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一种特殊优先权情况下的无效

2009-10-19 17:38
802343
专利法第29条第一款里关于外国优先权有一个“在外国第一次”的表述,如何理解这个“第一次”?
        例:一个美国人甲在于2006年2月1日在美国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
  同年4月1日他到日本就相同主题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没有要求优先权,
  2007年他又来中国,于2007年3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了日本那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此时之前美国那件申请因为要求提前公布而于2006年12月1日公布。
  到2009年6月1日,其在中国的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好,现在中国人某乙找到一本2006年6月1日公开出版的期刊,该期刊中一篇文章公开的技术方案和甲在中国获得授权的这件专利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于是乙以该专利不能享有日本的优先权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第三款为由向专利复审复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问,可以吗?
    乙还陈述了如下理由:在优先权要求中,把第二次申请视为第一次,在巴黎公约中第四条之一(三)(4)里有较严格的规定。要求第一、第二次都是在同一国内提出,且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没有提供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权利,也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那么就本案来说明显不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其要求日本那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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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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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飞  中级会员 | 2009-10-25 18:26:37

Re:一种特殊优先权情况下的无效

没有回应的啊,不知是我的问题太差还是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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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liangbao  中级会员 | 2009-10-25 19:33:07

Re:一种特殊优先权情况下的无效

“中国人某乙找到一本2006年6月1日公开出版的期刊,该期刊中一篇文章公开的技术方案和甲在中国获得授权的这件专利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于是乙以该专利不能享有日本的优先权”
为什么呀?
在中国的申请是要求2006年4月1日提出的日本专利的优先权,也就相当于中国的申请日期在2006年4月1日,期刊出版日期在申请日之后呀?巴黎公约中第四条之一(二)在申请日之后的公开是不影响的
otm44  中级会员 | 2009-10-25 22:10:50

Re:一种特殊优先权情况下的无效

感觉可以无效,因为甲要求的日本专利不是“第一次”申请,也不符合巴黎公约“视为第一次申请”的条件(即不是在一国,而且在前的美国专利也已经为公众所知了),所以优先权不成立。
zhouyuan09  注册会员 | 2009-10-25 23:51:06

Re:一种特殊优先权情况下的无效

不能享有优先权不是无效理由之一,是不是第一次申请的审查责任在审查员,一旦授权(除非实质上第一次的申请公开在先),否则没有条款支持其他人的无效理由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10-26 20:30:22

Re:一种特殊优先权情况下的无效

学得很透彻!
楼主的分析是对的。这种情况下的专利性暇丝就是缺乏新颖性。
在具体说明理由时,需要将US1的公开文件作为证据来说明JP2并非巴约意义上的“第一次”申请。
如确定JP2并非“第一次申请”,则CN3不能享有JP2的优先权。US1即成为CN3的现有技术。
朝暮  注册会员 | 2009-10-27 16:56:21

Re:一种特殊优先权情况下的无效

贝利 wrote:
学得很透彻!
楼主的分析是对的。这种情况下的专利性暇丝就是缺乏新颖性。
在具体说明理由时,需要将US1的公开文件作为证据来说明JP2并非巴约意义上的“第一次”申请。
如确定JP2并非“第一次申请”,则CN3不能享有JP2的优先权。US1即成为CN3的现有技术。

请问,这种情况下,无效的理由还是不符合法22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对吗?只是这个理由需要不能享受优先权作为辅助理由?
洛飞  中级会员 | 2009-10-27 17:48:02

Re:一种特殊优先权情况下的无效

  
   致贝利君:
   非常感谢您的肯定,因为是自学,也没地方请教,这里倒是一个交流的好平台。所以有时总结出一些认识,希望能在这里得到评议和讨论,以判断自己是否正确。关于我提的问题,在中国不一定有这种案例,我想欧专局应该有,不知贝利君是否有过类似见闻?
   另外我也看了您三条得分的贴子,都是简炼而又到位,受益不浅,一并感谢!
shinji565  注册会员 | 2009-10-27 18:18:31

Re:一种特殊优先权情况下的无效

审查指南中规定,要求优先权的主题不能是已经要求了其他优先权的专利,也就是说中国的申请不能要求日本申请的优先权,而美国申请已经超过了一年,因此该中国申请会被专利局认为未要求优先权当成一件普通专利受理,最后是不会被授权的,也就不存在无效的程序了
洛飞  中级会员 | 2009-10-27 18:50:40

Re:一种特殊优先权情况下的无效

shinji565 wrote:
审查指南中规定,要求优先权的主题不能是已经要求了其他优先权的专利,也就是说中国的申请不能要求日本申请的优先权,而美国申请已经超过了一年,因此该中国申请会被专利局认为未要求优先权当成一件普通专利受理,最后是不会被授权的,也就不存在无效的程序了

你看得太快了,请注意日本的申请并没有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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