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2009-7-14 16:08
1106349
hero7  注册会员 | 2009-7-15 22:45:27

Re: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远航 wrote:
呵呵,前面各位,跑题十万八千里了。让我来救场吧。

问题2的答案:在美国,可以这么做:修改权力要求后,1取消,2成为独立,A+B,3成为独立,A+C,4分成两个,一个从属2,A+B+D,一个从属3,A+C+D。这样的结果是有2和3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是不是失去单一性要看新的权力要求2和3互相参照是不是显而易见。即如果A+B相对于A+C是显而易见的,则这两个权力要求不应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发明。

哦,对了,根据前面讲的4是从属1-3,则A+D原则上讲也可以成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注意多重从属权力要求在美国是受严重惩罚的。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也受严重惩罚。所以不是权力要求越多越好。

这个哥们儿也够混乱的,十全大补汤和十全大补丸浓缩丸吃多了吧?

首先,是权利,不是权力

其次,这个说法也是很新鲜“是不是失去单一性要看新的权力要求2和3互相参照是不是显而易见。”,有没有英文原文呢?愿闻其详

还有这里“注意多重从属权力要求在美国是受严重惩罚的。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也受严重惩罚。”,这个提法也让众多观众不明所以,大家都知道美国专利权利要求的3/200,5/25的限制,不知道这个严重惩罚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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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航  注册会员 | 2009-7-16 10:33:44

Re: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hero7 wrote:
这个哥们儿也够混乱的,十全大补汤和十全大补丸浓缩丸吃多了吧?

首先,是权利,不是权力

其次,这个说法也是很新鲜“是不是失去单一性要看新的权力要求2和3互相参照是不是显而易见。”,有没有英文原文呢?愿闻其详

还有这里“注意多重从属权力要求在美国是受严重惩罚的。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也受严重惩罚。”,这个提法也让众多观众不明所以,大家都知道美国专利权利要求的3/200,5/25的限制,不知道这个严重惩罚是啥意思?

哈哈,看来浓缩丸是不能吃得太多。权利,不是权力,记住了。

35 U.S.C. 121 Divisional applications.

If two or more independent and distinct inventions are claimed in one application, the Director may require the application to be restricted to one of the inventions.

跟中国的规定一样,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和3代表“two or more independent and distinct inventions” 则2和3要被分割开。

这里有两个词:independent 和 distinct

MPEP 802.01

1. The term \"independent\" (i.e., **>unrelated<) means that there is no disclos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or more inventions claimed, that is, they are unconnected in design, operation, and effect. For example, a process and an apparatus incapable of being used in practicing the process are independent inventions.

2. Related inventions are distinct if the inventions as claimed are not connected in at least one of design, operation, or effect (e.g., can be made by, or used in, a materially different process) and wherein at least on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novel and nonobvious) OVER THE OTHER (though they may each be unpatentable over the prior art).

受严重惩罚是一句玩笑话,意思是说要另外付钱,而且付得还不少。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每个加USD220(110small entity)。多重从属权利要求不仅要按重数计入权利要求的总数,还要付USD390(195)。故为严重惩罚也。什么是3/200,5/25的限制?建议去查一下USPTO2009年度的收费表,以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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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ye1107126  新手上路 | 2009-7-16 17:09:59

Re: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solo wrote:
我服了
创造性、必要技术特征、单一性、优先权、保护期限。。。即使一概不知,人家也照样能干四年多代理...

这个行业真可怕

p.s.: 这个帖子可以转到职场版,让正在满世界找工作的新人学习学习
创造性、必要技术特征、单一性、优先权、保护期限,有些代理人确实理解得不深,但是既然通过了代理人考试,基础总是有的,只是在理论探讨的时候总会有不同的观点。并不是说只要当了代理人就一定什么都懂,人么,都是从不懂到懂的呀,何必这样讽刺人呢
今夕何夕  注册会员 | 2009-7-16 17:35:14

Re: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对美国的不太了解,问下
1、无效修改后的权项是不是必须具备独立专利要件?
2、无效程序中还能分案吗?如果不能分,而果A+B和A+C确实没有单一性的话,是不是只能删一个?
远航 wrote:
呵呵,前面各位,跑题十万八千里了。让我来救场吧。

问题2的答案:在美国,可以这么做:修改权力要求后,1取消,2成为独立,A+B,3成为独立,A+C,4分成两个,一个从属2,A+B+D,一个从属3,A+C+D。这样的结果是有2和3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是不是失去单一性要看新的权力要求2和3互相参照是不是显而易见。即如果A+B相对于A+C是显而易见的,则这两个权力要求不应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发明。

哦,对了,根据前面讲的4是从属1-3,则A+D原则上讲也可以成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注意多重从属权力要求在美国是受严重惩罚的。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也受严重惩罚。所以不是权力要求越多越好。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9-7-16 22:40:21

Re: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良心代理“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说法并不确切,其想表达的应该是“尽量将专利受到保护的最终日期拖延”,而并不是指把20年变成21年。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7-16 23:11:07

Re: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zulu wrote:
良心代理“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说法并不确切,其想表达的应该是“尽量将专利受到保护的最终日期拖延”,而并不是指把20年变成21年。

呵呵,数学问题而已,无他~~~~~~~~
“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中的“保护期限”一词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差别。因为实际的专利保护事实上是从专利授权之日起才具备了可操作性的(可参照临时保护概念),所以,理论意义上的20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现实意义上的专利保护是从专利授权之日开始的,现实意义的保护期限自然也就从这一天开始了。
利用优先权提出的在后申请,其公布和实质审查的时间基本都是沿用在先申请的,结果就是导致:在其专利保护期限结束日后延的同时,专利授权日比不利用优先权的情况“提前”了,专利授权日与保护期限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现实意义上的保护期限)也就变长了,呵呵:)

ps:偶是严格意义上的现实主义者,呵呵~~~~~~~~~~
远航  注册会员 | 2009-7-17 03:37:55

Re: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今夕何夕 wrote:
对美国的不太了解,问下
1、无效修改后的权项是不是必须具备独立专利要件?
2、无效程序中还能分案吗?如果不能分,而果A+B和A+C确实没有单一性的话,是不是只能删一个?

1.看不懂你的第一个问题。sorry.

2. A+B和A+C如果是属于两个发明,则专利局方面可能会提出restriction/election requirement(可能,不是一定,may)。这时没有被选上的那一个可以申请分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
weiao  注册会员 | 2009-7-17 17:58:28

Re: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有一次无效口审的旁听,被请求人的代理人说了一大通,不知所云,主审的审查员实在忍不住了,提示说:请代理人按照审查指南中的三步法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论述。代理人没啥反应,审查员很无语。。。。
elderyang  新手上路 | 2009-7-17 18:19:09

Re: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很好,很强大
silentland  注册会员 | 2009-7-17 18:44:06

Re:当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处理

远航 wrote:
1.看不懂你的第一个问题。sorry.

2. A+B和A+C如果是属于两个发明,则专利局方面可能会提出restriction/election requirement(可能,不是一定,may)。这时没有被选上的那一个可以申请分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
第一条,每一条claim都应独立构成一项发明,所以也应该“具备独立专利要件”,不知道楼主是不是这个意思。
第二条,如果reexamination能称之为无效程序的话,但在reexamination中没有restriction requirement 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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