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一点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催化领域中所说的催化剂(或载体)的强度一般是指其机械强度,而LZ所说的抗压强度仅是其中的一种,还有耐磨强度等,这都属于耐外部应力的强度,此外还有耐内部应力的强度。
针对LZ所说的情况,个人认为有几条路可以去考虑:
1,如审查员所说,找到有关的教科书或工具书,能证明该领域中通常所说的强度就是指抗压强度。可以适当考虑放宽范围,去找一些材料方面的,毕竟催化剂和载体都属于固体材料的范畴。这有一定的难度,而且需要大量的工作;
2,LZ可以去找一些相关的标准,很多标准中对行业术语都会先给一个定义,但我不清楚标准是否在审查员可以接收的范围;
3,既然说明书中有强度的数值,那实施例中应该有具体的测试方法,比如是测试的单颗粒压碎强度(常用),还是刀刃切断强度,或者是堆积压碎强度,采用的什么测试仪器相应得到什么样的强度,这些都是从实施例中可以唯一得出的,以此可以支持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强度为**强度。
至于超范围,权1和权2分别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权2只是权1形式上的从属,两项权利要求要具有单一性,必须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审查员认为权2中包括了权1的特定技术特征也是正确的,删除技术特征肯定是超范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