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实审中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2010-5-25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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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来一通了,在意见中指出,由于本发明中药胶囊中不仅包括了产品结构特征“胶囊”,又包括了制备方法,所以不符合法26条第4款(元细则22条1款),所以要求我把独权1改成两个独权,一个产品,一个方法。
这样改肯定申请人原意,因为范围大了嘛,可是这样改符合新审查指南规定吗,我有点疑问,按说是不应该该的,先别说增加了独权,而且也超范围了,产品范围比以前大了

注:本发明独权1的内容包括各原料组分和制备方法,名称中有胶囊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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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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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10-5-26 00:00:47

Re:实审中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我只是好奇,这个案子是代理公司写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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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言  注册会员 | 2010-5-26 06:35:43

Re:实审中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没看明白,原来权利要求里的方法是什么方法,制备胶囊的方法还是制备其中组分的方法?主题是什么?
产品权利要求里出现方法,在特殊情况下是允许的,但是在允许的情况下也要看方法对产品的结构,组分等等有没有带来改变,还要落在产品上
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10-5-27 18:36:49

Re:实审中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独权1
一种消痤疮胶囊,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以下重量份的中药成分制作而成的:
地骨皮1份,生牡蛎1份.......
其制作方法是:(这种胶囊的制作方法)

各位同仁再看看,按照审查员的修改建议会不会超范围
清尘浊水  新手上路 | 2010-5-27 19:08:30

Re:实审中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为啥米我看你写的权利要求没问题呢?有时候看别的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也比较晕。
iPEG  新手上路 | 2010-5-27 20:10:43

Re:实审中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审查员秀逗了?
ohgirl  新手上路 | 2010-5-27 22:48:54

Re:实审中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个人觉得原来的写法就可以
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10-5-27 23:01:15

Re:实审中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按照新的审查指南,把原独权改成两个具有单一性的独权超范围吗
fireflyl_cc  新手上路 | 2010-5-27 23:45:26

Re:实审中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菜鸟来掺和一脚:像这样既有组分又有方法的,是不是一般都是分开写成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比较好呢?
bjdzwq  注册会员 | 2010-5-28 01:08:08

Re:实审中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独权1
一种消痤疮胶囊,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以下重量份的中药成分制作而成的:
地骨皮1份,生牡蛎1份.......
其制作方法是:(这种胶囊的制作方法)

各位同仁再看看,按照审查员的修改建议会不会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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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的涉及到药物或医学领域,权利要求这样撰写还是可以的,指南中规定: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清楚表述化学产品的权利要求书时,允许进一步使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允许的情况是:用制备方法之外的其它特征不能充分表征的化学产品。
所以,如果申请文件还有其它缺陷,可以修改,这一点可以意见陈述,指明指南的规定出处,如果申请文件仅仅这一个缺陷,自己想想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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