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 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2007-2-8 19:18
40137106
huahua1985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3-8 01:01:16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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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利  注册会员 | 2007-3-8 01:11:50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竹雪wrote:

(3)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申请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是否在法和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或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申请视为撤回或文件视为未提交

上述理解似乎有误,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申请文件的提交日期作出规定和限制,申请文件的提交日期应该由申请人决定。

竹雪:打错了,已更正了,谢谢指正,加分鼓励!
与申请专利相关的其他相关文件――是否在法和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或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申请视为撤回或文件视为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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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利  注册会员 | 2007-3-9 22:27:18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竹雪wrote:

3.1 初步审查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A: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是)――经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公布程序

B: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否)――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公布程序

C: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
是否明显属于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明显不符合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上述A和B的理解有误,对“初步审查合格”中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应该是不能通过补正而克服的缺陷。下文3.3正说明了这个问题: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A: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B:说明理由;C: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注意:是明显实质性缺陷而非实质性缺陷,也即只有当实质性缺陷存在明显影响公布时,才需要指出和处理)。


通过对比上述竹雪对3.1和3.3的理解,可见在“明显实质性缺陷”问题上是矛盾的,我认为3.3的理解是正确的,3.1中的“补正”应该是指可对可以克服的缺陷的补正,而不是指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补正。

竹雪:谢谢指正,此理解确实是有误。

应该是初步审查合格包括:符合法和细则的规定,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或需要补正的已经过补正符合初审要求。

加分鼓励。

PS:在帖子上不知道怎么划图,所以我现在用笔记本划了。
ps  注册会员 | 2007-3-9 23:12:35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睿利 wrote:
竹雪wrote:

3.1 初步审查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A: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是)――经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公布程序

B: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否)――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公布程序

C: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
是否明显属于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明显不符合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上述A和B的理解有误,对“初步审查合格”中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应该是不能通过补正而克服的缺陷。下文3.3正说明了这个问题: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A: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B:说明理由;C: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注意:是明显实质性缺陷而非实质性缺陷,也即只有当实质性缺陷存在明显影响公布时,才需要指出和处理)。


通过对比上述竹雪对3.1和3.3的理解,可见在“明显实质性缺陷”问题上是矛盾的,我认为3.3的理解是正确的,3.1中的“补正”应该是指可对可以克服的缺陷的补正,而不是指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补正。

竹雪:谢谢指正,此理解确实是有误。

应该是初步审查合格包括:符合法和细则的规定,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或需要补正的已经过补正符合初审要求。

加分鼓励。

PS:在帖子上不知道怎么划图,所以我现在用笔记本划了。

应该标为“实质性缺陷”,而不是“明显实质性缺陷”!
ps  注册会员 | 2007-3-9 23:19:58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这里说的 “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如果还不合格怎么办呢?

还有在 初审时被驳回的申请是否对以后相同主题的申请构成抵触申请,如果不构成,那么实质审查被驳回后的申请是否会对以后相同主题的申请构成抵触申请? 公告以后的申请呢?
睿利  注册会员 | 2007-3-10 18:59:51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1. ps wrote:
这里说的 “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如果还不合格怎么办呢?

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2. ps wrote:

还有在 初审时被驳回的申请是否对以后相同主题的申请构成抵触申请,如果不构成,那么实质审查被驳回后的申请是否会对以后相同主题的申请构成抵触申请? 公告以后的申请呢?

根据《审查指南》第三章 新颖性:
2.2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按照上述条款,可见“初审时被驳回的申请”因未公布而不能构成抵触申请,“实质审查被驳回后的申请”还需根据该申请的申请日和公布日来判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i_ask  新手上路 | 2007-3-11 22:25:47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这个问题还可以这样看:因为是不定向选择,所以针对每一条都应该分析:
A:如果初审不合格,但考虑时间是没有用的。不选。
B:公布的时间与优先权无关。初审是否合格呢?不选。
c:同上。
D:属于公开的几种情况之一,且满足了基本的“初审合格”的条件。选。
rainbow30 wrote:

考题:下列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在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公布
B、无优先权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C、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D、要求提前公开的,经初审合格后即行公布

上题正确答案是什么?我怎么觉得ABCD都对,请施教,谢谢!
lawyer_xll  新手上路 | 2007-3-12 04:54:34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很仔细了
自由主义者  新手上路 | 2007-3-12 16:38:57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大学难道不是法人单位吗?发明人教师和科研人员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已大学为申请人和法人主体不可以吗?

Loverworm:我想你是把中国单位和法人的概念弄糊涂了吧? 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但不意味着他不是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中国单位。对个体工商户的概念我也很清楚哦,比如合伙企业,它也不是法人,但是以企业名义申请,还有其他组织,也不是法人,比如某某大学,也以大学的名义申请。因此,我现在要判断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名义确定以什么名义,如果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多个个人名义申请?还是以户主名义申请?我是想确定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商户名称,个体工商户有在工商局登记的商户名称么?如果有,个人认为完全可以用登记的商户的名称申请,类似于合伙企业。但个体工商户是否有登记的商户名称我无法确定。但我记得我姑姑家的个体工商户好像是以个人名义登记,没有商户名称,商户名称这一栏写着我姑父的名字。
疑问:大学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吗?大学里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申请职务发明已大学作为申请人不可以吗?大学作为法人主体货真价实.
mmjj  注册会员 | 2007-3-12 22:38:25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大学作为申请人完全可以,大学里的一个系作为申请人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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