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专利规避设计讨论

2008-5-22 07:21
40694
王公司和李公司均为生产一种灯具的企业,同时有生产一种新型的灯具,其中的王公司先把这种新型灯具申请了专利,该专利的主权项是 该灯具包括用于透光的A及用于反光的B和C,其特征在于A的内侧还设有镜片D,以及用于固定B、C、D的E。

李公司看到王公司的产品上面打上了专利申请号,也去申请了一个专利,其专利内容如下:
1 一种灯具,包括光源和用于透光的A,其特征在于A的内侧设有镜片D。
2、进一步限定光源的位置
3、进一步限定光源为二个,且光源的光线相交处有混合镜,有反光的B和C。
4、进一步限定光源为三个,有二个混合镜。
5、进一步限定设有用于固定B、C、D的E。

现假设A的内侧设有镜片D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王公司的专利申请在先,李公司的权利项1是否还具有创造性?(李公司的主权项会大于王公司的主权项,因为李公司的特征中没有反光的B和C)

王公司和李公司的专利均为实用新型,李公司实施哪几个权利项为侵权?

以我的理解来看,李公司的主权项是王公司的上位概念,李公司的从属权项则为王公司专利的具体化。王公司的专利可以继续有效,而李公司的主权项可以被无效(虽然其概念会比王公司的专利内容上位化,但构思相同,达到效果相同,属于他人提出的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抵触申请,能作为无效的理由),而其从属权项能保留有效。

希望你能说说自己的看法,这种规避设计方式如何?有没有更高明的办法?

王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真的对李公司的专利申请构成抵触申请?内容不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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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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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sun  认证会员 | 2008-5-22 18:25:06

Re:专利规避设计讨论

后申请专利的独权比在先专利缺少区别技术特征,单从权利要求书上很难判断应该以何种理由提起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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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8-5-22 20:57:06

Re:专利规避设计讨论

madsun wrote:
后申请专利的独权比在先专利缺少区别技术特征,单从权利要求书上很难判断应该以何种理由提起无效申请。

用新颖性怎么样?
madsun  认证会员 | 2008-5-22 21:14:47

Re:专利规避设计讨论

刘立国律师 wrote:
用新颖性怎么样?
新颖性判断标准的前提是两者在实质上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从权利要求上来看,两者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不同的,是否可以用新颖性标准还要看两个发明的预期效果是否相同。
学不了  注册会员 | 2008-5-23 21:45:49

Re:专利规避设计讨论

我觉得二者独权的技术特征不同,前者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后者的技术方案,因此前者不是后者的抵触申请,后者不存在新颖性问题。但后者的独权在减少了技术特征之后是否能达到相同甚至更好的技术效果值得怀疑,因此创造性有问题。而作为现有技术的“反光的B和C”恐怕是无法省略的,除非省略本身就有创造性。如果后者从权中的光源位置、个数或混合镜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可以上升为独权的。
前者的独权中“用于固定B、C、D的E”应该写到从权中,否则自己就缩小了保护范围,也给了他人钻空子“规避设计”提供了机会,虽然这种“规避设计”不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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