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 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2007-2-8 19:18
40133106
juice_321  注册会员 | 2007-5-8 11:38:45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初来乍到,大家一起学习
广告位说明
qying_zhu  新手上路 | 2007-5-8 23:32:02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juice_321 wrote:
6.2.2 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针对不符合规定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3项优先权A、B、C,现在A超过了12个月,B、C没有超过,那么在后申请还能不能要求优先权呢?还是可以把三个优先权分开要求?我总感觉这个地方不是很清楚。

我觉得这里说的最早的在先申请日,说的是在先申请不只是一份,比如甲先提交了申请1,然后提交了申请2,要求优先权A,B,C,现在又提交了申请3,依然有要求优先权A,B,C,那只要看最先的申请1就可以了.再比如,申请2中要求优先权A,B,C申请3中要求优先权A,B,C,D,这个D是1所没有的,这时候相对的在先申请也不是一份,对于A,B,C三个只要看1就可以,至于D最早的在先申请是3嘛

根据个人理解和新专利法详解中的内容,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每一项都要符合优先权要求,第一个例子中,A已经超过12个月,故在后申请不能享有A的优先权,其申请日为B、C中最早的一个日期,但在判断新颖性时应以各自享有的优先权在先申请的日期为准,即优先权日。
另外,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有个规定,即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点在要求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时有所不同,具体我也很迷糊。
广告位说明
tao000tao  新手上路 | 2007-5-9 01:27:55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谢谢juice_321 的分析。
haristy  注册会员 | 2007-5-11 18:05:33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看<審查指南>如同看天書一般!

郁悶ing!
alicech22  新手上路 | 2007-5-11 19:06:46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竹雪真是好耐心,要复习完审查指南得在这里贴出多少页才行啊。。。(y)
wl1975sdm  注册会员 | 2007-5-24 16:42:25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tao000tao wrote:
怎么没有人写分案申请这部分啊。指南P80页,审查员根据原申请核实一下内容中的第(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考验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问:第一款“原申请已被驳回”,一半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第二款怎么又说驳回能提出分案申请
对这不是佷懂
这个应该是一个驳回决定是否生效的问题,审查指南5.1.1有说明,因为收到驳回决定之后有三个月的期限可请求复审,在些期间,驳回决定并不生效,因为复审有可能认为驳回不对。只有在驳回又不申请复审三个月后驳回决定生效了此时就不可提出分案申请了。
GOODMAN1982  新手上路 | 2007-5-29 03:24:39

Re:陪竹雪一起学审查指南(新)

呵呵
和竹雪一起攻关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