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2007-5-22 15:49
630012
袋里人  中级会员 | 2007-11-13 22:14:39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看过楼主的一些帖子,感觉专利方面的功底还是比较弱的。建议先别急于推翻、打倒整个体系,不识庐山真面目,未必只缘身在此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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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1-14 17:10:31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其。。。,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这个规定是司法裁判的尺度;不是国知局的新规定;指南属于行政规范,不会违背法律;至少目前我还没有看到;

说的是,对于“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原则上是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这个是民事上的自主原则,只要A承认B的诉求,法院居中裁判B的请求得到支持,不是纠问式的审判;

但是,如果AB具有违法情节,比如贩毒的毒资没有交付,现在A承认欠B钱,不说明钱的来源,此时法院会要求AB说明,并对此承认提出质疑;

具体到专利,如果是AB合谋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得来的技术,那么在发现这种情况时,还继续审查专利是否有效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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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oo  新手上路 | 2007-11-14 22:55:30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细则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问题,但是参考中国现状.把维护国家利意放在第一位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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