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 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2007-2-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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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luan  新手上路 | 2007-4-26 01:11:04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6.2.2 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针对不符合规定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3项优先权A、B、C,现在A超过了12个月,B、C没有超过,那么在后申请还能不能要求优先权呢?还是可以把三个优先权分开要求?我总感觉这个地方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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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000tao  新手上路 | 2007-5-7 02:13:43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竹雪 wrote:
竹雪本段帖子理解B说明初步审查是公布前的必经程序,初步审查合格才能公布。。
答案:D

这道题,我理解了,并答对了。倒是对:哪些可以补正,哪些是补可克服的缺陷还理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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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000tao  新手上路 | 2007-5-7 02:29:12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竹雪怎么不来啊,你的学习对我们佷有用,佷好。快来吧
tao000tao  新手上路 | 2007-5-7 17:47:03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看了前面大家对这道题的讨论,感觉是对法律懂得太多,反而容易转牛角尖。D答案在专利法详解中能找到答案。
下列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在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公布
B、无优先权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C、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D、要求提前公开的,经初审合格后即行公布
tao000tao  新手上路 | 2007-5-8 00:18:38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怎么没有人写分案申请这部分啊。指南P80页,审查员根据原申请核实一下内容中的第(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考验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问:第一款“原申请已被驳回”,一半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第二款怎么又说驳回能提出分案申请
对这不是佷懂
tao000tao  新手上路 | 2007-5-8 00:35:48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对专利申请驳回的时间再询问一个问题
发出驳回决定之日--申请被驳回之日--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
三者的关系是怎么确定的呢?是不是前两者是同一天?
juice_321  注册会员 | 2007-5-8 09:50:40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写的还不错,很辛苦,很诚心
juice_321  注册会员 | 2007-5-8 10:51:22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6.2.2 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针对不符合规定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3项优先权A、B、C,现在A超过了12个月,B、C没有超过,那么在后申请还能不能要求优先权呢?还是可以把三个优先权分开要求?我总感觉这个地方不是很清楚。

我觉得这里说的最早的在先申请日,说的是在先申请不只是一份,比如甲先提交了申请1,然后提交了申请2,要求优先权A,B,C,现在又提交了申请3,依然有要求优先权A,B,C,那只要看最先的申请1就可以了.再比如,申请2中要求优先权A,B,C申请3中要求优先权A,B,C,D,这个D是1所没有的,这时候相对的在先申请也不是一份,对于A,B,C三个只要看1就可以,至于D最早的在先申请是3嘛
juice_321  注册会员 | 2007-5-8 10:53:25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对于D最早的在先申请是2,所以qingluan 最后说的是对的
juice_321  注册会员 | 2007-5-8 11:35:30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怎么没有人写分案申请这部分啊。指南P80页,审查员根据原申请核实一下内容中的第(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考验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问:第一款“原申请已被驳回”,一半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第二款怎么又说驳回能提出分案申请
对这不是佷懂

这里说的分案申请时间早在申请文件被受理的时候就可以提出,因为分案申请要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发明名称,此时都有了.当然,如果审查工作终结就不可以再提出.第一款“原申请已被驳回”,一半不得提出分案申请,实际上是驳回已经生效{关键},就是在法定期间你没有申请复议.如果你申请复议了,复议请求的理由成立,撤消原驳回决定,那么原审查部门就要继续审查,此时当然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如果驳回申请理由呢,你可能就这么算了,那原来的申请都没有了,自然无所谓分案,当然你也可能发狠,去北京第一中院起诉,也可能请求国务院终裁,就可能又回到继续审查中来,有机会提出.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关键还是审查程序有没有终结,如果终结了你再来,不利于档案的保管,文件的审查,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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