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单一性与创造性的关系

2010-4-13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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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案申请中,如果独权1具备专利性,那么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独权2是否也一定具备新颖、创造性?或者说审查的时候是否还需要审查独权2的新颖、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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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kim  专利审查员 | 2010-4-13 20:54:42

Re:单一性与创造性的关系

对于符合单一性的每个独权及其从权都要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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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4-13 22:00:42

Re:单一性与创造性的关系

lukekim wrote:
对于符合单一性的每个独权及其从权都要审查的。
  那如何理解“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个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
miaoyouju  注册会员 | 2010-4-14 01:36:10

Re:单一性与创造性的关系

单一性与创造性没有必然的关系。独权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不能保证独权2一定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产品和产品的制备方法,有可能制备方法具有专利性,但是产品是现有的。
joy1018  专利代理人 | 2010-4-14 04:12:01

Re:单一性与创造性的关系

按说如果独权1具备专利性,那么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独权2是否也应该具备新颖、创造性的,审查的时候主要审单一性吧,符合单一性,应该不审独权2的专利性了。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4-14 20:46:29

Re:单一性与创造性的关系

miaoyouju wrote:
单一性与创造性没有必然的关系。独权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不能保证独权2一定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产品和产品的制备方法,有可能制备方法具有专利性,但是产品是现有的。
  产品是现有的,那谈不上符合单一性的问题啊,可以合案申请的是要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
  举个例子说:
  1、一种新涂料A。
  2、一种使用该涂料喷涂的汽车车身B。
  如果A是因为添加了一种新的组份,具有快干的技术效果,从而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那么显然B不能因为使用了A而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那么这时所谓“特定技术特征”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A是因为采用不同的组分而具有特异的反光效果,从而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那么这时B能够因为使用了A而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吧。
  那么如何准确理解“作为一个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呢?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4-14 20:47:40

Re:单一性与创造性的关系

joy1018 wrote:
按说如果独权1具备专利性,那么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独权2是否也应该具备新颖、创造性的,审查的时候主要审单一性吧,符合单一性,应该不审独权2的专利性了。
  楼上有位审查员朋友说了,每项独权都是要单独审查的。
comeflywithme  注册会员 | 2010-4-15 00:22:14

Re:单一性与创造性的关系

洛飞 wrote:
  产品是现有的,那谈不上符合单一性的问题啊,可以合案申请的是要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
  举个例子说:
  1、一种新涂料A。
  2、一种使用该涂料喷涂的汽车车身B。
  如果A是因为添加了一种新的组份,具有快干的技术效果,从而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那么显然B不能因为使用了A而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那么这时所谓“特定技术特征”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A是因为采用不同的组分而具有特异的反光效果,从而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那么这时B能够因为使用了A而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吧。
  那么如何准确理解“作为一个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呢?
我怎么觉得,你举的例子:
1、只要A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权利要求1和2必然有单一性;
2、实务中,不会有这样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吧?就是说:只要权1能够被授权,他人不管将涂料A喷涂在什么商品上,都是侵权的,何必还要写一个权2呢?如果权2有必要写,那难道还要列举出所有该涂料A可以喷涂的对象?
不过我对单一性的理解一直比较模糊,还请大家多指教!
联动移通  注册会员 | 2010-4-15 02:05:43

Re:单一性与创造性的关系

如果独权1具备专利性,独权2有两种情形:
1. 如果独权2与独权1具有单一性,则独权2一定具有创造性,可以不审查创造性,或者说在判断单一性时已经同时审查了;
2.如果独权2与独权1没有单一性,则一通时可以不审查独权2的创造性,直接提示分案或删除。
值得说明的是,在得出具备单一性结论的时候,各独权的创造性必定是明确的;但是,注意,在得出不具备单一性结论的时候,则不一定先明确各独权的创造性;有些时候明显不具备单一性,这种情况时,审查员可以不审查其他独权的创造性。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4-15 17:23:23

Re:单一性与创造性的关系

comeflywithme wrote:
......
2、实务中,不会有这样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吧?就是说:只要权1能够被授权,他人不管将涂料A喷涂在什么商品上,都是侵权的,何必还要写一个权2呢?如果权2有必要写,那难道还要列举出所有该涂料A可以喷涂的对象?
不过我对单一性的理解一直比较模糊,还请大家多指教!
  对于侵权的问题,里面学问很深。比如说保护了“使用该涂料的车身装置”与只保护该“涂料”相比,判定侵权时,一个是制造侵权,一个只是使用侵权,而使用侵权还有专利法第70条的免赔条款;再有确定的赔偿数额也可能会有很大不同;当然对欲侵权人的威慑力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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