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分不分案我都过不了了

2009-12-8 02:58
955147
少用的  中级会员 | 2009-12-8 18:05:07

Re:[事后诸葛亮]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

略微提出一些意见

你的第二、第三个独权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或者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因为实施例都是结合比较器来说的,没有给出不带比较器的技术方案

再者就是技术方案重复

很难证明有创造性,因为结构特征比较常见,发明点是结合特征,而非结构特征。

供参考
sucarena wrote:
考试时经常发挥不了一个人的正常水平,因为时间的原因。本人基于对卷三考试题目的记忆,对自己的答案进行了完善,我认为以下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比较接近理想答案。

申请人有三个发明点,一个是比较器,一个是气囊式止鼾装置,一个是摇动式止鼾装置,所以应该以三个专利申请进行发明创造点的保护。

第一,以比较器为基点。
1.一种止鼾枕头,其特征包括音频检测器+比较器+止鼾装置。
2.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振动器。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振动器包括。。。。
5.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气囊式止鼾装置。
6.根据权5,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式止鼾装置包括。。。。。
7.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摇动式止鼾装置。
8.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动式止鼾装置包括。。。。。。

第二,以气囊式止鼾装置为发明点,
1.一种气囊式止鼾装置,其特征包括。。。。
2.根据权1,其特征还连接有音频检测器。。。。。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比较器。。。。。

第三,以气囊式止鼾装置为发明点,
1.一种摇动式止鼾装置,其特征包括。。。。
2.根据权1,其特征还连接有音频检测器。。。。。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比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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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nbao  注册会员 | 2009-12-8 18:57:05

Re:[事后诸葛亮]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

哈哈,楼主的三个案子应该是果汁局所谓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等着收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知书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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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ang  注册会员 | 2009-12-8 19:02:46

Re:[事后诸葛亮]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

两点是毋庸置疑的。

其一,比较器本身不一定有创造性,但其与止鼾装置的结合使用应该是发明点。

其二,不管是晃动装置还是摇动装置,尤其是第二个实施例中的那个平面移动的装置,看似有独立的创造性,但若脱离与比较器的结合,很难成为一个发明点。
tgl888  中级会员 | 2009-12-8 19:19:03

Re:[事后诸葛亮]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

第一,以比较器为基点。
1.一种止鼾枕头,其特征包括音频检测器+比较器+止鼾装置。
2.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振动器。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振动器包括。。。。
5.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气囊式止鼾装置。
6.根据权5,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式止鼾装置包括。。。。。
7.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摇动式止鼾装置。
8.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动式止鼾装置包括。。。。。。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LZ权3\\权5\\权7这么写似有不妥///因为虽然是从权,但是每一个权利要求都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方案,LZ只写包含XXX,确未写其组成或功用,以及位置连接关系等...很明显..这几个从权是不完整的技术方案....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9-12-8 19:24:24

Re:[事后诸葛亮]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

fujinbao wrote:
哈哈,楼主的三个案子应该是果汁局所谓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等着收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知书吧,呵呵

老兄,你对非正常申请是这样理解的呀,我服你了

不同的发明点是要可以相互引用成为从属权利要求的,虽然各个专利的从属权利会有相同的部分,当也不至于被专利局说成是非正常申请。
少用的  中级会员 | 2009-12-8 19:26:55

Re:[事后诸葛亮]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

权1的问题不大
比较器的功能性描述需要有
因为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音频检测器与止鼾装置的耦接关系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9-12-8 19:27:17

Re:[事后诸葛亮]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

tgl888 wrote:
第一,以比较器为基点。
1.一种止鼾枕头,其特征包括音频检测器+比较器+止鼾装置。
2.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振动器。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振动器包括。。。。
5.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气囊式止鼾装置。
6.根据权5,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式止鼾装置包括。。。。。
7.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摇动式止鼾装置。
8.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动式止鼾装置包括。。。。。。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LZ权3\\权5\\权7这么写似有不妥///因为虽然是从权,但是每一个权利要求都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方案,LZ只写包含XXX,确未写其组成或功用,以及位置连接关系等...很明显..这几个从权是不完整的技术方案....

同意你的观点,现实我不会这样写的。一定会对其进行一个必要的技术说明,然后再对每个技术要点再次限定。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9-12-8 19:32:59

Re:[事后诸葛亮]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

我在前面所写的只是一个框架,基于这样的思路来写。

关于第二个和第三个申请,可以增加音频检测器,但是比较器应当放在从权中,以扩大保护范围,这也是分成三个专利申请的目的。因为实施中,可能只采用二个止鼾装置中的任何一个,如果只申请了一个以比较器为独权的专利时,则无法维权。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0:04:32

Re:[事后诸葛亮]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

关于权利要求项不要超过十条,在现实中也是一个考虑因素,就如客户是否会愿意申请三个专利还是一个专利,或二个专利,都是需要考试的,
但是考试时不应当做为考虑因素,那怕一百条也应该写。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9-12-9 00:52:08

Re:[事后诸葛亮]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

关于权利要求项不要超过十条,在现实中也是一个考虑因素,就如客户是否会愿意申请三个专利还是一个专利,或二个专利,都是需要考试的,
但是考试时不应当做为考虑因素,那怕一百条也应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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