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基本是不去思博论坛的。那里充满了人身攻击,让我很反感。
我在博派还是看到了有人提到了思博论坛的1995的所谓参考答案。
我还是出来谈两点我的看法吧,就题论法,点拨新人。
1995的所谓参考答案,认为请求人说权2无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但认为权2没有创造性,所以修改的时候,删除了权2。
我认为1995的参考答案是没有道理的,不是最佳的。如果这就是阅卷小组讨论出来的答题要点,那我只能说审查员整体的水平也不怎么高。
我们不妨从反面看待权2要不要保留作为新独权的问题:
“1995”是删除了权2的,如果我不删权2呢?请求人能追加说权2没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吗?复审委能依职权审查权2的创造性吗?答案是不能。权利人有必要自行审查权2的创造性,自主删除权2吗?答案是没必要。有人解读1995的参考答案,说什么为了权利的稳定性而删除权2,完全是无稽之谈。不删除,权利就不稳固了吗?合并权2、3才是为了权利的稳固,我已经合并了权2、权3了啊。
那保留权2做独权,权2没创造性咋办?大不了再次被无效呗!但保留权2,即合法,又使得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当然是更佳方案。
当然,既然隐谷将1995的帖子置顶,那说明1995的答案并非空穴来风。近年来,很多年轻的审查员参与了阅卷,他们纪律性差,年年在论坛透露答题要点甚至偷拍评分标准挂在论坛,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
但评分标准中的答题要点,一定是明年条法司出的试题解析的参考答案吗?我看未必。阅卷领导小组,在阅卷过程,也会学习考生的答案,乃至修正自己的错误。后面条法司也会评析评分标准,将答题要点充实成为参考答案。
当然,我也不是说我的答法就是最佳答案。一句话:客户需要的、满意的,又合法的,才是最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