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新颖性判断

2009-5-14 17:06
596032
mihokoukou  注册会员 | 2009-5-18 01:53:30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我要是审查员的话就直接驳回了,这个审查员还算够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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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liren2009  新手上路 | 2009-5-18 02:05:04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审查员这样是没有问题的,对比文件技术特征包括:A+B+C+D,是比我们的专利的技术方案A+B+C,更为下位的技术方案呀,为什么不能评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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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方式  注册会员 | 2009-5-18 16:22:08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dailiren2009 wrote:
审查员这样是没有问题的,对比文件技术特征包括:A+B+C+D,是比我们的专利的技术方案A+B+C,更为下位的技术方案呀,为什么不能评述呢?
有点不太明白,新颖性定义里不是要对比同样的技术方案么?不知道“同样”二字如何理解,我的理解也就是实质上要A+B+C对比A+B+C,如果对比文件A+B+C+D不能导出不要D也能够实现相同功能的话,那么封闭式的申请文件A+B+C应该是不破坏新颖性的吧,这和上位下位无关吧~~个人比较同意hjpat的说法。

哪位耐心的审查员能够解释下“同样”二字的判断标准?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5-18 16:23:43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这个东西
个人觉得还是跟领域关系比较大
新颖性判断也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的

如果在生物化学领域
对比文件差一个组分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判断出构成申请声称的物质是不一定的
所以宁可走创造性

但是在控制机械领域
现有部件的功能基本上都是已知的
比如方向盘+刹车+油门=车辆操控系统
即便对比文件没有将这三样提出来明确记载他们构成车辆操控系统
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本领域的知识判断他们事实已经构成车辆操控系统
走新颖性是没有多少问题的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5-18 16:49:40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pastar wrote:
一天多没看,不知道扯到哪了
太多学术讨论了
拿一种特例的情况去讨论一般性的问题。
这个帖子源头讨论的问题就是封不封闭与新颖性的关系么?
不是吧。应该是更具一般性的新颖性判断吧。
什么ABCD目的效果扯一大堆
原本那个案子十有八九跟这些都没关系

我并没有扯偏题啊

lz内容中:申请人不服进行意见陈述,认为不是相同的技术方案不能评述-----就是我说的 B  1)情况
审查员举的例子------就是我说的B  2)情况

另外,若开放式的 A+B+C ,对比文件 A+B+C+D ,下位破坏上位的新颖性,这点大家应该都认可
若B 2)情况,即使是申请人写成闭合式,或者在答OA的时候改成闭合式,都是不能改变 对比文件破坏新颖性的事实,就是审查员举的例子
solo  中级会员 | 2009-5-18 17:43:22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hjpat wrote:

2)
从对比文件的角度: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A+B+C+D方案,可以明确,D是可以省略的,以 A+B+C能够实施。
从申请文件的角度:
虽然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写成了封闭式的A+B+C,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方案,可以推测到 D其实也是 可加可不加的;

这个时候,即使是申请文件写成了封闭式,对比文件也是能够破坏新颖性的。

真是乱了套了。。。

对于除了“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之外的要素变更(包括关系改变、替代、省略)的发明,指南中已经明确用创造性而不是用新颖性来评述。一个原因是,因为指南中已经明确了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如果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该权项的方案省略了一个要素且相应地造成一种功能的缺失,那么就不能再认为两者“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所以不能把要素省略的情况也合并到新颖性中。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5-19 00:01:36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ls的意思弄错了吧
要素省略的意思是省略了D也能实现A+B+C+D的功能
是创造性的必要条件

而目前讨论的是
对比文件为A+B+C+D
但D是可以分离的
既A+B+C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能构成一完整技术方案
那么即便对比文件没有明确记载A+B+C的技术方案
也可以用于评判A+B+C的申请
zhailihong2009  新手上路 | 2009-5-19 00:35:38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zhu3111 wrote:
lz的情况要具体分析,您所提供的抗辩理由不过是相同技术方案的抗辩,但新颖性的审查标准不仅仅限于相同技术方案,比如在先申请由具体概念限定的技术特征会影响在后申请以一般概念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新型性,A+B+C
假如说是开放式写法,显然就包含了A+B+C+D这个方案,能够用来评价其新颖性,并且可能就把你的这个案子给over了。如果是封闭式写法则和A+B+C+D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两个方案,不能用来评价其新颖性。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下位概念的技术方案能够破坏上位概念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我同意您的观点,这样答复是否能够得到宝贵的1分呢。
[s:2](*)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5-19 02:13:31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solo wrote:
真是乱了套了。。。

对于除了“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之外的要素变更(包括关系改变、替代、省略)的发明,指南中已经明确用创造性而不是用新颖性来评述。一个原因是,因为指南中已经明确了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如果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该权项的方案省略了一个要素且相应地造成一种功能的缺失,那么就不能再认为两者“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所以不能把要素省略的情况也合并到新颖性中。

晕得一塌糊涂啊

我说的   2)是指“隐含公开” 破新颖性的情况啊

对比文件的方案是A+B+C+D,不代表没有公开A+B+C的方案啊

一直在说新颖性啊,跟创造性不搭嘎啊
solo  中级会员 | 2009-5-19 06:05:08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呵呵,到底谁是谁非,可以请审查员来看看
我的观点已经总结在前面(9楼和25楼)了,总结起来无非是两条
1。新颖性对比应当只涉及技术方案之间的对比,不能拿对比文件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来评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除非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判断该对比文件对于这个技术特征的描述已经公开了一个足以用来对比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2.如果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是一个封闭的\"A+B+C\",而对比文件公开了“A+B+C+D”的技术方案,无论D是否为“非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可以省略,该对比文件都不能影响\"A+B+C\"的新颖性,除非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由“A+B+C+D”推出与\"A+B+C\" ”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换言之,对比文件的“A+B+C+D\"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应在实质上与\"A+B+C\"相同。如果D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可以省略的技术特征,则应当用创造性来评述该申请文件。

总之,新颖性问题要用新颖性来评述,如是创造性问题,则最好用创造性来评述。
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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