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分不分案我都过不了了

2009-12-8 02:58
968847
firephenix  注册会员 | 2009-12-9 18:54:41

Re: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之讨论

有必要写很多独立权利要求,甚至分案吗?我觉得一个独权就可以将发明者的设计方案全部包括进来了,下面是我认为比较好的答案.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枕头,用于检测声音的声音检测器和用于驱动枕头动作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将声音检测器检测到的信号与使用者的鼾声进行比较的比较器,如果比较结果是鼾声则驱动止鼾装置开始工作。

2.止鼾装置是设置在枕头上的振动器。

3.枕头上还设置有与气泵连接在一起的气囊,该止鼾装置是用于驱动气泵工作的气泵驱动装置.

4. 该枕头上的气囊共有多个, 该止鼾装置可以驱动多个气囊依次充气放气.

5.枕头下方设置有驱动板和基座,该止鼾装置是用于驱动驱动板相对基座运动。

6.枕头下方还设置有支撑板,该支撑板夹设在驱动板与枕头之间。
广告位说明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9-12-9 20:45:16

Re: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比较接近标准答案的写法之讨论

分案是出于保护的角度来说的,三个发明点可以合在一起申请,共同点是比较器,我一开始也是这么想的,写到最后,突然想到,这是考试,问到了要不要分案,为什么要分案,想一想,要分案。可是只有不到五分钟的时间,结果只写了二个分案的名称,连权利要求1都没有写完。
分案是肯定的,除非答案是出于其它目的。
广告位说明
kings  中级会员 | 2009-12-9 21:12:43

Re: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最后五分钟判断要分案,可时间已来不及了

想分案,没纸了
fzggjj  注册会员 | 2009-12-9 21:35:10

Re: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最后五分钟判断要分案,可时间已来不及了

按lz的逻辑,以后果汁局的考卷没法出了,一提要不要分案,就是暗示考生要分案,不提就暗示不要分案?
那审查员驳回决定里还告诉申请人可以复审,那也暗示申请人必须复审?
考试中,分不分案完全从单一性角度考虑的。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9-12-9 22:05:27

Re: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最后五分钟判断要分案,可时间已来不及了

fzggjj wrote:
按lz的逻辑,以后果汁局的考卷没法出了,一提要不要分案,就是暗示考生要分案,不提就暗示不要分案?
那审查员驳回决定里还告诉申请人可以复审,那也暗示申请人必须复审?
考试中,分不分案完全从单一性角度考虑的。

一开始我也是想以比较器为基础有单一性,就不分案了。问题是二个新的止鼾装置,是可以单独与原有的振动器结合在一起实施的,要单独保护,自然要分案了。

实际中为什么很少会分案,大多数是因为客户不会出这个钱。。。
lostmarine  注册会员 | 2009-12-9 22:42:18

Re: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最后五分钟判断要分案,可时间已来不及了

根本没必要分案,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就能搞定的东西
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9-12-10 02:17:50

Re: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最后五分钟判断要分案,可时间已来不及了

不管答案是不是分案,我都得不到好分,因为分案没有写完,不分案的话,我又写了分案。
准备明年再考了
fzggjj  注册会员 | 2009-12-10 02:36:37

Re: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分不分案我都过不了了

我看分案的权2和权3止鼾装置的主题应该改为一种折腾人的装置或者一种免服摇头丸也可摇头的装置,无毒无副作用,
一导电要么就振,要么就摇,这一个晚上还睡得着么?这种权利要求跟止鼾有何关系?不是主题叫止鼾就万事大吉了。
有一种分案好像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加了个类似于接收止鼾启动信号后启动.......,这个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限定,那也只有比较器发出启动信号一个实施例能够支持,怎么能够概括这么大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其他的启动信号么?
反观权1,止鼾装置本身范围已经很大了,但是有振动和那两个装置的支持,也是可以的;
上面有个tx是老实人,分别就这三个实施例写了三个独权,实在。
redstar  中级会员 | 2009-12-10 16:09:27

Re: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分不分案我都过不了了

首先独立权利要求需要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以写的保护范围过大,则无法满足专利申请的要求,就难以取得专利授权(理论的解释,并非实际操作是如此)

firephenix 如此写法应该属于其中一种
大致上是枕头一件申请,摇摆装置一件申请,将枕头放在摇动摆装置上另一件申请。对于第三种方式,枕头与摆动装置的比较器和音频接受器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者共用。

我记得好像当时的题干要求写独立权利要求项即可,然后写一下为什么要分案申请就行了。  上面各位写的挺多的,有的还把附属权利要求项都写上去了。 不是我把题干理解错了吧
少用的  中级会员 | 2009-12-10 17:04:41

Re:2009年专代考试卷三撰写:最后五分钟判断要分案,可时间已来不及了

sucarena wrote:
不管答案是不是分案,我都得不到好分,因为分案没有写完,不分案的话,我又写了分案。
准备明年再考了
不要这么悲观
我看好你
第一组权利要求写得不错
不分案大不了扣一些分数
我也没有分案
因为我觉得分案的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因为两个实施例中都结合比较器来说的
撇开比较器的实施方式得不到支持
现有技术是怎样和说明书公开了什么还是两回事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