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些坛友说到答题思路好象没什么大偏差,结果出的分数却很不尽人意。会不会是对《审查指南》的理解不到位或者理解的偏差,以至碰到了原则的红杠呢?
就拿09年实务中的无效题作个例子:有一位坛友在一个贴子中说到,刚看题就发现了一个错误的附图标记,心下窃喜,却不料后来监考官告知是印刷错误,心下不免有点失落。其实,这个附图标记是不是印刷错误、试卷纠不纠正,都是无关紧要的。如果大家比较一下我国、日本、欧专局、美国的无效程序或相类似程序中的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就会发现我国的规定是最严格的,而且从历史沿革来看是越来越严格,也就是说只能限于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的删除或者权利要求的合并三种方式,指南里面说的“一般”已经没多少实际意义,即使是明显的文字或符号错误,都不允许更正的,只能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合并权利要求的,不要求重新划界,当然不允许对其进行语言组织,只要把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照抄到独立权利要求后面就可以了。
那么重新划界的、进行了语言组织的、甚至不小心加进了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会不会被认为是对无效程序的修改原则没掌握而扣了分呢?在陈述意见中说将权1、2、3、4合并的,肯定是要倒扣分的,那是基本概念不清楚,更严重一步了。纵观自06年以来的实务考试,都是通过答题过程来体现知识点,结果重要,过程同样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