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飞 wrote:
一些同志在坛子里发表意见,对意见陈述书中要求的“套话”颇多诟病,现在也来谈谈有关“套话”的话题。
首先,明确一下这个“套话”指的是什么。大凡大家所说的“套话”是指对不同的案子都能套用的话,也有说是格式模板里面通用的话。比如说“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等等。实际上这些套话要么是法律依据、要么是立场、要么是结论。
其次,这个“套话”是不是必须的呢,我想毋庸置疑,一个也不能少。有人会说,其实大家都知道那个意思,只是未表达出来而已。在这里,未表达就是视为不知道,和“视为撤回”差不多。我常和同事开玩笑说,要是谁发明了婴儿语言翻译机,一定能速成亿万富翁,好多初为人父母者对自己的宝宝常哇哇大哭不知所措,因为不懂小家伙想要表达什么意思。而专利代理职业,要求将法律和技术很好地结合,无论从哪个角度都要求从业者能清楚、精准地表达。当然只是两个人或几个人在交谈的时候,可以省去你知我知大家知的东西。但是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无效程序中答辩,是万万不能省的。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就不用说了,那是双方比证据,比逻辑,更是比严谨。那么审查程序中的答复呢?我们知道《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说到“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这个专利权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的,只有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在侵权判定中我们知道有一个禁止反悔的原则,也就是你在审查、审理过程中的意见陈述都存档在案,都会影响到专利权人权利的范围。所以,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训练应试者基本严谨的表达能力是完全必要的。
再次,这些个“套话”可否用其他语言替代或者字里行间隐含了这些意思就可以了呢?比如在公交车上有人给老人让了座,为了表示感谢,他可以说声“谢谢”,也可以点头给以满面慈祥的微笑,还可以与之亲切地唠些家常等等,如果有人规定只能说“谢谢”,那会贻笑天下。但在我们所讨论的领域,大家所戏称的“八股文”式恐怕是最简洁、最适用的表达方式,就象国庆阅兵,走正步士兵不能因为你高两公分就可以把脚抬高两公分。试设想你作为合议组成员或者法官在看意见陈述书时,或者你作为一方当事人在看对手的陈述时,首先要看的就是这些“套话”,然后再来看事实、证据和论证。这时候你会想,“八股文”真好!这些“套话”就是行业的通用语言和程式。所以,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训练应试者这种“八股文”功夫也是完全必要的。
第四,如果“套话”和实质内容矛盾的时候,答对了“套话”还给分合不合理?举例说,修改实际上是超范围了,还在意见陈述里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认为应该给分,写上这个套话说明你懂得这个规则,应该得这个知道分。实际超范围,那是规则运用的问题,属于实质问题,那是扣10分,这也说明实质问题比形式问题严重。
第五,“套话”分值的比例合不合理?我想这个问题要用变化的视角来看,如果应试者80%以上都懂得这些“套话”里体现的规则,也知道运用这些“套话”,那么这个方面的训练目的就基本达到了,就可以把这部分的分值降低了。而如果情况恰好相反,正说明“套话”给分之重要。 刚有时间来仔细看看。对洛飞以上这段话保留意见。
我在“思考”帖子里对08判分标准发表过一个评价,大概的意思是:判卷者对照该标准,可能会“按照法33条的规定”进行判分。而那个标准里的许多采分点就是一些人所说的“套话”、“格式”。比如,判分标准是“1+1=2”,如果作答者写成“1加1等于2”很可能就不得分,或者只拿“1”、“1”、“2”这三个点的分;而写成“1+1=3”,则能得到除“2”这个点以外的四分。
法律从业者对于文书格式应该了解并掌握,但应该通过格式性文书表达出有力的、正确的、符合制度的实质内容。就像”1+1=3“,形式很好,但结果错了,导致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如果这样的答案也能因为形式表达而得分的话,本人只能哭笑不得。
分析08标准中实质和形式的给分点,不难看出我的担忧。如果我们考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嘴里“振振有词“、结果“谬误百出”的代理人的话,这个考试就很奇怪了。
借用你们年轻人的一句话:爷担心的不是”面子“,爷担忧的是“里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