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宏观决策者与具体执行者的工作性质差别主要是什么。
2.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宏观决策者与具体执行者对技术背景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别。
3.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宏观决策者与具体执行者对法律(尤其是专利法)背景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别。
4.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宏观决策者与具体执行者对综合素质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别。
5. 在以上问题讨论的基础上,继续讨论一下,实际上只有执行上级指示的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与具备决策能力的人进行整体对比。是否可对比的结论与企业规模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之间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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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的这个大原则下讨论问题:在任何问题上两者肯定是有差别的,否则公司就不用请两个人了。
1. 工作性质差别主要是一个是宏观决策,另一个是具体执行。
2. 技术背景方面,后者可优于前者,前者优于后者更好。
3. IP的宏观决策者需要法律加专利法及实务,专利申请诉讼的具体执行者特别需要专利法,做商标和版权的不特别需要。
4. 宏观决策者:民法+实务,专利法+实务,理工科背景,商业素质,个人素质;具体执行者做好桌面上的工作即对得起工资了。
5. 在以上问题讨论的基础上,继续讨论一下,实际上只有执行上级指示的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与具备决策能力的人进行整体对比。是否可对比的结论与企业规模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之间的关系如何(这个问题没有好回答的。LZ在工作中被抑郁了?看领导不顺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