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命的专代 wrote:
··谢谢您啊!
我说明书中没有说机械强度,不过,在背景技术中我指出:现有的专利文献强度高的孔隙率低,孔隙率高的强度低,本发明的目的就是既是提高孔隙率又提高强度。如果背景技术专利文献中记载的强度明确指明是抗压强度,这样能不能说明我的强度就是抗压强度。
再麻烦了哈
不好意思,才回帖子,稍微有点忙,要处理的事情太多,纷乱杂芜的,加之可能由于我平时不注意自己的言行,终于不知道得罪了我们单位的哪位高人,硬生生的把我从想要我的部门拉回了原来的部门,以前还真不知道我们部门还有人这么爱我,这么舍不得我离开,这么喜欢和我讨论案子,这么喜欢和我探讨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哈哈哈,我都想:是不是我长的太帅了,有人搞个人葱白啊?(纯属开玩笑,娱乐一下自己)
您现在的问题是:权1中的“强度”没说明是什么强度,说明书中至始至终也没说明,所以审查员对权1中的强度一词提出异议,要求申请人提供教科书或工具书或国标来证明所谓的“强度”是“抗压强度”,这个证明材料很难找。
您想删掉权1,审查员说即使删掉权1,方法独权也不清楚。和审查员电话沟通几次都不行。
您现在想到一个法就是: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的一个专利文献原稿中有“强度”一词,并且说明是抗压强度,在背景技术中,申请人指明了现有技术强度高的孔隙率低,孔隙率高的强度低,而发明人的发明就是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来进行的。
我看了一下您的案子,就走马观花的看的,没有时间详细的斟酌研究您的案子。我着重看了一下审查您的案子的审查员,是审协的化学处分析化学审查室的一位审查员审的,鉴于他在室内的排位,我认为他应该是在08年第二批或09年第一批进入审协的。而他填写检索报告和发一通的时间是在2009年6月底(不是你收到一通的那个发文日,那个日期是发文处发文的,09年7月24的发文日),所以他的这个案子是作为新审查员发出的一通和二通,很可能他这个案子是有导师带的案子。
所以我分析,这个案子比较难搞,要说服他,还需要让他说服他的导师。
并且从他撰写的一通和二通来看,也确实是一名新审查员,通知书写的还比较机械、教条,找出的问题也大部分局限于刚学习专利法初期的扣字眼。
为什么要看审查员下菜?因为这是实务,不是考试。如果是考试或学术研讨,我完全可以给您一个相对标准的答案——您怎样意见陈述后,“强度”“200摄氏度”这些词一般来说就是清楚的了、支持的、审查员能接受的了。不过这个说来话长,我也没法在帖子里向你展开说。
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和超范围,您遇到审协就比较难办。审协的教条是要高于专利局的,这与审协的审查员无关,是领导阶层的问题。但是,现在是要如何解决您这个不清楚和不支持的问题。
其实我更觉得,审查员对于一通指出的权利要求1、3不支持,是个更严重的问题。权3的不支持可以通过补入权4的技术特征客服,但是权1的不支持,既然审查员指出了,就是个大问题。
对于权1,补入“抗压”确实超范围了,但是补入“200摄氏度”,不应当认定为超范围,审协的这个超范围标准与专利局局质检的要求是不一致的,高于其标准。
但问题是,现在这个案子是审协的新审查员在审。
我觉得,您最好的办法就是,关于“强度”,不要修改为“抗压强度”,因为这样超范围,但是要按照您的思路,在意见陈述书中用大篇幅的语言说理,此处“强度”,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通过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阅读,即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为“抗压强度”。记住,一定只要在意见陈述书中说理,而不要相应的修改权利要求!就按照你的思路用背景技术中的一个专利文献作证明材料并且论述唯一的解释只能是抗强度!这是因为,唉,说来话长了,简而言之,就是改了就超范围,不修改的澄清意见陈述,只要说理充分,可以被接受,嗯,就说这么多吧。
关于,加入200摄氏度,修改不超范围。但是审查员这样认定了,你如果对着干,很可能被以超范围为理由驳回。我几乎可以肯定,如果因为这一理由被驳回,打复审,复审一定会认为不超范围,但是这样费钱费时间。
我觉得你最好的办法也是,在意见陈述书中用大篇幅的语言说理,此处“导热率”,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通过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阅读,即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为“200摄氏度的导热率”。最好只在意见陈述书中说理,而不要相应的修改权利要求。只要说明得到支持即可。只要说理充分,可以被接受。
接着按照审查员的意见,将权4补入权3,删除权4,顺序修改权5编号。
删除审查员建议你删除的“上述”“所述”。
另:如果您在黄岛,我觉得真的很亲切,前几年我家就住在黄岛,那时经常和妈妈爸爸去看海,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