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帖很有意思,大家讨论的很激烈。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中国的宪法一概不知,仅以专利工作者的角度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在其他国家,司法和行政的对立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特别是日本和美国。曾经听过一个日本最高法院退下来的审判长对于创造性的演讲,据他所说,日本专利局50%对于专利的创造性的判断都有误。原因是在法院,仅以专利法作为依据,而设专利局制定的审查指南仅为专利局的内部规定,缺乏法律的约束性。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觉得这个原则还是对的。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按理说应该也是专利局的内部规定,不应该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况且,个人认为,将无效宣告时的修改方式限定为3个的话,无论是对权利人还是善意第3者都有所不公。曾经,读过一些无效案件,在认定有错别字或是误记的情况下,认定专利有效的荒唐结论。那请问真正的权力范围为何?专利权人以哪个范围行使自己的权利?又怎么能安心行使权力。还有,善意的第3者以何来判断是否侵权?造成这种荒唐结论的原因不就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3种修改方式。
因此,在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其他的修改方式。也就是说,我是支持最高法院的判决。这也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而绝不是以审判权凌驾行政权。
有一点,我觉得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值得商榷,既然确定了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就不应该再对审查指南进行解释。这样反而有点自相矛盾的感觉。
最后,法律也好,法规也罢,或是内部规定也好,是人来定,自然有缺陷,既然专利局没有勇气承认错误,那只有靠法院给个公道了,难道不是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