一性。
具体的划分情况如下:
The Examiner raises a lack of unity objection and identifies four inventions.
The first invention is defined in claims 1 to 5, 9, 12 to 15 (completely), 6 to 8, 10, 11 (partially),
a second invention defined in claim 6 (partially),
a third invention defined in claims 7, 10, 11 (all partially) and
a fourth invention defined in claim 8 (partially).

独权是1、9、12、15

我的问题是:
其中,completely与partially在实践在是指什么意思,
进行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需要其它背景,我稍后给出。
谢谢。

您好,

最近很忙,现在刚刚看到您的问题,抱歉。

没有看到完整的审查意见和权利要求,我不敢确定地告诉您这里的“completely”和“partially”是什么意思。但猜测审查员的意思可能是在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各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而每个相关从属权利要求仅引用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

如果您需要更确定的答复,可以把权利要求和审查意见传上来。

Forrest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10-11-16 07:14:45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newland wrote:
关键字:欧洲专利 部分检索 单一性
completely与partially是指什么意思

收到一份欧洲专利的部分检索报告(partial European search report),
主要内容是审查员基于部分检索,将申请分为四个技术方案,认为不具有单一性。
具体的划分情况如下:
The Examiner raises a lack of unity objection and identifies four inventions.
The first invention is defined in claims 1 to 5, 9, 12 to 15 (completely), 6 to 8, 10, 11 (partially),
a second invention defined in claim 6 (partially),
a third invention defined in claims 7, 10, 11 (all partially) and
a fourth invention defined in claim 8 (partially).

独权是1、9、12、15

我的问题是:
其中,completely与partially在实践在是指什么意思,
进行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需要其它背景,我稍后给出。
谢谢。
我的理解是:

权6 ~8, 10, 11都含有不止一个技术方案,其中每个技术方案分别属于所述四个发明创造之一,partially指每个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方案(“部分”是相对于多个技术方案而言,而非相对于完整的技术方案而言);

权1~5, 9, 12 ~15 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completely是指这些权利要求中全部的技术方案(与上述针对partially的注释相对应)。

也就是说,completely与partially都是针对于一个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多个技术方案而言的。
valenliang  新手上路 | 2010-11-20 08:31:04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请教楼主和各位高人一个问题:

授权后的欧洲申请有没有自动指定其某个成员国一说?

因为目前我们所只有一个授权的欧洲申请,而该案申请人一下指定了15个国家(包括英、德、法),外代理让我们指定时也没有说哪些成员国是自动指定的,我们就在外代理提供的reply form上勾选上这些国家给他们发过去了。今天下午另一个客户打电话来问我,他们05年的一个欧洲申请授权了(这个案子不是我们做的),他指示他的中方代理指定7个国家,他的中方代理说这7个国家(包括英、德、法)是自动指定的。这个客户有些含糊,想跟我们再确认一下。

我就茫然了。

1、如果有自动指定,我们的外代理为什么没跟我们说,而是把所有国家列出来让我们选。

2、指定了又能怎么样?不交钱的话不是一样不生效?还是说指定跟缴费是两码事?不知道欧洲授权后的程序到底是怎么走的。指定国家这个程序是在欧专局完成的吧?然后呢?谁去往各国家局交钱,是各国外代理,还是欧专局?除了缴维持费,有的国家要交译文,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要缴注册费,还是有的缴有的不缴?欧专局的工作从哪一个动作完成后真正结束?

我听说在去年欧洲改法之前,交新申请时是要指定成员国的,而现在是缴一笔费就自动全部指定,但这并不等同于授权后的指定。我想知道改法前后对于授权后的国家指定有影响吗?授权后的国家指定改法前后一致吗?

顺便说一下,我的这个有疑问的客户,他们当时提那个申请时也是所有国家全部指定了的。

问号有点多,思路有些乱,不好意思呵呵,其实我这个客户的矛盾就在于,他担心他那个中方代理以为有自动指定而没有指定,误了他的事。而我又不能给他什么肯定的答复,希望大家能帮帮我,先谢谢大家了!
forrestran  注册会员 | 2010-11-20 09:24:46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valenliang wrote:
请教楼主和各位高人一个问题:

授权后的欧洲申请有没有自动指定其某个成员国一说?

因为目前我们所只有一个授权的欧洲申请,而该案申请人一下指定了15个国家(包括英、德、法),外代理让我们指定时也没有说哪些成员国是自动指定的,我们就在外代理提供的reply form上勾选上这些国家给他们发过去了。今天下午另一个客户打电话来问我,他们05年的一个欧洲申请授权了(这个案子不是我们做的),他指示他的中方代理指定7个国家,他的中方代理说这7个国家(包括英、德、法)是自动指定的。这个客户有些含糊,想跟我们再确认一下。

我就茫然了。

1、如果有自动指定,我们的外代理为什么没跟我们说,而是把所有国家列出来让我们选。

2、指定了又能怎么样?不交钱的话不是一样不生效?还是说指定跟缴费是两码事?不知道欧洲授权后的程序到底是怎么走的。指定国家这个程序是在欧专局完成的吧?然后呢?谁去往各国家局交钱,是各国外代理,还是欧专局?除了缴维持费,有的国家要交译文,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要缴注册费,还是有的缴有的不缴?欧专局的工作从哪一个动作完成后真正结束?

我听说在去年欧洲改法之前,交新申请时是要指定成员国的,而现在是缴一笔费就自动全部指定,但这并不等同于授权后的指定。我想知道改法前后对于授权后的国家指定有影响吗?授权后的国家指定改法前后一致吗?

顺便说一下,我的这个有疑问的客户,他们当时提那个申请时也是所有国家全部指定了的。

问号有点多,思路有些乱,不好意思呵呵,其实我这个客户的矛盾就在于,他担心他那个中方代理以为有自动指定而没有指定,误了他的事。而我又不能给他什么肯定的答复,希望大家能帮帮我,先谢谢大家了!

您好,

欧洲专利申请递交时的国家指定和授权后在指定国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新的欧洲专利法下递交的申请,在申请时不需要再单独指定国家。如果申请人不单独指定国家,则默认为指定了所有成员国。当然如果申请人愿意,也可以指定具体国家,声明某些国家不作指定。

旧法下(2007年12月13日之前)没有自动指定这一说。不过如果在递交申请时指定了多个国家,但在缴费时没有缴纳全部费用(比如缴纳了n个国家的费用,n<7,7个指定费为费用的上限)而又没有明确指定这些费用相关那些国家的话,欧专局会自动认为有效的指定为前n个国家。如果缴纳了7个国家的费用,则欧专局会认为所有指定都有效。

而在专利授权后,则须在具体国家内完成生效手续,包括缴费,递交翻译件等等。这些手续一般都要由生效国家当地的代理来完成。现在多数国家仍然要求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翻译,而London Agreement的一些成员国不再要求说明书的翻译(具体请看http://www.epo.org/patents/law/legal-texts/london-agreement.html)。

希望您能从上面找到您要的答案。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请进一步询问。

Forrest
valenliang  新手上路 | 2010-11-21 09:21:29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forrestran wrote:
您好,

欧洲专利申请递交时的国家指定和授权后在指定国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新的欧洲专利法下递交的申请,在申请时不需要再单独指定国家。如果申请人不单独指定国家,则默认为指定了所有成员国。当然如果申请人愿意,也可以指定具体国家,声明某些国家不作指定。

旧法下(2007年12月13日之前)没有自动指定这一说。不过如果在递交申请时指定了多个国家,但在缴费时没有缴纳全部费用(比如缴纳了n个国家的费用,n<7,7个指定费为费用的上限)而又没有明确指定这些费用相关那些国家的话,欧专局会自动认为有效的指定为前n个国家。如果缴纳了7个国家的费用,则欧专局会认为所有指定都有效。

而在专利授权后,则须在具体国家内完成生效手续,包括缴费,递交翻译件等等。这些手续一般都要由生效国家当地的代理来完成。现在多数国家仍然要求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翻译,而London Agreement的一些成员国不再要求说明书的翻译(具体请看http://www.epo.org/patents/law/legal-texts/london-agreement.html)。

希望您能从上面找到您要的答案。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请进一步询问。

Forrest

谢谢你Forrest!真没想到这么快就能看到你的解答。

提交申请时的指定我明白了,但是授权后,你的意思是说,可能如英、德、法等几个国家不需要交译文,但是其生效手续还是得本国的代理在一定期限内去办理,对吧?也就是说,欧专局授权后,你想去哪几个国家,在期限内去办手续就好了,不需指定,更不存在自动指定一说,对吗?

我会努力去读你给的那个链接,再次感谢你给的帮助!
albert18  新手上路 | 2010-11-26 17:50:35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forrestran 您好!
我前不久撰写了一篇EPO申请文件,委托欧洲一家合作所递交。最近收到一份欧洲合作所对我写的稿件的修改意见。具体把我的权利要求书中的附属权利要求的单项引用全部改成多项引用。
如5. The window according to claims 1, wherein......
修改成了 5. The window according to claims 1 to 4, wherein......
6. The window according to claims 5, wherein......
修改成了 6.The window according to claims 1 to 5, wherein......
我想请问一下按照欧洲专利的审查指南是否允许出现这种“多项引多项”的情况?会不会导致不清楚?
另外,据我所知“为避免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项过多的问题,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近日决定,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收费标准。依照新标准,如果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超过15项,从第16项至第50项,每项收费200欧元”。 上述修改是否会增加我的权利要求项数,而导致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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