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利 wrote:
竹雪wrote:
3.1 初步审查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A: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是)――经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公布程序
B: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否)――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公布程序
C: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
是否明显属于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明显不符合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上述A和B的理解有误,对“初步审查合格”中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应该是不能通过补正而克服的缺陷。下文3.3正说明了这个问题: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A: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B:说明理由;C: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注意:是明显实质性缺陷而非实质性缺陷,也即只有当实质性缺陷存在明显影响公布时,才需要指出和处理)。
通过对比上述竹雪对3.1和3.3的理解,可见在“明显实质性缺陷”问题上是矛盾的,我认为3.3的理解是正确的,3.1中的“补正”应该是指可对可以克服的缺陷的补正,而不是指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补正。
竹雪:谢谢指正,此理解确实是有误。
应该是初步审查合格包括:符合法和细则的规定,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或需要补正的已经过补正符合初审要求。
加分鼓励。
PS:在帖子上不知道怎么划图,所以我现在用笔记本划了。
我认为在3.1的讨论中,对A、B的理解应为“形式缺陷”而非“实质性缺陷”。
因为初步审查只针对明显实质性缺陷,而不影响公布的实质性缺陷在初步审查中不作考虑,只考虑形式缺陷,即初步审查的范围中的“(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这样,首先判断
是否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然后
A: 是否存在形式缺陷? (是)……
B: 是否存在形式缺陷? (否)……
这点可从“3.5 申请的驳回”中得到验证: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可以做出驳回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