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闻] 法院系统与国知局越行越远。。。。。。

2012-4-12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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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3 15:22:18

回 良心代理 的帖子

良心代理:首先,这是无效程序的问题而不是申请阶段的问题,所以,是复审委的问题,而不是专利局的问题。

不是说明书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复审委在无效阶段根本就不允许对技术特征进行修改的问题。 (2012-04-13 15:17)
一针见血,一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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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3 15:30:42

回 JH001 的帖子

JH001:“一般地说”, 代理人应当为申请人/专利权人说话,对不对?

就此案来说,专利局方面追究的是,“修改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必须存在于原权利要求书中”,这要看怎么理解。

....... (2012-04-13 15:04)
即使说明书记载了1:30,也不允许这样改。
最高法简直是在颠覆我们国家的专利审查制度。
1:10~30和1:30,是两个不同的专利权,复审委没有资格授予专利权,也不对专利进行全面审查。最高法其实就是在逼迫复审委做专利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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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3 15:35:17

回 良心代理 的帖子

良心代理:首先,这是无效程序的问题而不是申请阶段的问题,所以,是复审委的问题,而不是专利局的问题。

不是说明书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复审委在无效阶段根本就不允许对技术特征进行修改的问题。 (2012-04-13 15:17)
老兄的专利基础知识,功底很扎实啊!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3 15:42:10

回 良心代理 的帖子

良心代理:首先,这是无效程序的问题而不是申请阶段的问题,所以,是复审委的问题,而不是专利局的问题。

不是说明书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复审委在无效阶段根本就不允许对技术特征进行修改的问题。 (2012-04-13 15:17)
思博也有人转发了这个报道(不是我转的),但思博的人的水平,明显没我们博派的人的水平高啊!我看他们的回帖,哈哈,没啥水平。
debao  注册会员 | 2012-4-14 10:25:38
审查指南当然应当由制定机关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解释。
但是法院也可以对专利法进行解释。

最根本的是维护和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要从这个根本思路考虑问题,而不是从部门利益考虑问题。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4 11:01:36

回 debao 的帖子

debao:审查指南当然应当由制定机关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解释。
但是法院也可以对专利法进行解释。

最根本的是维护和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要从这个根本思路考虑问题,而不是从部门利益考虑问题。 (2012-04-14 10:25)
法律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手中。
最高院只能做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行政部门没义务接受。
我现在批评的是,最高法越权解释行政规章。
fighterbruno  中级会员 | 2012-4-16 10:18:10
不要扣帽子,我觉得最高法的判决更符合法律精神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2-4-16 10:38:53

回 fighterbruno 的帖子

fighterbruno:不要扣帽子,我觉得最高法的判决更符合法律精神 (2012-04-16 10:18)
法律精神还是更应推行事前法吧?

事前,所有的法规文件中,就只有审查指南对无效程序的修改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事后可以给予不同的解释,对社会公众的利益损害貌似会很大奥。

比如说,根据已有的审查标准,社会公众会在做专利预警分析时,会得出相关专利应当会被宣告无效的结论,并对此不加回避。但是,如果……,那么,社会公众不是就……?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6 10:49:13

回 fighterbruno 的帖子

fighterbruno:不要扣帽子,我觉得最高法的判决更符合法律精神 (2012-04-16 10:18)
我很明确地告诉你,法律解释,那是全国人大常委说了算。
法律精神是啥?最高法说了算?你说了算?其实还是全国人大常委说了算。所以,别“妄揣圣意”。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6 10:49:29

回 良心代理 的帖子

良心代理:法律精神还是更应推行事前法吧?

事前,所有的法规文件中,就只有审查指南对无效程序的修改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事后可以给予不同的解释,对社会公众的利益损害貌似会很大奥。

....... (2012-04-16 10:38)
同意,法律的确定性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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