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公司和李公司均为生产一种灯具的企业,同时有生产一种新型的灯具,其中的王公司先把这种新型灯具申请了专利,该专利的主权项是 该灯具包括用于透光的A及用于反光的B和C,其特征在于A的内侧还设有镜片D,以及用于固定B、C、D的E。
李公司看到王公司的产品上面打上了专利申请号,也去申请了一个专利,其专利内容如下:
1 一种灯具,包括光源和用于透光的A,其特征在于A的内侧设有镜片D。
2、进一步限定光源的位置
3、进一步限定光源为二个,且光源的光线相交处有混合镜,有反光的B和C。
4、进一步限定光源为三个,有二个混合镜。
5、进一步限定设有用于固定B、C、D的E。
现假设A的内侧设有镜片D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王公司的专利申请在先,李公司的权利项1是否还具有创造性?(李公司的主权项会大于王公司的主权项,因为李公司的特征中没有反光的B和C)
王公司和李公司的专利均为实用新型,李公司实施哪几个权利项为侵权?
以我的理解来看,李公司的主权项是王公司的上位概念,李公司的从属权项则为王公司专利的具体化。王公司的专利可以继续有效,而李公司的主权项可以被无效(虽然其概念会比王公司的专利内容上位化,但构思相同,达到效果相同,属于他人提出的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抵触申请,能作为无效的理由),而其从属权项能保留有效。
希望你能说说自己的看法,这种规避设计方式如何?有没有更高明的办法?
王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真的对李公司的专利申请构成抵触申请?内容不完全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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