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ce_321 wrote:
6.2.2 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针对不符合规定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3项优先权A、B、C,现在A超过了12个月,B、C没有超过,那么在后申请还能不能要求优先权呢?还是可以把三个优先权分开要求?我总感觉这个地方不是很清楚。
我觉得这里说的最早的在先申请日,说的是在先申请不只是一份,比如甲先提交了申请1,然后提交了申请2,要求优先权A,B,C,现在又提交了申请3,依然有要求优先权A,B,C,那只要看最先的申请1就可以了.再比如,申请2中要求优先权A,B,C申请3中要求优先权A,B,C,D,这个D是1所没有的,这时候相对的在先申请也不是一份,对于A,B,C三个只要看1就可以,至于D最早的在先申请是3嘛
根据个人理解和新专利法详解中的内容,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每一项都要符合优先权要求,第一个例子中,A已经超过12个月,故在后申请不能享有A的优先权,其申请日为B、C中最早的一个日期,但在判断新颖性时应以各自享有的优先权在先申请的日期为准,即优先权日。
另外,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有个规定,即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点在要求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时有所不同,具体我也很迷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