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o wrote:
呵呵,到底谁是谁非,可以请审查员来看看
我的观点已经总结在前面(9楼和25楼)了,总结起来无非是两条
1。新颖性对比应当只涉及技术方案之间的对比,不能拿对比文件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来评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除非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判断该对比文件对于这个技术特征的描述已经公开了一个足以用来对比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2.如果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是一个封闭的\"A+B+C\",而对比文件只公开了“A+B+C+D”的技术方案,无论D是否为“非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可以省略,该对比文件都不能影响\"A+B+C\"的新颖性,除非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由“A+B+C+D”推出与\"A+B+C\" ”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换言之,对比文件的“A+B+C+D\"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应在实质上与\"A+B+C\"相同。如果D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可以省略的技术特征,则应当用创造性来评述该申请文件。
总之,新颖性问题要用新颖性来评述,如是创造性问题,则最好用创造性来评述。
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对于你说的内容,我真的是.........
公开范围=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到的内容
直接毫无疑义得到的内容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
公开了 A+B+C+D的方案,不代表没有隐含公开A+B+C的方案
“隐含公开”,审查员在写审查意见的时候经常使用的,因为很少能够检索到完全一样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肯定不会反驳我的观点的
对于这个话题,我到此封口了,实在无语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