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arena wrote:
考试时经常发挥不了一个人的正常水平,因为时间的原因。本人基于对卷三考试题目的记忆,对自己的答案进行了完善,我认为以下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比较接近理想答案。
申请人有三个发明点,一个是比较器,一个是气囊式止鼾装置,一个是摇动式止鼾装置,所以应该以三个专利申请进行发明创造点的保护。
第一,以比较器为基点。
1.一种止鼾枕头,其特征包括音频检测器+比较器+止鼾装置。
2.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振动器。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振动器包括。。。。
5.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气囊式止鼾装置。
6.根据权5,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式止鼾装置包括。。。。。
7.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摇动式止鼾装置。
8.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动式止鼾装置包括。。。。。。
第二,以气囊式止鼾装置为发明点,
1.一种气囊式止鼾装置,其特征包括。。。。
2.根据权1,其特征还连接有音频检测器。。。。。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比较器。。。。。
第三,以气囊式止鼾装置为发明点,
1.一种摇动式止鼾装置,其特征包括。。。。
2.根据权1,其特征还连接有音频检测器。。。。。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比较器。。。。。 根据所给材料,实施例1是野蛮的惊醒/吓醒使用者(振动止鼾,会使使用者醒),而实施例2、3是通过改变睡姿来止鼾,止鼾但使用者不会醒。故,实施例一的“比较器”是区别特征;实施例2、3可以概括成一个独权,概括词“睡姿改变装置”是两个实施例中均明确给了的,是区别特征。所以,实施例2、3合案然后跟实施例1分案。
以上除“野蛮的惊醒/吓醒”是杜撰词外,其它记得都是原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