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闻] 法院系统与国知局越行越远。。。。。。

2012-4-12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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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isgoodboy  新手上路 | 2012-4-16 11:31:09
高人挺多,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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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2-4-16 13:09:18

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景运嘉文:同意,法律的确定性很重要。 (2012-04-16 10:49) 
所以,这个只能是个案标准,而且,对以前的专利案件应该尽量不加适用。

否则,可能会有的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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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2-4-16 16:29:43
这个帖很有意思,大家讨论的很激烈。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中国的宪法一概不知,仅以专利工作者的角度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在其他国家,司法和行政的对立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特别是日本和美国。曾经听过一个日本最高法院退下来的审判长对于创造性的演讲,据他所说,日本专利局50%对于专利的创造性的判断都有误。原因是在法院,仅以专利法作为依据,而设专利局制定的审查指南仅为专利局的内部规定,缺乏法律的约束性。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觉得这个原则还是对的。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按理说应该也是专利局的内部规定,不应该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况且,个人认为,将无效宣告时的修改方式限定为3个的话,无论是对权利人还是善意第3者都有所不公。曾经,读过一些无效案件,在认定有错别字或是误记的情况下,认定专利有效的荒唐结论。那请问真正的权力范围为何?专利权人以哪个范围行使自己的权利?又怎么能安心行使权力。还有,善意的第3者以何来判断是否侵权?造成这种荒唐结论的原因不就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3种修改方式。

因此,在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其他的修改方式。也就是说,我是支持最高法院的判决。这也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而绝不是以审判权凌驾行政权。
有一点,我觉得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值得商榷,既然确定了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就不应该再对审查指南进行解释。这样反而有点自相矛盾的感觉。
最后,法律也好,法规也罢,或是内部规定也好,是人来定,自然有缺陷,既然专利局没有勇气承认错误,那只有靠法院给个公道了,难道不是吗?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6 16:59:20

回 tansuyuan 的帖子

tansuyuan:这个帖很有意思,大家讨论的很激烈。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中国的宪法一概不知,仅以专利工作者的角度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在其他国家,司法和行政的对立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特别是日本和美国。曾经听过一个日本最高法院退下来的审判长对于创造性的演讲,据他所说,日本 .. (2012-04-16 16:29)
首先,我很高兴你质疑最高法解释审查指南的行为。
其次,专利法到底是啥意思,是几个法官说了算的吗?
审查指南,不是内部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审查指南的修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量专家执笔,社会公众提出了意见,外国的利益相关人也提出了意见。审查指南的规定,聚结了那么多人的智慧,却被合议庭的3个法官,轻而易举地推翻了。请问,这到底是司法的公正,还是司法的独裁?
专利法是一部讲究权利人与公众利益平衡的法,在文件的修改上,特别体现了这种平衡。你认为权利人会不满修改方式受限,但我觉得社会公众会欢迎这种受限。
对于授权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错别字问题,我们国家还没严苛到都宣告无效的地步。你有点危言耸听了。
我看够了司法权的任意恣睢!你觉得公正合理,我不觉得!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2-4-16 17:00:46

回 tansuyuan 的帖子

tansuyuan:这个帖很有意思,大家讨论的很激烈。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中国的宪法一概不知,仅以专利工作者的角度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在其他国家,司法和行政的对立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特别是日本和美国。曾经听过一个日本最高法院退下来的审判长对于创造性的演讲,据他所说,日本 .. (2012-04-16 16:29) 
个别法官的个人言论,不太好用的太深。

貌似个主要国家,都是专利审查指南发挥主要作用。

审查指南之外,还有操作规程呢,那个才是彻底的内部规定


按您所说,专利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不只可以用于申请程序,还可以用于无效宣告程序了?这个问题上,法无禁止则行的标准貌似不太应该适用呢。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6 17:02:47

回 良心代理 的帖子

良心代理:所以,这个只能是个案标准,而且,对以前的专利案件应该尽量不加适用。

否则,可能会有的乱了~ (2012-04-16 13:09)
我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我立马召开记者会,严正申明,根据法律法规,审查指南的解释权归制定机关暨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法越权裁判!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6 17: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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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这个帖很有意思,大家讨论的很激烈。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中国的宪法一概不知,仅以专利工作者的角度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在其他国家,司法和行政的对立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特别是日本和美国。曾经听过一个日本最高法院退下来的审判长对于创造性的演讲,据他所说,日本 .. (2012-04-16 16:29)
专利审查指南,不是内部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6 17: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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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这个帖很有意思,大家讨论的很激烈。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中国的宪法一概不知,仅以专利工作者的角度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在其他国家,司法和行政的对立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特别是日本和美国。曾经听过一个日本最高法院退下来的审判长对于创造性的演讲,据他所说,日本 .. (2012-04-16 16:29)
我个人觉得,你把法院看得过于神圣了。
法院是典型的独裁机构,一个案子,就那么几个法官在那审。。。。。。审的过程,法官还不与当事人辩论,鬼才知道法官有没有听当事人的陈述!
没必要觉得法院多高尚,法院的独裁工作方式,也难以保证时时刻刻输送正义给社会。
美国有个大法官的一句话,揭露了法院的本质: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而是因为是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2-4-16 21:17:08

回 良心代理 的帖子

良心代理:个别法官的个人言论,不太好用的太深。

貌似个主要国家,都是专利审查指南发挥主要作用。

....... (2012-04-16 17:00)
我并没有把法官的言论当一回事,只是想说明在一些只要的国家,例如日本,美国的审查指南都没有法律效力。

虽说在行政局,审查指南比较受重视,但到了法院,就没有了法律效力。如果您不信的话,可以查一下。当然正像您所说,除了指南之外,各国确实有一个操作规程一样的东西。我想我这个在国外呆了十年的行内人对这些基本理论还是比较了解的。

当然,我也必须承认中国的审查指南确实发挥着主要作用。因为,与上述国家的专利法相比,我国的专利法非常的抽象,可以说是规定不明确。容易根据个人的理解进行随意的解释。
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2-4-16 21: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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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首先,我很高兴你质疑最高法解释审查指南的行为。
其次,专利法到底是啥意思,是几个法官说了算的吗?
审查指南,不是内部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审查指南的修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量专家执笔,社会公众提出了意见,外国的利益相关人也提出了意见。审查指 .. (2012-04-16 16:59)
我只是就事论事而已,觉得符合逻辑的就赞同,不符合逻辑的当然就不能接受。

确实像您所说的一样,审查指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量专家执笔,社会公众提出了意见,外国的利益相关人也提出了意见。但并不代表他完美,并不代表他就一定公众的意见,外国的利益相关人,我本人在国外10多年,也是行内之人,我说听到的是还有能多意见就没有反应在审查指南的修订中,比如就是无效宣告中的修改方式,与其他国家格格不入,差异很大。

我想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作出最终判决时,应该也对国外的无效修改方式进行详细地研究和参考,充分站在第3者的角度,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绝不是向您所说的轻而易举地推翻,至少在此案件中是这样的。(其他案件不做讨论)我可以很负责的对您说在日本90%以上的行业人对中国现行的无效修改方式不满,这与您所述不符。

对错别字和明显的误记进行认定,又不允许修改维持有效的结论更是不符合逻辑,明显与专利法的立法精神不符,由于权力范围有误,明显阻碍公众的便利,将错误的技术信息公布于众,及妨碍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妨碍了善意第三者的实施,和对技术的理解。
综上所述,我没有说要将错别字的宣告无效,(可能是您理解有误)而是应该允许对错别字以及明显误记得修改,这样才符合我国专利法立法的精神。您说难道不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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