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利翻译的标准问题确实有必要讨论一下。笔者认为,首先专利翻译是法律文件的翻译,更准确地说是对证据的反映。因此有关证据的种种要求必须在译者翻译时考虑到。如与待证事实相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必须与原文证据一样,否则这责任谁也担不起。
在此基础上,翻译以信为基础并以信为归依就是必然。如果事实被反映的准确,即使其粗糙也是好的,比美妙如歌但偏离事实的翻译好至少1万倍。再者事实往往是粗糙的。
翻译时要考虑领域,考虑约定俗成的叫法或者术语,考虑原文的语法、习语而不要一叶障目不见森林,例如在法语翻译中常出现“par le bias de”,
“a pres de\"这样的短语其含义并非如所看到的几个单词的累积。再考虑领域,如纺织领域“ring” 或“upper roller”etc、医学领域需要对相应的技术知识、工艺知识有所储备才能反映其本意.否则当然离如实反映证据的要求很远,而且常常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权利损失。
专利翻译时最后还需要专利代理法律知识(因此楼上说专利翻译者不是专利代理人笔者实在不敢苟同)。1像专利法中出现的术语(权利要求,优先权,优选实施方式,产品,方法等等)要有深刻把握,并能够将它们如实地与对等法律效力的原文对应上从而做出最准确地翻译。
2专利翻译还需要撰写的经验,否则很难更好地提供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的翻译。原文对应的中译文也许可选择地很多这时就要考虑丰富的撰写经验了。
尽管实施细则117条对PCT申请相应权利的滥用进行了限制,但是如果权利要求因为翻译的原因译小了这就是代理人的责任,对于巴黎公约申请就完全需要涉外代理人的把握了。
专利翻译是需要综合的知识基础的,它不简单。专利翻译需要标准,它不是“烂”和“好”就可以说清楚的。我们的标准应该是基于译文的功效和目的,这样的有的放矢才能防止积极的探索流于谩骂和诋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