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您好!

请教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在2010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将原来的实施细则中第二条删掉(即:原《实施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知果汁局做这样的修改有何意义?

第二个问题:

目前的实施细则中第二条为: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例如:新接收到的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的 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中,关于 权利要求书 部分,为什么还有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样的条款呢?

望杨老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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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男  注册会员 | 2010-3-27 01:42:12

Re:请教杨老师,关于2010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意见通知书

ht22online wrote:
杨老师,您好!

请教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在2010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将原来的实施细则中第二条删掉(即:原《实施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知果汁局做这样的修改有何意义?

第二个问题:

目前的实施细则中第二条为: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例如:新接收到的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的 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中,关于 权利要求书 部分,为什么还有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样的条款呢?

望杨老师指教

呵呵,可不可以抢答啊,我看杨老师比较忙,为所欲为一下:
第一个问题: 原《实施细则》被移到《新专利法》了,这里不只涉及细则的修改,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原《专利法》修改,理由如下:
原《专利法》通篇未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定义,而是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予以规定。这导致《专利法》本身的规定不够完备。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直接涉及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主体范围,这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也是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基础,不宜由法律位阶低于《专利法》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予以规定。因此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移入《新专利法》第二条,分别作为其第二、第三、第四款。

第二个问题:我手上新接到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没有你说的这一项啊,我这个是3月8日发文的,你的一通是不是实施细则未试行前(例如2月1日之前)发文的或者审查的,要不然就是审查员给你发的一通还用原来的通知书模板,没有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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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22online  新手上路 | 2010-3-27 02:43:12

Re:请教杨老师,关于2010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意见通知书

猛男 wrote:
呵呵,可不可以抢答啊,我看杨老师比较忙,为所欲为一下:
第一个问题: 原《实施细则》被移到《新专利法》了,这里不只涉及细则的修改,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原《专利法》修改,理由如下:
原《专利法》通篇未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定义,而是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予以规定。这导致《专利法》本身的规定不够完备。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直接涉及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主体范围,这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也是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基础,不宜由法律位阶低于《专利法》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予以规定。因此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移入《新专利法》第二条,分别作为其第二、第三、第四款。

第二个问题:我手上新接到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没有你说的这一项啊,我这个是3月8日发文的,你的一通是不是实施细则未试行前(例如2月1日之前)发文的或者审查的,要不然就是审查员给你发的一通还用原来的通知书模板,没有注意到。

十分感谢你的回答,我收到的审查意见发文日期是2010年2月12日,感觉应该是您说的审查员没有注意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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