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2007-5-22 15:49
630112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审查指南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四部分第八章)中写道:
4.3  认可和承认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被认可或承认,应当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因素作为判断的依据,而不能以证据是否有利于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作为判断的依据。即使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行政机构、国有企业,或者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益团体,其法律地位也并不高于其他当事人。而审查指南居然规定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只要证据是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是证据本身完全真实,所证内容符合事实,取证程序完全合法,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不得予认可和承认。
事实上,那些代表国家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有企业,如果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国家的财产对其他当事人予以赔偿。如果我国的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的相关行政规章都象审查指南那样,规定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有可能导致国家赔偿,则对该证据一概不予认可和承认,那么,无疑会令许多所谓的代表国家利益、所谓的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得以随意扭曲公平和正义、粗暴的践踏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8-15 16:15:38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会导致很多问题。例如:一个国有公司拥有某项专利,从而得以垄断一个领域并获得暴利,一家民营公司发现其专利无效的证据,于是提交证据请求无效此专利,这个证据的显然有损国家利益,因为失去专利权会导致国有公司失去垄断地位、盈利骤降。如果按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复审委员会就可以不承认此证据,则该专利无论是否真的应当被无效,都会继续有效。
广告位说明
nano  新手上路 | 2007-8-15 17:32:04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楼主你对“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异于常人。

“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行政机构、国有企业,或者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益团体,....”

这种理解确实不敢苟同!
lp4528  注册会员 | 2007-8-15 18:04:06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马龙先生:
        国家利益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国家利益的内容是丰富、多样的。邓小平的国家利益观里面,是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安全利益和外交利益等方面的有机统一体。这里只是简单的举个例,就你这种思维方式不适合干这行,适合去作学问写论文,论文是提出自己观点比较好的方式,言论自由嘛,可你如此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真是,我都没词形容你了.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8-18 16:41:59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国家利益可以被别有用心的人解释成某国有单位的利益,并据此裁定涉及该国有单位的专利的证据在当事人明确认可的情况下也不予采信。因此,审查指南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该问题的规定是错误的。
augu  注册会员 | 2007-8-19 02:01:01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马龙 wrote:
4.3  认可和承认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理解此条款应理解为当证据或案件事实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即使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当事人提交或陈述的证据或事实,复审委也不会直接采信,而是需进过调查取证之后再确认。而非LZ所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或事实一律不采信。
5kong  新手上路 | 2007-8-19 03:33:49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楼主是个喜欢钻牛角尖的人,理解问题的角度和思维方式有异于通常法律工作者。按照他的理解方式,审查指南的编撰应该做到辞海系列的要求方能满足不存在“荒谬”的情况。
总之,我认为楼主如在正常工作过程中也持有这样的观点,一定会是个不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除非这次是利用这样的怪异思维方式到这里博取大家的注意力。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1-11 18:06:1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审查指南的上述论述确实荒谬,在这一点上审查指南应当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样问题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抱月听琴  注册会员 | 2007-11-12 00:35:06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审查指南的论述和本意并不荒谬
是楼主的解释荒谬
或者是楼主把正常人都能正常理解的表述作了不正常的荒谬的理解

楼主,我真的不相信你是真的这么理解的
一个受过法律基本教育或者即使没有受过法律基本教育但是并不偏执的普通人都不会得出你这样的结论
更何况上面已经有若干同行给你详细地解释过了(参见augu的发言)
楼主,你不会真的是做代理的代理人吧
你遇到过如同你所理解的实际案例吗?
楼主,你是在逗我们大家玩呢吧
可是,这样吸引的眼球对你的实际生活又能有什么好处呢?
除了他人的嘲笑和不屑

好好回去补补你的法律基础
对自己和当事人都负点责任
simo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13 20:29:10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九)

楼主,
是不是你觉得所在的代理所坑你了?所以这么来砸自己所的牌子?
或者你并不是你所号称的那个“双收”的代理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