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2007-7-1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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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8-1-6 09:43:05

Re: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建议楼主了解一下<法理学>中解释的但书条款,爱思考是非常好的优点,支持一下,但是,在批判之前,也要思考一下,他们当时为什么这样去表述.这样,思考就会更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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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呵呵,俺也凑个热闹,说说个人观点,有不对的,欢迎一起讨论。

关于第一点:个人认为可以参照“请求原则”,只有提出请求,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提出专利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面交,一是邮寄。
面交时,面交日为申请人提出请求之日,确定为申请日,而面交日也就是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
邮寄时,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人提出请求之日,确定为申请日。

关于第二点:个人认为“一申请一发明\"应该是专利法的宗旨,而楼主将专利法31条的第一句话去掉,似乎不是很合适。而对于专利法31条第二句话,个人认为可以参照“程序节约原则”,允许申请人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个以上的专利作为一件提出,可以让审查员一起进行检索,一起审查,可以减少很多审查时间,降低审查成本,同时也可以让申请人减少很多费用,它应该属于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

关于第三点:个人认为如果在法律上引入“专利期限”和“专利保护期限”两个概念的话,可能会更好理解一些,毕竟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如果在没有公开之前就给你保护,可能不是很合适,就像引入“先用权”一样,可能会更合理一些。

另外,楼主建议的“最长不超过。。。年”,对于很懂的人来说,可能清楚了,但很多申请人还是不太懂的,那他们就真的迷糊了。

关于第四点:专利在提出申请之前,技术肯定都是已经研究完成的,还包括撰写的时间等。如果申请当天公开的也算现有技术,那么可能会有些申请人被冤死。
而且,像楼主说的情况,可能出现的几率也很小,要想这么做的话,也是个很累的活。这个人必须有很灵通的消息,要知道哪些东西大约在什么时间公开,这个好像比较夸张;或者就要有大量的人每天帮他关注外国的科技文献或专利公开情况,每天都要做大量的查询,还要初步判断此专利在中国是否就一定有专利性,好像一个人无法完成;他至少要精通一门外语和至少具有一种理工科背景,需要时间翻译文件;当然还要非常了解中国的专利法律,会撰写符合中国的申请文件。一天时间内完成所有工作,还要赶在专利局、代办处或邮局下班之前把文件递上去。个人认为,堪称“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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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8-1-9 21:44:35

Re: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我对楼上的签名比较感兴趣,好像良心代理也有这种观点。
做人要有自信,但同时要多了解了解外界,企业的研发人员写专利确实不行,但有的企业的研发人员比代理人还强,这虽是个别现象,但也说明代理人整体水平还是有待提高。此外,有些代理公司的助理,是刚毕业的学生,又没有经过培训,难道不是更可怕?反正这个行业目前真的是太幼小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成熟。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8-1-9 21:47:12

Re: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laoniulyb wrote:
我对楼上的签名比较感兴趣,好像良心代理也有这种观点。
做人要有自信,但同时要多了解了解外界,企业的研发人员写专利确实不行,但有的企业的研发人员比代理人还强,这虽是个别现象,但也说明代理人整体水平还是有待提高。此外,有些代理公司的助理,是刚毕业的学生,又没有经过培训,难道不是更可怕?反正这个行业目前真的是太幼小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成熟。
还有,有的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什么呢?你们知道吗?代理人总会想到许可、转让和诉讼。但是,在中国,这些东西很普遍吗?请大家思考一下。
madsun  认证会员 | 2008-1-9 22:49:09

Re: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趁着等客户确认的间隙,我也来这里灌水凑个热闹:
诚然,《专利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仍然属于一部年轻的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去修正。在修正的过程中,我们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基层工作者,有义务也有权利提出我们自己的看法,但就马龙兄所提到的观点,本人实在不敢苟同,就本人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对您的观点有如下看法:
第一个主题,按照您的修改方法,“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或者以申请文件自中国邮政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就没有歧义了么?我今天从上海寄一份专利到北京,后天到了蓟门桥果汁局,请问按照您的描述,该专利的申请日是今天还是后天?
第二个主题,您真的没学过什么叫做补充说明么?我说“那边来了一个人,牵了一条狗”,你会不明白来的到底是人还是狗么?法律条文要作为整体去解读,不能断章取义的去理解。
第三个主题,首先请您区分一下“人身权”和“物权”,然后再请您明确一下法律的作用是对社会行为的约束而不是描述。
第四个主题,您以为学了中学课本,就理解了“质变”和“量变”么?
第五个主题,“但事实上,一个不“适于产业上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如果申请发明专利,肯定不会获得批准。一个“适于实用”但不属于产业上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如果申请实用新型,也不会得到专利权。”如此全程否定之论断,其根据何在?
就此打住,一家之言。
madsun  认证会员 | 2008-1-9 22:55:29

Re: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这个sp一下,切身感受,从理工出身转过来从事专利工作,确实要充实一下法律知识的。
刘立国律师 wrote:
建议楼主了解一下<法理学>中解释的但书条款,爱思考是非常好的优点,支持一下,但是,在批判之前,也要思考一下,他们当时为什么这样去表述.这样,思考就会更全面了.
madsun  认证会员 | 2008-1-9 23:07:13

Re: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你如何确定一定不可能出现。
假如我的一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8年1月31日,采取的是面交的方式,是我一早上班去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而《新民晚报》发表了一篇文章,记载了同我的专利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该报纸的出版时间为2008年1月31日,实际发行时间是下午4点钟。则按照现行的专利法,该报纸发表文章的内容并不影响我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按照你的改法,结论却是相反的。
马龙 wrote:
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可能出现,因为申请日的计量单位是天,而出版物也不是按小时决定发行时刻。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8-1-11 04:59:21

Re: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madsun wrote:
你如何确定一定不可能出现。
假如我的一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8年1月31日,采取的是面交的方式,是我一早上班去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而《新民晚报》发表了一篇文章,记载了同我的专利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该报纸的出版时间为2008年1月31日,实际发行时间是下午4点钟。则按照现行的专利法,该报纸发表文章的内容并不影响我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按照你的改法,结论却是相反的。
由于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上没有印出你所宣称的一早上班去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准确时间,所以同一日的专利申请与同一日的《新民晚报》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早晚问题。
asingboy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1 18:22:03

Re: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基本上楼主是一个爱思考的人。
但是,一般看他的文章就觉得很别扭。
他的文章给我的感觉就是吹×求×。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8-3-30 16:06:20

Re:浅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中的若干问题

madsun wrote:
趁着等客户确认的间隙,我也来这里灌水凑个热闹:
诚然,《专利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仍然属于一部年轻的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去修正。在修正的过程中,我们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基层工作者,有义务也有权利提出我们自己的看法,但就马龙兄所提到的观点,本人实在不敢苟同,就本人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对您的观点有如下看法:
第一个主题,按照您的修改方法,“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或者以申请文件自中国邮政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就没有歧义了么?我今天从上海寄一份专利到北京,后天到了蓟门桥果汁局,请问按照您的描述,该专利的申请日是今天还是后天?
第二个主题,您真的没学过什么叫做补充说明么?我说“那边来了一个人,牵了一条狗”,你会不明白来的到底是人还是狗么?法律条文要作为整体去解读,不能断章取义的去理解。
第三个主题,首先请您区分一下“人身权”和“物权”,然后再请您明确一下法律的作用是对社会行为的约束而不是描述。
第四个主题,您以为学了中学课本,就理解了“质变”和“量变”么?
第五个主题,“但事实上,一个不“适于产业上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如果申请发明专利,肯定不会获得批准。一个“适于实用”但不属于产业上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如果申请实用新型,也不会得到专利权。”如此全程否定之论断,其根据何在?
就此打住,一家之言。
法规可以也应当清楚、完整、准确的描述相关政策的内涵。由于历史的原因,现有的大部分法规做不到这一点,但这并不表明其不应该这样做。事实上,如果法规采用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即后面的法规在必要时要引用在前的法规,其清楚、完整、准确描述相关政策的程度就会大为提高。例如,专利法的第五条引用专利法的第一条,专利法的第二十二条引用专利法的第五条、第九条,专利法的第五十七条引用专利法的第十二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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