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2010-1-15 17:20
550539
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件来二次审查意见了,我先把两个独权写出来,再说具体问题
独权1、一种多孔材料催化剂载体,其特征在于,孔隙率....,强度......,。
独权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孔材料催化剂载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里边不包括独权1的技术特征)

审查员对独权1中的“强度”一词有疑问,以叙述不清楚发了二通。对审查员的这一意见我没异议,关键是他要我找教科书和工具书证来证明强度是指抗压强度。由于这个项目是国家863项目,申请人等着拿证书,所以愿意放弃产品,只要方法就行,结果审查员说放弃也不行,因为独权1不清楚,所以引用权1的独权2也就不清楚。并且说,如果当初独权2写成:一种多孔材料催化剂载体的制备方法就好了。
我现在有疑问:独权2不引用独权1,且不包括独权1的技术特征,那独权1和独权2哪有单一性?难道仅仅题目中都有多孔材料催化剂载体就有单一性,以前培训时老师可不这样将啊!
烦忙大家讨论,给我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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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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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_cong_2000  注册会员 | 2010-1-15 17:31:49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我觉得权1、2没有单一性,既然审查员说“如果当初独权2写成:一种多孔材料催化剂载体的制备方法就好了”,那么现在改成“一种多孔材料催化剂载体的制备方法”怎么就不行了,难道这样改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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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10-1-15 17:37:47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审查员说,虽然修改不超范围,但由于当初写独权2时题目中引用了独权1的名字,所以在独权1不清楚的前提下,独权2也不清楚。所以说即使修改成方法也不行,真是郁闷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1-15 17:49:54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1-15 17:52:58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因为你是以引用的形式撰写的
所以如果权1不清楚
说你权2存在同样缺陷也没啥问题

至于单一性
如果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关联关系
即根据权2的方法必然能得到如权1所述的产品
那么单一性也应该是有的
指南上在单一性里边明确说到了

现在核心问题就是你找证据证明本领域提到强度必然就是抗压强度不久得了
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10-1-15 18:13:13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找了专利公开文献、杂志,审查员不认可,非得要教科书和工具书,审查员说了,催化剂载体的强度有好几个,现在要证明只能是抗压强度,尽管本领技术人员都明白,说明书中的强度是抗压,也不行。
关键我的案件是个多孔材料做成的催化剂载体,考查其他强度没意义,所以当时就疏忽了,现在麻烦了,其实,方法中完全可以没有强度指标的,只要运用本发明的方法就可以制备出产品,当时那样写独权2,并不是想引用独权1的技术特征,只是想表明,这个方法可以用来制备独权1中的产品。怎么办????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1-15 18:23:18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你现在没法证明唯一性吧
说明书中也都是强度么
如果只有写抗压强度
修改应该是没问题的
如果也只是强度
权1就解释不清楚了

至于权2
我个人不是化学领域的
但我觉得删除“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也不是不可以
因为权利要求1的产品对该方法没有限定性作用
只是为了说明方法的结果
即便不说明
实施该方法也应该客观必然能得到该结果

而且审查员也说了不超范围
为什么还不让删呢
删除之后权2就跟权1没有关系了啊

又不是新颖性创造性那种客观的
或者形式问题那种容易解决的问题
可以打电话试着沟通一下吧
不过不要太频繁什么都打
呵呵
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10-1-15 18:50:47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我打过电话了,审查员说,虽然你独权2没有独权1的技术特征,但因为引用了独权1,所以独权2就应该视为独权2中包括了独权1的技术特征,所以即使改成方法一样不可以。
现在要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强度在本发明范围内的只能是抗压,其他强度不可能是这个数值。所以我们的工作是,一要把有关强度全部列出来,二是证明除抗压以外的强度不可能在本发明数值范围内,这可是个繁杂的工作啊,申请人不愿意麻烦,一直说明明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是抗压,你们怎么就这么拗呢?做代理人难啊,申请人不理解,审查员不愿意,对于审查员我能理解,毕竟法律不能用情理代替
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10-1-15 18:52:54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审查员说了,只有提供证明材料这一条路,否则就责负啦!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1-15 19:02:34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
那就没办法啦
如果审查员那么坚持
申请人也无所谓
那就那么答啦

作代理人
尽责是一回事
背包袱是另一回事

反正我个人感觉这个权2删了
从审查角度应该是没问题的吧
不知道了

如果是我
既然申请人无所谓
可能就会删掉权1和权2中的引用部分作答复
因为权1都不存在了
怎么可能因为权1不清楚而说权2不清楚呢
驳回理由都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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