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eea wrote:
洛飞你和staroffish的问答的确让我收获不少,包括前面你们讨论的51.3修改展开。你们的水平应当不是考试代理人的水平。
我再问问你们,上述的无效过程中,你是先否定专利局确定的优先权日,然后,在此基础上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我国有这种司法判例没得?
无效、以及司法程序可以否定专利局确定的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这种否定,当事人够不够格。
再钻牛角尖,按照上面,无效、以及司法程序是否也可以否定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比如认为他的邮戳不清,我认为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错误,应当已收到日为申请日,当然,他的专利和我找到的对比文件就差这几天。 1、先否定专利局确定的优先权日,然后,在此基础上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我国有这种司法判例没得?
答:你看一下我上面帖子发的12篇有关优先权的文献,我再贴一下地址,链接地址是:
http://file.biopatent.cn/524598
其中有一篇是果汁局复审委 白光清 写的《从专利权无效案看优先权问题》,这篇文献介绍了我国司法领域第一个“先否定专利局确定的优先权日,然后,在此基础上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案例,并进行了深度剖析。
2、无效、以及司法程序可以否定专利局确定的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这种否定,当事人够不够格。
答:无效的行政程序(我认为这一程序是属于行政确认,但有些观点认为是行政裁决,目前还未见通说,这个是另一个问题,不宜在此处讨论)和司法程序都可以否定专利局确定的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上述两种否定,都有现实判例。
3、“这种否定,当事人够不够格?”
答:说实话,我对你的问题不是特别的明白,主要是不明白你想问什么。你是否是想问——当事人能否在无效或司法程序中主动提出专利局确定的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错误,要求无效或司法程序重新确认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如果你是问上面我理解的问题,那么:当事人是可以提出这种观点,并要求复审委、法院审查的;但是不能单独提出,要在存在可能影响该专利“专利性”的证据的时候,配合这种能够影响该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提出相关请求,才是适格的当事人。
4、再钻牛角尖,按照上面,无效、以及司法程序是否也可以否定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比如认为他的邮戳不清,我认为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错误,应当已收到日为申请日,当然,他的专利和我找到的对比文件就差这几天。
答:同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