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于这个问题与各位存在不同看法,我的观点是X和Y构成共同侵权,同时,Y也可能单独构成侵权,
关于X和Y共同构成侵权的理由:
一、根据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单独的X和单独的Y都没有全面覆盖该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单独的X都不侵权(Y的定性下面另外列举0。
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X和Y的处理方法之总和全面覆盖了该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符合我国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
三、X和Y的行为前后关联,彼此配合和前后呼应,共同完成了对于该专利的侵权行为。
四、X和Y的具有明显的共同侵权意识行为,他们分别完成不同的阶段,是为了从表面上规避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
五、从反面讲,如果由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完成一个技术方案的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就不认为是侵权,那么任何方法之专利几乎都可以被这样的方式轻而易举的绕开,如果是这样,还需要方法权利要求干什么,谁也别申请方法类权利要求了,即使申请了也没有任何意义。
关于Y可能单独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满足下述条件,Y则单独构成侵权:
一、D是一种产品;
二、D是该方法直接得到的(其实这一点问题不大)
三、Y具有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产品D的行为。
上述三个条件,一、三条件,尤其是条件一难以满足,因此,我无法肯定,但是,Y是有单独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的
以上是我的观点,如有分歧,欢迎找我讨论切磋,QQ5763208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