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法律博客上的一篇关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文章,作者是:allenemy,可能是本论坛的 老本 ,写得非常好,贴于此与大家分享,但未经作者同意,在此向作者表示感谢。

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

――――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专利申请的直接目的是获得专利授权,进而获得专利保护。从时间轴来看,专利撰写是发生在专利申请之前,专利保护则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在专利申请日与专利授权之间的时间内,属于审查员审查的必经周期。

既然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法律保护,则专利撰写就至为重要,如上所述,一旦递交了专利申请文件,则专利撰写就成为了“过去时”,在先申请原则的限制下,申请人能够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与范围十分有限。因此,如何撰写出符合专利法要求又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就取决于专利撰写的质量。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故有一位美国法官曾说过,专利其实就是一场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可见,撰写出合格的权利要求,才可能保证专利撰写的基本质量。

如何才能撰写出合格的权利要求呢?说起来,既难又不难。
所谓难,是说权利要求撰写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广泛地重视,如何评价专利撰写的质量,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总体来说,能够经得起专利无效程序及专利诉讼程序考验的权利要求,是可以说有一定的质量水准的,但也时候也不尽然。这还要看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法院的对解释权利要求的态度。中国专利制度实施以来的20多年间,同样经历着由“中心限定”向着“周边限定”的转变过程,可以说,这个转变至今没有完结,尽管我国的主流观点一致标榜为“折中限定”。仅仅举一例证明:在我国法院曾流行经年的“多余指定原则”,就属于“中心限定”。虽然2005年最高法院在大连仁建的再审案中表示了“本院不赞成轻率地适用所谓多余指定原则”的观点,但仍有人认为,这只是个案,如果不属于“轻率”,仍可以考虑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因此,有些撰写的不合格的权利要求,仍有可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法院的认可与保护,这反过来,使得专利撰写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了。类似的例子还有深圳某公司关于U盘的专利申请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用了20个步骤来限定一种方法,结果在授权的文本中,改为了只有5个步骤的方法,查遍整个专利申请文件,也没有关于这5个步骤的技术方案披露,从专利法原理上看,其权利要求1的修改属于超范围,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可是在无效程序中,人家的权利要求1还是没有被无效。后来的发展就更有趣了,出现了两个人关于谁是该专利的撰写者的争执,在专利授权文件署名的代理人之外,还有一位仁兄主张他自己才是这份专利申请的真正撰写者。本文无意揣测谁是撰写者,只是用来说明,这两位都以为其专利撰写是经得起无效程序考验的,是成功的。


前面说了专利撰写之难,现在该说说“不难”了。所谓“不难”,是在“实事求是”的原则下的不难。笔者的小孩在小学二年级的时候,老师布置的作文是:根据四幅图来写出一篇短文。姑且叫做看图写作文吧,专利撰写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如此。发明人最善于用附图来表达其技术方案了,但专利的性格要求用文字来描述。小朋友们看到的四幅图,40个人能写出40个不同的版本,专利撰写可不能如此的百花齐放,还是要基本靠谱。这就是“实事求是”的意思。

既然笔者说了专利撰写并不难的道理,就应该给出点有益的东西。对于电学和机械方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可以简单地用一句话概括,叫做“点名+连接”。为了解释这个“点名+连接”,我们不妨用一个生活的例子来当作权利要求的撰写练习。假如我们要写一个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这样写:

“1、一个独生子女家庭,由男人、女人和小孩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男人与女人为夫妻,所述小孩为该夫妻的子女。”

当我们读到这个权利要求后,我们看到,其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家庭”,进一步看,“由男人、女人和小孩组成”就是“点名”,表示该家庭有三人组成,“组成”这两个字很重要,说明其采用专利法理论上的“封闭式”写法,如果多于三人,难以还保持其独生子女家庭的说法;其特征在于的后面,则说明了“连接关系”,即三个人的相互关系。通过“点名+连接”,完整、清楚地界定了这个家庭是“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后面的连接关系采用其他方式限定,我们可能得不出其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可见,“点名+连接”这个道理是行得通的。我们还可以继续检验“点名+连接”是否适用于从属权利要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庭,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只作为宠物的小狗。”

既然是独生子女家庭,就应该是三口之家,所以权利要求1用的是“封闭式”写法,表明其不能再增加新的成员了。但增加一只小狗,是否就不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其仍然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但小狗的出现,仅仅完成了“点名”,其身份是什么?小狗与这家子肯定没有血缘关系,如何“连接”?当然也出现过有的家庭将小狗视为其子女,但这在世界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没有依据,所以“作为宠物”,就是界定了“连接关系”。从权利要求2的属性看,不因为该家庭出现了小狗,就改变了该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的性质,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费”等待遇仍然合法享有。因此,权利要求2的写法,仍满足了“点名+连接”原理。

无论是电学还是机械领域,运用“点名+连接”原理,可以解决基本的权利要求撰写,这样一来,权利要求的撰写就变得可以简单易学了。所以谓之“不难”。但在实务中,能真正体会到“点名+连接”之精髓的人,似乎不多。容下面细细道来。


首先,要理解“点名+连接”的性质或作用,“点名”,是指将构成请求保护之技术方案中的主要技术特征找出来;这其中分为两层意思,其一是先找出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的“基本技术特征”,其二是从“基本技术特征”中区分出哪些是独立权利要求所必需的“必要技术特征”;所谓“连接”,是要说明这些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因此,“点名”要适当,要根据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确定技术特征来“点名”。


尽管上面论述了为什么撰写并不难,但在实务中,真正理解“点名+连接”原理,还需要努力的,下面的例子是笔者从授权的专利文件中摘出的权利要求,以此为例,我们运用“点名+连接”原理来分析一番,看看授权后的权利要求如果要不符合“点名+连接”原理,后果有多严重。


“1、一种撒状物料摊铺装置,包括支撑轮、带有连接装置的机架、摊铺板,其特征在于机架的尾部有一连接装置,机架前部设有支撑轮,机架中部为无底开口状,机架中间下部两侧呈无底开口状,机架后部的前方装有摊铺板,摊铺板与机架后部间有一用来调节摊铺板上下移动的液压调节装置;摊铺板为V型摊铺板,其与机架前部之间设一连接杠杆,此杠杆与V型摊铺板连成一整体,杠杆前端与机架间为活动连接,杠杆连同V型摊铺板一起可绕杠杆前端与机架间的活动连接转动并依靠该活动连接的调节装置调节杠杆前端高度。”



该权利要求界定的是一种修建公路所用的铺路机械,可将沥青之类的散状物料摊铺在路面,然后用压路机平整地压平。从撰写的角度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定要用标准的技术术语。其中的“撒状物料”应为“散状物料”,该权利要求采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的JEPSON写法,用“其特征在于”划界,通常的做法是:将“点名”与 “连接”严格分开,先“点名”,然后再介绍“连接”,其好处是撰写的思路清晰,便于识别。上述例子中,从“点名”上来看,其中的技术特征包括“支撑轮、带有连接装置的机架、摊铺板”, “其特征在于”之后,是“区别特征”,采取了一边通过继续“点名”一边介绍“连接”的方式,这种写法也是常见的。但接下来的问题就出现了:

其一,既然包括“支撑轮、带有连接装置的机架、摊铺板”,那么“其特征在于”之后,又出现了“机架的尾部有一连接装置”,前面说“机架带有连接装置”,后面说“有一连接装置”,这样就出现了两个“连接装置”,由于此权利要求是由专业的代理人撰写的,如果后面的“连接装置”就是前面所说的“机架带有的连接装置”,则专业的代理人会采用“所述的连接装置”来表达,否则就是继续“点名”,即该机械的确带有两个连接装置,并且,后一个连接装置出现在“其特征在于”之后,表明是发明人的改进之处;这也符合发明创造的一般规律。不由得我们不相信。

其二,“其特征在于”之后又出现了“支撑轮”、“ 摊铺板”。如果说,这是指前面出现的“支撑轮”、“ 摊铺板”,那么,其所界定的就是连接关系,因此,第二次出现的“技术特征”之前要用“所述”来限定,就可以避免误会,这也是专利撰写的基本要求。

以上两点问题,导致权利要求出现了“重复点名”。进一步往下看,又出现了“机架前部、机架中部、机架中间下部、机架后部的前方”等涉及具体位置的描述,但却不给出“机架”的具体形状或结构,没有基本的结构或形状,何来“前部、中部、中间下部、后部的前方”等方位呢?如果是圆形的机架,哪一个方面为“前”?又说“机架中部为无底开口状,机架中间下部两侧呈无底开口状”,那么“机架中部”与“ 机架中间下部两侧”又是什么关系?没有说清楚。

可见,在知道“点名+连接”原理的情况下,面临实际的案子,其难度又回到了小学生看图写作文的老套路上来了。从该案的说明书附图看,只有一组“支撑轮、带有连接装置的机架、摊铺板”,却重复地点名,读者不禁要问,其后果又能怎样呢?

由于本案是授权专利,可见权利要求的这样撰写方式,并没有被审查员所拒绝,姑且看成是一个个案的问题。但如果遇到专利诉讼呢?法院首先要解释权利要求,那么,是按照权利要求的内容来解释呢?还是根据说明书、附图的内容来“纠正”权利要求的内容呢?显然,应依法办事,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对于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出发,就可以看出权利要求的撰写不当的情况下,是坚持“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还是灵活地对待,不同的法院对此的看法不尽相同,这还要看专利权人的运气是否好。不过,最高法院的观点倒是很鲜明的:“写入到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都不能忽略”。如此一来,如果坚持“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案中的权利要求由于重复点名,使得被控侵权物根本不可能落入其保护范围,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名存实亡”;如果变通地以说明书、附图的内容为准,则又回到了“中心限定”上,权利要求的作用被边缘化。专利代理人的价值就无从体现,仅仅是一种简单地“代书”,这样的“代书”还需要专利代理这样的专门行业吗?笔者对此一贯的观点是:专利保护的核心问题是权利要求,由于是通过授权程序,公众有理由信赖专利审查机关发布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如果由于撰写的问题造成无法保护,只能是“文责自负”,权利要求书的“诞生”是专利局与申请人“讨价还价”的结果,根据“契约论”,属于专利局代表公众与申请人之间的契约,但对于公众来说,这份契约是一份“格式合同”,公众对此合同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故如果权利要求有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应以有利于公众的解释为准。如果法院一味地迁就专利权人,有谁还会认真地研究专利撰写呢?从行业的发展眼光看,这样的行业还有前途吗?

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笔者的观点目前不被大多数法院认同,所以,有些法院会自动地用说明书的内容纠正权利要求。但这样做是不符合专利法原理的。说明书的内容只能理解为实施例,或者是最佳实施例,不能说明书的内容读入到权利要求中。


从上述的案例分析看,如果具备了一定技术背景,掌握了“点名+连接”原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专利撰写并不难,甚至说,属于小学生看图写作文的范畴。但关键在于,如果就是写不好,小学的老师不会给高分,但我们的法院有时候会给出高分,这样一来,小学生就没有必要设置课程要求了,这也是我们目前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如果不能正确地贯彻专利法的原理,这类问题就会越来越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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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下的亚克西  注册会员 | 2009-12-31 08:17:01

Re: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好贴,深入浅出,对新手有帮助,尤其是第一个例子,很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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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尘e代  注册会员 | 2009-12-31 09:16:15

Re: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真的高手,理论与实践俱佳,
前人风采,高山仰止呀
jzzl  注册会员 | 2009-12-31 16:51:35

Re: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高手出好帖,顶
但是一般代理人都会在技术特征后面加上标号,这样一来的话,应该不存在lz所说的重复点名的现象了吧
洛飞  中级会员 | 2009-12-31 17:47:52

Re: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感谢坛主的编辑,只是我开始并没有考虑用这个标题,虽然在贴首作了说明,但还是有点担心对原作者不敬。所以刚才在标题后加上了作者在博客上的注册名。在此再次对原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表示感谢!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 老本 的贴,从里面可以读出学习专利法的一些技窍和清晰的思维方式。当然并不是他的贴全部正确,比如关于PCT申请指选定国的回答,Staroffish的回答是正确的。
冰山雪莲华  中级会员 | 2009-12-31 18:53:21

Re: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allenemy

拜读!!!真的写得很好!牛人之作!
elain78  注册会员 | 2009-12-31 21:09:12

Re: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allenemy

的确上了一个高度在谈这个问题,很有指导意义。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1-1 18:39:27

Re: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allenemy

文章 wrote:
首先,要理解“点名+连接”的性质或作用,“点名”,是指将构成请求保护之技术方案中的主要技术特征找出来;这其中分为两层意思,其一是先找出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的“基本技术特征”,其二是从“基本技术特征”中区分出哪些是独立权利要求所必需的“必要技术特征”;所谓“连接”,是要说明这些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因此,“点名”要适当,要根据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确定技术特征来“点名”。  
  也说一点文章中的不足,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点名”+“连接”方式一般只适用于机械或电学领域产品发明权利要求的撰写,对于方法发明和化学领域产品发明就不适合了。所以文章如果在开头就开宗明义的说明这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会更好一些。这样在后面定义“点名”时就不会显得那么找不到合适的词,既用了“主要技术特征”,又用了个“基本技术特征”,当然意思大家明白,其实就是“构成技术特征”。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1-1 18:44:12

Re: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jzzl wrote:
高手出好帖,顶
但是一般代理人都会在技术特征后面加上标号,这样一来的话,应该不存在lz所说的重复点名的现象了吧
  附图标记只是为了便于理解权利要求,而不能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该是在删除附图标记时仍然是清楚的。
老本  认证会员 | 2010-1-2 07:17:09

Re:专利撰写的“难”与“不难”――介绍“点名+连接”原理 allenemy

关于“点名+连接”原理,的确,对于电子或机械领域,比较适合,但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也是可以的。方法权利要求,要确定构成方法的必要步骤,这可以说是“点名”,对于步骤之间的顺序关系,可以看作是“连接关系”。当然,有时候,个别步骤之间,可能不需要确定孰先孰后,但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连接关系。例如,炒菜的过程中,先放酱油,还是先放辣椒酱,可以不分先后,当味精通常是最后放。

对于化学领域,也可以使用“点名+连接”原理。比如一种化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A、B、C三种物质,这就属于点名。但他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可能是微观方面的关系,我们肉眼不易观察到。他们之间的连接关系是一种化学键或者是通过化学反应达成的,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又如,中药这个老祖宗留下的国粹,其连接关系很难定量地说明。“六味地黄”,有六味药,中药有“君臣佐使”的说法,其中的“地黄”,可能是作为“君药”。它们之间一定存在着连接关系,或者在一个的条件下,对应着某种连接关系。比如说,在某种比例配比的情况下,达成一定的药效。请看下面的例子:

黑火药是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一,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朵灿烂的奇葩,黑火药的主要成分是KNO3、木炭粉和硫磺,若在黑火药中掺入某些金属盐的粉末,便可制成五彩缤纷的焰火。

俗话说,黑火药的成分是\"一硝二黄三木炭\"。对,但要知道这里的\"一、二、三\"说的是黑火药的成分一是硝酸钾、二是硫磺、三是木炭,但这三种成分的质量比并不是1∶2∶3。

实际上,黑火药是按下列比例配制成的:硝酸钾75%,硫磺15%,木炭10%。

这里给出的“比例关系”,就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连接关系”。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果不按照上述比例,是否还能构成“火药”?

化学领域,是一个很广义的领域,如化工、制药、生物工程。从专利法的角度看,化学领域的权利要求撰写是最能说明专利的本质的。如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二章“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提到了撰写方式,如开放式、封闭式等,但在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的审查一章中,特细致地给出了开放式、半开半闭式,封闭式的例子,同样,在美国的MPEP(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也有细致的规定,如having,到底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都有案例性的规定。

不论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都需要点名与连接,不过,有时候封闭式本身也是一种连接关系的体现。即只能由封闭的被点名的诸物质组成,才能构成某种新颖的“东西”。

还需要指出的是: 在化学领域或中药领域的产品,有时候不能完全用结构特征加上连接关系表征。而是需要用方法特征来限定,就是product by process。比如上述的六味地黄丸,六味地黄丸是中药方剂和中成药的统称。因由六位中药材组成,其中熟地黄为君药,故名为六味地黄丸。六味地黄丸源于宋代医学家钱乙的《小儿药证直诀》,其中的组分被宋代医学家钱乙所点名,我们后人能做的,就是在“连接关系”上做文章,中药必须如法炮制,这里的“如法”,就是通过何种技术手段限定、加工这六味药。因此,“点名+连接”原理也是可以得到解释的。

先前的文章和后续的讨论,目的是给大家一些启发,“点名+连接”原理只是一种原理,用到不同的领域,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调整,试图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理,不太现实,也不能绝对化。正像大家指出的,有时候,需要用功能效果限定,这说明我们人类的语言表达有时候是很贫乏的,是有局限的,或者说,我们认识世界的能力还有待于提高。因此,我们任重而道远,但我们有信心继续地探索专利撰写的机理,不断地发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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