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patent wrote:
1 独立,A
2 引1,B
3 引1,C
4 引1到3,D
问假如1无效,我查询过,在中国一般是将2和3都作为独立权利要求,4作为从属权利要求。虽然以上做法没有直接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题1:如果2和3都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而A特征又无效,是否还考虑单一性。
问题2:在美国的做法如何。
问题3:其他国家如何处理。
呵呵,前面各位,跑题十万八千里了。让我来救场吧。
问题2的答案:在美国,可以这么做:修改权力要求后,1取消,2成为独立,A+B,3成为独立,A+C,4分成两个,一个从属2,A+B+D,一个从属3,A+C+D。这样的结果是有2和3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是不是失去单一性要看新的权力要求2和3互相参照是不是显而易见。即如果A+B相对于A+C是显而易见的,则这两个权力要求不应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发明。
哦,对了,根据前面讲的4是从属1-3,则A+D原则上讲也可以成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注意多重从属权力要求在美国是受严重惩罚的。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也受严重惩罚。所以不是权力要求越多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