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2010-1-15 17:20
550839
solo  中级会员 | 2010-1-15 19:06:07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说明书没有针对这个“强度”提供测定方法么?如有的话,可以用测定方法来代替“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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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10-1-15 19:16:50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用测定方法代替强度,审查员不同意,说方法独权中虽然没有提强度一词,但由于方法独权引用了产品的名字,就视为方法独权中也有强度特征,如果删掉产品,保留方法,就会以修改超范围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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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1-15 19:20:12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这个超范围理由很奇特
solo  中级会员 | 2010-1-15 19:21:15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有具体测定方法就好办
\"用测定方法代替强度,审查员不同意\"?此话怎讲?莫非是测定方法也描述不清楚,不够详细?
有详细的测定方法,即可定义参数(不管该参数是否为常用参数,是否为申请人独创,是否名称不清楚)的范围,此时该参数就是清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10-1-15 19:41:55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我觉得审查员的观点不对,方法独权写得很清楚,只要用方法就可以制备出产品,强度指标只是方法的必然结果,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即使我当时写方法独权引用了产品的名字,也不能认为我修改超范围呀
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10-1-15 19:43:19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有没有审查员在线啊,看看怎么办,如果审查员是对的,驳回我不怨,可是现在不知道为什么不能改成方法呢
aristotle  注册会员 | 2010-1-15 22:10:16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发表一点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催化领域中所说的催化剂(或载体)的强度一般是指其机械强度,而LZ所说的抗压强度仅是其中的一种,还有耐磨强度等,这都属于耐外部应力的强度,此外还有耐内部应力的强度。
针对LZ所说的情况,个人认为有几条路可以去考虑:
1,如审查员所说,找到有关的教科书或工具书,能证明该领域中通常所说的强度就是指抗压强度。可以适当考虑放宽范围,去找一些材料方面的,毕竟催化剂和载体都属于固体材料的范畴。这有一定的难度,而且需要大量的工作;
2,LZ可以去找一些相关的标准,很多标准中对行业术语都会先给一个定义,但我不清楚标准是否在审查员可以接收的范围;
3,既然说明书中有强度的数值,那实施例中应该有具体的测试方法,比如是测试的单颗粒压碎强度(常用),还是刀刃切断强度,或者是堆积压碎强度,采用的什么测试仪器相应得到什么样的强度,这些都是从实施例中可以唯一得出的,以此可以支持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强度为**强度。
至于超范围,权1和权2分别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权2只是权1形式上的从属,两项权利要求要具有单一性,必须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审查员认为权2中包括了权1的特定技术特征也是正确的,删除技术特征肯定是超范围的。
sherry8388  新手上路 | 2010-1-15 22:19:34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其实这个案子是告诉你,有时候你不得不信命~!嗯
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10-1-15 22:27:53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看来我是死定了
如果这个专利是产品以及制造产品所用的设备两个独权,在设备独权中引用了产品的名字,产品中强度要是清楚,难道能说在删除产品的情况下,设备独权由于引用了产品的名字所以在设备独权中也要加上强度的技术特征?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1-15 22:30:34

Re:大家帮我看看这个案件

aristotle wrote:
发表一点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催化领域中所说的催化剂(或载体)的强度一般是指其机械强度,而LZ所说的抗压强度仅是其中的一种,还有耐磨强度等,这都属于耐外部应力的强度,此外还有耐内部应力的强度。
针对LZ所说的情况,个人认为有几条路可以去考虑:
1,如审查员所说,找到有关的教科书或工具书,能证明该领域中通常所说的强度就是指抗压强度。可以适当考虑放宽范围,去找一些材料方面的,毕竟催化剂和载体都属于固体材料的范畴。这有一定的难度,而且需要大量的工作;
2,LZ可以去找一些相关的标准,很多标准中对行业术语都会先给一个定义,但我不清楚标准是否在审查员可以接收的范围;
3,既然说明书中有强度的数值,那实施例中应该有具体的测试方法,比如是测试的单颗粒压碎强度(常用),还是刀刃切断强度,或者是堆积压碎强度,采用的什么测试仪器相应得到什么样的强度,这些都是从实施例中可以唯一得出的,以此可以支持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强度为**强度。
至于超范围,权1和权2分别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权2只是权1形式上的从属,两项权利要求要具有单一性,必须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审查员认为权2中包括了权1的特定技术特征也是正确的,删除技术特征肯定是超范围的。

关于产品和生产方法的单一性
审查指南P181写的很明白阿
是否按照引用关系撰写
只是形式上的不同
不影响他们的单一性

所以删除引用关系应该不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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