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道理。但是还是应该按照法 细则 和指南里面的而标准来写,也就是说
如果是独权的话,要首先分清楚前序和特征部分,否则一味地用 点名+连接的话,虽然能把装置
写清楚了,但是还是搞不清真正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我认为首先要把独权解决的技术问题搞清楚,把解决技术问题的那部分技术特征写清楚,这里面适用于点名+连接,但是前序部分就用不到了。并且特征部分用点名+连接也有很多弊端,有些技术特征之间可以用功能性的限定等等,这样保护范围更大。
权利要求不单单是写出来那么简单,点名+连接的方式首先就没有考虑到下一步的答辩过程中的缺陷,比如最常见的创造性的缺陷,首先就是要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再讲其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而只关注于点名+连接,容易在撰写时造成搞不清楚解决的技术问题,答辩时分不出区别技术特征的缺陷。
总之,每一个权利要求是一个或几个技术方案,而专利法里的技术方案是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如果光是把一个装置完整的交待清楚连接关系了,到最后没弄清楚解决的技术问题,那实际意义并不大。当然,这种方式优点我就不说了,作者也很有水平,在这里只是提一些其他观点,相互交流,互相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