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
我的一个客户,是香港人,个人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上面写了他的香港身份证号码,但是当时他不希望提供香港的住址,于是写他在深圳工厂的地址,
补正通知书上面有写到请求修改错误的身份证号码,
我在补正书的同时提交了著录事项变更书,将住址删了,身份证号码也删了,地址上面写了中国香港
第二次拿到授权通知书和视为未提出著录事项变更通知书,
客户希望用深圳的地址,而且又要表明他是香港人的身份,请问我现在还需要进行著录事项变更?在第一次请求书中写到的身份证号码(香港地区的身份证号码)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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