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您好!
请教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在2010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将原来的实施细则中第二条删掉(即:原《实施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知果汁局做这样的修改有何意义?
第二个问题:
目前的实施细则中第二条为: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例如:新接收到的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的 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中,关于 权利要求书 部分,为什么还有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样的条款呢?
望杨老师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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